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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权分立”到《五权宪法》

时间:2022-05-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三权分立”到《五权宪法》值得重视的是,孙中山在对民权作出新的发展和概括的同时,还对国家政权的内涵,给予全面发展与深化,并从理论上作出必要论证。为此提出制定《五权宪法》的主张。关于五权宪法问题,孙中山受到当时中国政治现实的限制,还只能从理论上、原则上作出必要阐释。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分立”与西方“三权分立”相比增加了考试权和监察权。

从“三权分立”到《五权宪法

值得重视的是,孙中山在对民权作出新的发展和概括的同时,还对国家政权的内涵,给予全面发展与深化,并从理论上作出必要论证。这是孙中山民权思想新的延伸和扩大。

孙中山提出建设完善的共和国,必须使人民权与“政府权”并重,并要妥善处理二者的制约及平衡。他认为“人民要怎样管理政府,就是实行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政府要怎样替人民做工夫,就是实行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督权”。有人民权四个和政府权五个,“有了这九个权,彼此保持平衡,民权问题才算是真解决,政治才算是有轨道。”〔183〕

众所周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对此,孙中山指出:“外国从前只有三权分立,我们现在为什么要五权分立呢?其余两个权是从什么地方来的呢?”他的回答是:考试权和监察权,“这两个权是中国固有的东西。”〔184〕“中国古时举行考试和监察的独立制度,也有很好的成绩。像满清的御史,唐朝的谏议大夫,都是很好的监察制度。举行这种制度的大权,就是监察权。监察权就是弹劾权。外国现代也有这种权,不过把他放在立法机关之中,不能够独立成一种治权罢了。”〔185〕对于中国历史上体现文治精神的政府官员铨选制度、科举制,孙中山指出:“至于历代举行考试,拔取真才,更是中国几千年的特色。外国学者近来考察中国的制度,便极赞美中国考试的独立制度,也有仿效中国的考试制度去拔取真才。”〔186〕

在我国民主政权建设上,孙中山坚信,“我们现在要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采用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像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的政府。国家有了这样的纯良政府,才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187〕我们看到,孙中山企图解决人民与政府之间的隔膜和矛盾,并从理论上所作出的分析,对提高政府效能和发展民权以及正确处理政府与人民间的关系,作出的有益探讨,有助于“政权”与“治权”从矛盾对立走向融合和统一。这种探讨是颇有见地的。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是处于政治生活的动态之中。政府同人民之间在相互的权力机制运行中,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是常有的。解决人民同政府间矛盾的关键,不仅是关系到政府的阶级属性问题,而且涉及政府制定的政策是否对人民有利,是否为人民行使民权创造必要的条件并提供保证。

孙中山非常重视中国的法制建设。特别关注的是国家宪法的建设与创新。强调宪法是立国之本,是决定共和国性质及前途的大事,绝不能掉以轻心,留下后患。关于政权建设中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与考试权、监察权五权分立的政治方案,孙中山主张必须载入宪法,以昭永远。为此提出制定《五权宪法》的主张。

关于五权宪法问题,孙中山受到当时中国政治现实的限制,还只能从理论上、原则上作出必要阐释。他把国家当作一台大机器,认为“五权”是属于政府的权,就它的作用说,就是机器权。民权就是人民用来直接管理这架大马力的机器之权,所以四个民权,就可以说是机器上的四个节制。有了这四个节制,便可以管理那架机器的动静。政府替人民做事,要有五个权,就是要有五种工作,要分成五个门径去做工。人民管理政府的动静,要有四个权,就是要有四个节制,要分成四方面来管理政府。〔188〕孙中山就此得出的结论是:“政府有了这样的能力,有了这些做工的门径,才可以发生无限的威力,才是万能政府。人民有了这样大的权力,有了这样多的节制,便不怕政府到了万能没有力量来管理。”〔189〕

