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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预防作业环境的法规要求

时间:2022-05-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事故预防作业环境的法规要求(三)事故预防作业环境的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爆炸危险场所是指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及温度直接影响职工的身体健康,所以国家有严格的法规规定。

事故预防作业环境的法规要求

(三)事故预防作业环境的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199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等对企业的作业环境提出了要求。

1.爆炸危险场所

1995年1月22日原劳动部颁布了《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是指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可评价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

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也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如果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不同程度的爆炸危险场所应采取不同的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2.有毒、有害场所

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99年12月24日卫生部颁布了《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2002年5月卫生部颁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

2002年5月卫生部颁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

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及温度直接影响职工的身体健康,所以国家有严格的法规规定。《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002)规定了工作场所的329种有毒物质,47种粉尘,1种生物因素,8种物理因素接触限值,有关职业性放射性危害执行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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