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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预防管理的法规要求

时间:2022-05-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事故预防管理的法规要求(四)事故预防管理的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职业安全与卫生监督管理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事故预防管理的法规要求

(四)事故预防管理的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做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章“监督检查”在国家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实施监督检查方面做出了规定。

1.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此外,早在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明确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以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企业应建立“五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是所有职业安全与卫生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2.职业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

职业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是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企业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职业安全与卫生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职业安全与卫生检查可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1)日常性检查,即经常的、普遍的检查。企业一般每年进行2~4次;车间、科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班组每周、每班次都应进行检查。专职安技人员的日常检查应该有计划,针对重点部位周期性地进行。

(2)专业性检查是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殊场所进行的检查,如电焊、气焊、起重设备、运输车辆、锅炉、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场所等。

(3)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所进行的检查。如春季风大,要着重防火、防爆;夏季高温多雨、多雷电,要着重防暑、降温、防汛、防雷击、防触电;冬季着重防寒、防冻等。

(4)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包括节日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节日后要进行遵章守纪的检查等。

(5)不定期检查是指在装置、机器、设备开工和停工前,检修中,新装置、机器、设备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的安全检查。

3.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职业安全与卫生措施计划制度是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这种制度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的作用。

职业安全与卫生措施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单位或工作场所;②措施名称;③措施内容和目的;④经费预算及其来源;⑤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⑥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⑦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职业安全与卫生措施计划的范围应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内容,具体有以下几种:

(1)安全技术措施,即预防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措施,其中包括安装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爆炸设施等措施。

(2)职业卫生措施,即预防职业病和改善职业卫生环境的必要措施,其中包括防尘、防毒、防噪音、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

(3)房屋设计等辅助性措施,即为保障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环境设置必需的房屋设施,其中包括更衣室、沐浴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厕所等。

(4)职业安全与卫生宣传教育措施,即为宣传普及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配备职业安全与卫生教材、图书、资料,举办职业安全与卫生展览和训练班等。

4.职业安全与卫生国家监督管理

职业安全与卫生国家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安全与卫生监督;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单位在履行职业安全与卫生职责和执行职业安全与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纠举和惩戒制度。

职业安全与卫生监督管理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设在行政部门,设置原则、管理体制、职责、权限、监察人员任免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职业安全与卫生监督机构与被监督对象没有上下级关系,只有行政执法机构和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职业安全与卫生监督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手段在内的多种监督检查形式和方法。

职业安全与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活动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依据法律、法规对政府和法律负责,既不受行业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单位的约束。

职业安全与卫生监督具有专属性。而执法主体是县级和县级以上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职业安全与卫生监督还具有强制性。职业安全与卫生监督机构对违反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有权采取行政措施,并具有一定的强制特点。这是因为它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后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以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章对我国职业安全与卫生国家监督管理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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