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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提交交易指令的过程

时间:2022-04-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证券交易程序(一)开设证券账户或股东账户在我国,证券账户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投资者应就买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证券与证券商之间签署指定交易协议。在规定上市日前,结算公司将股东数据资料转入证券交易所电脑数据库。

三、证券交易程序

(一)开设证券账户或股东账户

在我国,证券账户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对于股票账户来说,它还是认定股东身份的重要凭证,具有证明股东身份的法律效力。

(1)法人或自然人投资者到当地的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开设证券或股票账户。证券账户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当投资者需要同时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时,应开设两个交易所的证券账户。

(2)开设证券账户需要提供的证件。证券账户分为个人账户与法人账户两种。开设个人账户时,投资者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法人开户所需提供的文件包括有效的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居民身份证、法人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等。

(3)开设证券账户需要提供的资料。个人投资者在开设证券账户时应提供本人和委托人的详细资料,这些资料包括本人和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职业、联系电话等。法人投资者应提供法人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和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件及书面授权书、开户银行账户。

(二)开立资金账户

投资者持证券账户卡、个人身份证件,带交易保证金到证券公司的开户柜台开立资金账户领取资金账户卡。投资者可根据证券公司的设备条件选择人工委托交易(当面委托)、磁卡自助委托交易、电话自助委托交易等交易手段,办理相应手续。投资者缴存的交易保证金(包括支票、汇票、储蓄存折转账)由投资人自主支配,用于购买证券或兑现、转账,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并应按活期储蓄利率支付投资者利息。《证券法》正式实施后,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将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并通过银证联卡转账、清算。

(三)设立交易密码和办理指定交易

(1)领取资金卡后投资者应及时更换密码,防止损失。

(2)办理指定交易。投资者应就买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证券与证券商之间签署指定交易协议。办理指定交易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减少投资者证券被盗卖的机会。指定交易后,投资人就只能在指定的券商营业部买卖上交所挂牌证券。如果要更换一家证券商,还要重新指定交易。

办理上述手续之后,个人投资者既可以买卖沪深两市挂牌的A股股票,也可以买卖两市挂牌的债券和基金券,并参与上网发行的A股股票、债券和基金券的申购。机构投资者开户后,在不违反基金券申购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也可买卖债券和基金券,并参与证券的申购。

(四)证券登记

证券登记是指结算公司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将其证券持有人的证券进行注册登记。证券登记是确定或变更具体证券持有人及其权利的法律行为,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户的关键所在。证券登记包括证券发行(股票、基金、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基金扩募)登记、送股(或转增股本)登记、配股登记、退出登记等。

(1)股份发行登记。股份发行登记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登记和增发新股登记。

在我国,股份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发行新股,曾采用股票认购证、与储蓄存款挂钩、“全额预缴,比例配售”等网下发行和网上定价发行、网上竞价发行等方式。在不同的发行方式下,股份发行登记的方法略有不同。

采用股票认购证、与储蓄存款挂钩、“全额预缴,比例配售”等网下发行方式,认购新股的投资者首先必须到结算公司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开立股票账户,然后投资者凭中签表、股票账户、本人身份证、现金或银行存折到指定的收款点缴款认购,办理股份登记。如果是认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在缴款的同时,投资者应按要求在有关资料中注明自己选定的托管证券公司营业部。收款点办理收款手续后,按要求将认购资料送主承销商签收。主承销商将各收款点所送资料汇总表,将股份登记资料输入电脑,打印新股认购缴款清册送交结算公司签收。结算公司将股份登记数据资料同开户资料进行核对无误后,打印股东清册,并由主承销商确认、盖章,同时股东清册连同股份登记数据资料还要送交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在规定上市日前,结算公司将股东数据资料转入证券交易所电脑数据库。

