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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

时间:2022-05-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吉林省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吉林省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吉林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或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供应对象。购房人持核准通知书购买一套与标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吉林省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

吉林省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

《吉林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供应对象。

2.家庭收入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以下的城市家庭。

4.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的家庭,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购房人持核准通知书购买一套与标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符合条件的可申购一套与其享受标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房。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可转让,但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取得完全产权。政府回购的,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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