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
亚里士多德在解释自然现象的原因上,除了一般方法论上的考虑外,更注重原因在自然哲学中的角色。他将所有实体视作质料和形式的组合物,前者符合被动原则,后者符合主动原则。那么,这些实体是如何变化的?亚里士多德将所有的变化都归究于四种类型的原因。第一种是质料因,也就是组成实体的材料。第二种是形式因,也就是由定义描述的事物的本质或内部结构。第三种是动力因,也就是变化或者运动的制造者。第四种是目的因,也就是完成一种运动的结果或者目的。亚里士多德有时候将四种原因归纳为两种原因,质料因仍然还是质料因,其他三种原因变为一种原因:形式—动力—目的因。举例来说,一粒橡树的种子并没有这棵橡树的形式,尽管它有成为一棵橡树的潜能。因此,这粒橡树的种子将试着实现成为一棵橡树的形式,它最终成为一棵橡树的目标也作为了一种目的因的功能。动力因使得这粒橡树种子实现它成为一棵橡树的形式。形式是在物质世界中实现自己的有目的力量。每一个有机体之所以变成他现在的这个样子,是由于一种理念或者目的发挥了作用。种子里面活动的指导原则使它只能变成它所由此产生的植物或动物。因为形式不变,物种也不变;个体消逝,物种却连绵不断。
亚里士多德将四种原因所导致的变化划分了四种类型:1.本质性的变化,也就是一种形式代替另一种形式,例如火将一根圆木变成灰烬;2.性质上的变化,如叶子的颜色从绿色变成了棕色;3.数量的变化,例如物体增长或者减少而仍然保留其身份;4.空间的变化,例如一个物体从一个地方移动到另一个地方。[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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