采用网上定价或网上竞价的公开发行方式,投资者申购后,主承销商根据股票发行公告的有关规定确定认购股数,然后由结算公司在发行结束后根据成交记录或配售结果自动完成新股登记。具体办法为:新股认购者在开立股票账户后,可于规定的发行日前、在办理本次发行的证券营业部存入足够的申购资金,然后按买入股票的委托手续办理申购。认购者应在申购结束后到证券营业部确认申购配号,并办理交割手续。如果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认购者可根据本人证券账户中持有的、可计算配售市值证券的市价总值,按买入股票的委托手续办理申购。申购结束后,认购者应到证券营业部确认申购配号。待主承销商根据股票发行公告的有关规定确定认购股数后,认购者应于规定的缴款日前存入足够的申购资金,并办理申购缴款、交割手续。新股发行结束后,股份登记由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自动完成,然后由结算公司以软盘形式回交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结算公司受理股份登记后即办存管,在规定的上市日前将股东数据资料转入证券交易所电脑数据库。

对于结算公司股份登记的实际运作来说,如果是通过网上发行新股的,就根据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将网上发行总量登记到主承销商发行专户中,并根据网上申购结果,将主承销商证券账户中的相应股份登记到投资者证券账户中。如果是通过网下发行新股的,结算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申报数据将相应股份登记到投资者证券账户中。

另外,股份公司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发行登记,根据现行有关规定,需提交《证券登记申请表》或《证券变更登记申请表》、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发行的文件复印件、招股说明书单行本(指首次发行)、承销协议复印件等一系列相关材料。

(2)送股登记。股份公司送股是将其公积金转增股本。对送股的股份登记,是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年度股利分配方案中送股比例,按照股东数据库中股东的持股数,主动为其增加股数,从而自动完成送股的股份登记手续。送股股份登记的记录在股票账户的过户记录中逐笔反映。

根据有关规定,证券发行人申请办理送股登记,应向结算公司提交《送股登记(转增股本)申请表》、股东大会决议等一系列相关材料。

结算公司根据送股申请,于权益登记日(R)登记送股。新增股份于R+1日到达投资者证券账户。同时,结算公司在R+1日闭市前,将送股后的股东名册数据发送至证券发行人的电子信箱。送股登记结束后,结算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向其提供《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3)配股登记。股份公司配股是公司按股东的持股比例向原股东分配该公司的新股认购权。对配股的股份登记,是在配股登记日闭市后向证券公司传送投资者配股明细数据库。投资者可在公告的配股期限内,委托其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或原股份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在交易时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电脑交易系统卖出配股权。认购缴款结束后,由结算公司主动为认购缴款的股东在相应的股票账户中增加相应的股数。未被认购并且承销商未予包销的股份,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即时在可配股份总数中予以扣除,不予登记。配股股份登记的记录在股票账户的过户记录中逐笔反映。

根据有关规定,证券发行人申请办理配股登记,应向结算公司提交《证券变更登记申请表》、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决议、配股说明书、承销协议复印件等一系列相关材料。结算公司完成配股登记,要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变更登记证明》。获配股份在结算公司完成配股登记后,于上市日到达投资者证券账户。

(4)退出登记。股票终止上市后,结算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向证券发行人发送《关于办理终止上市后股份退出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同时向托管的证券公司发送《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退出登记事宜的通知》。证券发行人在接到结算公司通知后,要与结算公司签订有关移交股份数据的备忘录。

证券发行人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结算公司须将持有人名册、结算公司办理股份冻结清单、股份托管数据、股本结构清单等一系列相关材料移交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的,结算公司可将其登记数据资料公证送达,并视同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后,结算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相关的终止为该证券发行人提供登记服务的公告。

(五)证券存管

1.证券存管的概念

证券存管是财产保管制度的一种形式,是指作为法定登记机构的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向其提供记名证券的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等证券登记变更、股票分红派息以及证券账户查询挂失等各项服务,使证券所有人权益和证券变更得以最终确定的一项制度。