孙中山提出“五权分立”,作为中国宪法的理论基础和政治基石,并把政府组成的框架及其运行程序,确定为“全国平定之后六年,各县之已达完全自治者,皆得选举代表一人,组织国民大会,以制定五权宪法。以五院制为中央政府:一曰,行政院,二曰,立法院,三曰,司法院,四曰,考试院,五曰,监察院”。〔190〕五院组成的法律程序是:“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议士以组织立法院。”其余三院,即司法院、考试院与监察院的院长,“由总统征求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对总统、 [立]法院负责,而五院皆对于国民大会负责。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而监察院人员失职则由国民大会自行弹劾而罢黜之。国民大会职权,专司宪法之修改及制裁公仆之失职。国民大会及五院职员与夫全国大小官吏,其资格皆由考试院定之。此五权宪法也。”〔191〕同时确定县级行政单位是实行直接民权的基本单位。并明确规定“此时一县之自治团体,当实行直接民权。人民对于本县之政治,当有普通选举之权,创制之权,复决之权,罢官之权,而对于一国政治除选举权之外,其余之同等权则付托于国民大会之代表以行之”。〔192〕同时宣布此革命方略,当在“即建设告竣之时,而革命收功之日”〔193〕正式实行。

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分立”与西方“三权分立”相比增加了考试权和监察权。在机构设置上增加了“两院”:一是监察院,以加强对各级官吏的监督;二是考试院,采取考试的方法来选拔官吏。显然,是他意识到西方政治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而采取的补救措施,以确保权力为民所用。设立监察院是孙中山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借鉴,但是,由于这种制度是对皇帝负责,不是对人民负责,所以如西汉、唐代的监察制度尽管是很严密的,却也不能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孙中山的监察权是使人民对议会和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的直接监督,政权对人民负责而不是对权力者负责,这是还权于民的重大举措。考试院的设立,源自中国的科举制度,孙中山认为其是最“平允”的,“无论贫民贵族,一经考试合格,即可做官”。国家政策的实施依靠各级官吏,为官以公还是以私关系到人民权力是否落实的根本,因此,选拔官吏的途径则成为治理国家关键的一环。从历史发展的观点看,这种形式的确是最为“平允”的。因此是值得肯定的。

孙中山曾以高度政治责任感指出:“三权为欧美所需要,故三权风行于欧美;五权为中国所需要,故独有于中国。”〔194〕五权宪法,“适于民情国史,适于数千年之国与民,即一国千古不变之宪法。”“吾不过增益中国数千年来所能,欧美所不能者,为吾国独有之宪法。”〔195〕不难看出对欧美三权分立的宪法的增益和创新,正是孙中山对西方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不迷信、不盲从的理性思考和胆识过人之处。

孙中山告诫:“中国今日要实行民权,改革政治,便不能完全仿效欧美,便要重新想出一个方法。如果一味的盲从附和,对于国计民生是很有大害的。因为欧美有欧美的社会,我们有我们的社会,彼此的人情风土各不相同。我们能够照自己的社会情形,迎合世界潮流去做,社会才可以改良,国家才可进步;如果不照自己社会的情形,迎合世界潮流去做,国家便要退化,民族便受危险。”〔196〕特别值得重视的是,孙中山为了健全共和国的政治生活,促进政府与人民都做到各尽所能,发挥各自积极性,还把政权和治权区分开来,并且从理论上论证二者的相辅相成关系。这是孙中山对民权主义提出的新思考和新见解。孙中山根据我国人口众多,教育尚未普及以及民权观念不强等综合因素和实际情况,在民权上采取直接民权与间接民权并举方针,作为实现其民权主张的主要途径与手段。这一主张充分表现出他在政治上维护民权的坚定立场和坚持民权的原则及其灵活性。用间接民权与直接民权相互补充的方法,促使其民权思想的实现,是同孙中山考虑到中国国情的特殊性分不开的。正视现实,勇于揭露和承认现实生活的矛盾,使孙中山对国民参政权的内涵,作了完整的确定和阐释,推动民权思想获得长足的发展。

【注释】

〔183〕民权主义,《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52页。

〔184〕民权主义,《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53页。

〔185〕民权主义,《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53页。

〔186〕民权主义,《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53页。

〔187〕民权主义,《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53—354页。

〔188〕民权主义,《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54页。

〔189〕民权主义,《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54页。

〔190〕孙文学说,《孙中山全集》第6卷,第205页。

〔191〕孙文学说,《孙中山全集》第6卷,第205页。

〔192〕孙文学说,《孙中山全集》第6卷,第205页。

〔193〕孙文学说,《孙中山全集》第6卷,第205页。

〔194〕与刘成禺的谈话,《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444页。

〔195〕与刘成禺的谈话,《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444页。

〔196〕民权主义,《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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