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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标准的认定和处罚措施

时间:2022-04-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关于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1.犯罪主体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关于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

1.犯罪主体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2.犯罪时间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

3.犯罪行为包括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4.应承担的责任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0年5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内幕交易相关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2011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在北京召开专题座谈会,对证券行政处罚案件中有关证据审查认定等问题形成共识,印发了《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该纪要加强了内幕交易人员的举证责任:在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中,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1.《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2.《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3.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4.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5.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2012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这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其主要原则和内容包括:

司法解释在现有刑事法律制度框架下,归纳和明确了内幕交易的证明标准,公诉机关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特定身份等基本事实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明显异常交易行为等内容,犯罪嫌疑人如果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可以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罪。

1.非法手段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即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2.特定身份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3.积极联系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即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联络、接触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司法解释没有将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局限于正式形成有关“计划”或“方案”的时间,针对那些能够影响公司并购重组、重大投资或重要合同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者或执行者,如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等,明确其形成动议、决意、决策或者执行之时即为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

为便于定罪量刑,司法解释从犯罪金额与犯罪情节方面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做出详细解释,最高刑期可达十年。

其中“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三次以上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精确打击,规定“违法所得”的认定方法:

司法解释规定,通过内幕交易获得的利益或避免的损失均属“违法所得”,对于泄露内幕信息但并未直接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员,规定应以其间接引起的内幕交易违法所得作为定罪处罚标准,从而减少量刑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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