证券存管的原则是对股票、基金、无纸化国债等记名证券实行中央存管的办法,并按每一投资者开设的证券账户以电脑记账的形式记载存管证券数量及变更情况。对存管后的证券,实行非流动性制度;对股权、债权变更引起的证券转移,不签发实物证券,而通过账面予以划转。

2.我国目前的证券存管制度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存管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实行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统一托管和证券公司法人集中托管及投资者指定交易的制度,即除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统一存管投资者的证券资产和相关资料、办理有关证券存管业务外,证券公司以法人为单位设立证券托管库,集中托管所辖营业部所属客户的证券资产及相关资料,办理有关查询挂失等业务。投资者必须在某一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后,方可进行证券买卖或查询。投资者转换证券营业部买卖证券时,须在原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然后再到转入证券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与某一证券营业部签订协议后,指定该机构为自己买卖证券的惟一交易点。从1998年4月1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均应事先明确指定一家证券营业部作为其委托、交易清算的代理机构,并将本人所属的证券账户指定于该机构所属席位号后方能进行交易的制度。该制度实施后,投资者如不办理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系统将自动拒绝其证券账户的交易申报指令(从事B股交易的境外投资者除外),直至该投资者完成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存管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实行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统一托管和证券营业部分别托管的二级托管制度,又称托管券商制度。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统一存管投资者的证券资产和相关资料,办理相关证券存管业务,同时,由证券营业部为托管券商设立证券托管库,负责托管所属客户的证券资产及相关资料,办理有关查询挂失等业务。

目前,托管券商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即深圳市场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需在自己选定的证券营业部托管,由证券营业部管理其名下明细证券资料。投资者的证券托管是自动实现的。投资者在任一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这些证券就自动托管在该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可以利用同一证券账户在国内任一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投资者要卖出证券必须到证券托管营业部方能进行(在哪里买入就在哪里卖出)。投资者也可以将其托管证券从一个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称为证券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投资者在原托管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转托管,营业部报盘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在当天(T日)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传送给转出证券营业部和转入证券营业部。投资者于第二个交易日(T+1日)就可以在转入证券营业部(新的托管证券营业部)卖出证券。

3.证券上市前的存管

对于股票上市前的存管,发行公司将已发行的股票按股本结构的股东名册以软盘形式报结算公司。结算公司根据所提供的股东名册,分别记入股东的股票账户。在规定上市日前,由结算公司将股东数据资料输入证券交易所电脑数据库。其他证券上市前的存管,类似于股票上市前的存管。

4.证券上市后的存管

上市后的存管业务包括记名证券的过户、分红派息、证券账户挂失、证券账户查询等内容。

(1)记名证券过户。所谓记名证券过户,即股权(或债权)以账户划转或登记变更的方式在投资者账户之间的转移。这是因为:其一,现代证券交易的对象多为无纸化证券,由于没有实物载体,股东(或债权人)对相应证券的所有权无法凭借实物券体现,而是在股东名册(或债权人名册)及证券账户上对股东(或债权人)的姓名、持有证券数量等资料进行登录,从而确认其股东(或债权人)身份,并明确相应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这即是股权(债权)登记的由来。其二,在证券交易中,股东(债权人)的身份会不断发生改变,权利、义务不断地在交易者之间转移,从而要求能够对已有的股权(债权)登记进行修改,这便是股权(或债权)过户。记名证券过户分交易性过户和非交易性过户两大类。

①交易性过户。交易性过户是指记名证券交易后,证券从出让人账户转移到受让人账户,从而完成证券登记变更的过程。记名证券交易申报时,申报人必须输入证券账号、证券名称、证券数量等要素,经电脑主机校验无误后撮合成交。根据成交记录,由电脑主机自动办理过户手续,即在买方的账户上增加相应证券,在卖方的账户上减少相应证券,于交易次日(T+1)交割到账,从而完成证券过户手续。投资者的证券登记变更反映在其证券账户中,并可反映在由证券公司提供的、根据证券交易所传送的清算数据打印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上。

②非交易性过户。非交易性过户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或法院判决、账户挂失等原因而发生的记名证券在出让人、受让人或账户之间的登记变更过程。非交易性过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赠与、财产分割或法院判决等引起的记名证券权益人变更;第二,因证券账户毁坏或遗失而申请补办新的证券账户号的过户;第三,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允许的其他特殊原因引起的过户。

记名证券的非交易过户根据其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分别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统一办理。

(2)分红派息。分红派息主要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己权益的过程。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上市公司分红派息须在每年决算并经审计之后,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确定分红派息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随后董事会根据审议结果向社会公告分红派息方案,并规定股权登记日。下面对分红派息的几个相关问题做些说明。

1)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确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册股东享受分红派息权利。股权登记日(R日)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安排。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2000年5月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2)分红派息公告。分红派息公告时间为股权登记日的3个工作日前。其内容包括:分红派息比例、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红利发放日、分红派息对象及其他事宜。

3)股票股利的派送规则。国有股、法人股、职工股、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红股,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R+1日直接记入各相应股东的证券账户。公众股的红股按下列程序记入各股东证券账户:R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股份结算信息库中的红股明细数据;R+1日,红股到账,直接记入股东的证券账户。另外,可流通股份所派生的红股可上市交易,非流通股份所派生的红股随原股锁定不流通。

4)现金股利的派送规则。公众股的现金股利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派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征收个人所得税后的不同派息比例,分别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派发现金股利;职工股的现金股利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由上市公司直接派发;国有股、法人股、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现金股利通过上市公司直接派发。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派发现金股利的,由中国结算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依据上市公司的委托将合格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派发到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由托管人及时、足额地将现金股利发放给相应的合格投资者。

(3)证券账户挂失与补办。投资者证券账户卡毁损或遗失,可向结算公司代理机构申请挂失与补办或更换证券账户卡。代理机构可根据投资者选择补办原号或更换新号的证券账户卡。补办原号码的上海证券账户卡,由原开户代理机构或该证券账户托管的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受理;补办新号码的上海证券账户卡或补办深圳证券账户卡,各开户代理机构均可受理。证券账户持有人在挂失补办新号码上海证券账户卡前,应到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或B股托管机构)办理证券账户冻结手续,并领取该证券营业部(或B股托管机构)出具的证券账户冻结证明。

(4)证券账户查询。证券账户持有人可以查询其账户的注册资料、证券余额、证券变更及其他相关内容。证券账户持有人查询证券余额可在办理了指定交易或转托管的次日起,凭“二证”(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到指定交易或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办理,或通过证券营业部的电脑自助系统自行完成查询,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可办理账户注册资料、证券余额、证券变更等所有内容的查询(上海证券账户也可经证券公司审核同意后,通过证券营业部的电脑自助系统自行完成证券账户的各项查询)。

(六)委托买卖

委托买卖是指证券商受理投资者委托后进行处理的整个过程。从投资者角度看,委托买卖是指投资者根据国家法规和交易规则,用自己可以自主支配的货币或证券,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在市场上寻找另一个投资者,从而完成买入或卖出证券的交易行为。从证券商角度来看,是指证券公司等证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按投资者的指令以本公司的名义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买卖。

委托买卖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交易规则进行,否则该委托买卖将因合法性问题而无效,因此在进行委托买卖时务必确保在交易场所、交易对象、交易原则和交易程序方面的合法性。

(1)证券交易委托依据不同的标准有许多不同的分类。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看,目前各证券商接受的交易委托主要有三种方式:

1)人工委托或当面委托。投资者到证券商的委托柜台先购买委托单(分为买入委托单和卖出委托单),正确填写姓名、股东代码、股票名称及代码、委托价格、委托数量、委托日期和时间,核对无误后签字并当面递交柜台交易员输入电脑,完成委托。

2)磁卡自助委托。投资者在办理磁卡委托手续后,便可在刷卡机上进行自助委托。将磁卡通过识别器,在键盘上输入交易密码后便可进入自己的账户,根据电脑屏幕的提示选择上海或深圳市场并选择具体的交易品种,然后下达买入或卖出委托指令,敲“确认”键完成委托。也可查询成交情况、资金余额、证券余额和行情等,还可撤单以及修改交易密码。磁卡委托具有快速、简捷、灵活、安全等优点,已被证券商广泛采用。

3)电话自助委托。

A.委托与磁卡委托相似,是利用电话机符号键和数字键下达指令,为不能到证券营业部进行委托的投资者提供方便。投资者拨通委托电话后,由自动声讯服务系统给出提示,投资者根据提示的内容按步骤操作,即可完成委托。投资人的委托无论是否成交,委托记录由证券商按规定的期限保存。

B.委托指令的内容包括:①证券公司名称、编号。人工委托填写证券简称和证券编号,其他委托方式只输入证券编号。②确定交易所。③确定是买入证券还是卖出证券。

C.证券交易单位。证券的交易单位是“手”。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每100股为一手;债券每1000元面值为一手;公司可转换债券每10张债券为一手(每张债券为100元面值);投资基金券1000元面值为一手。买卖申报数量应为一手或一手的倍数。投资者持有股票的尾数不足一手的部分称为零股,因送、转增、配股等原因可能造成零股,这时,投资人在卖出股票时不必以手为单位、可以委托卖出零股。但委托买入的股票数量都应为一手或一手的倍数。

D.交易委托出价方式。买卖证券的委托价格,是委托能否成交和盈亏的关键。委托价格可分为市价委托、限价委托和特殊形式委托。

a.市价委托。市价委托是委托人以其下达委托指令时证券的市场价格作为委托价格的委托出价方式。当证券价格波动剧烈的时候,投资者急于完成交易,往往采用市价委托。市价委托的特点是成交迅速,但风险较大。特别是当证券价格急跌时,卖盘蜂拥而出,这时卖出证券采用市价委托可能给投资人带来很大的损失,故一般证券公司不接受市价委托。

b.限制价格委托。限价委托是委托人在委托指令中限定证券买卖价格的委托出价方式。这是一种主要的、大量使用的委托出价方式。投资者可自己规定一个合适的报价,委托证券商按这一价格买入或卖出。证券商在执行委托时应以比委托价格更优惠的价格成交,执行卖出委托指令按照等于或高于委托报价成交,执行买进委托指令按照等于或低于委托报价成交。限价委托的优点是可按客户所希望的比提出委托时的市场价格更优惠的价格成交;其缺点是限价和市价有偏离时成交困难。各证券公司均接受限价委托出价方式。

c.特殊形式委托。常见的特殊形式委托有停价委托和授权委托。停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证券商,在证券的价格上升或下降超过所指定的限度时,便按照市场价格买入或卖出证券。停价委托包括停价买进委托和停价卖出委托,停价卖出委托是指证券按等于或低于某一指定的停止损失的价格卖出;停价买进委托是指证券商按照等于或高于某一指定的停止损失的价格买入证券。停价委托具有保障既得的利益、限制可能的损失两方面作用。

授权委托可分为完全授权委托和限制受权委托两种。完全授权委托是指投资者全权委托证券商买卖证券,且在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以及时间等方面都不加限制。投资者委托证券商买卖证券时,在委托内容的某些方面全部或部分地加以限制就是限制授权委托。目前国内证券商不接受特殊形式委托,其中全权委托是法律禁止的。

(2)委托有效期。委托有效期一般可分为当日有效、约定日有效和撤销前有效三种。当日有效是指下达委托指令的当天在交易所收市前有效;约定日有效是在委托执行的期限(如一周)内每天都有效;撤销前有效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未接到撤销委托前的时间内有效。目前由于国内股市价格波动较大,证券商只接受当日有效的委托。

(3)证券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价格涨跌幅限制是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基金券交易价格的限制措施。具体做法是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或基金券的收盘价为基准,当日买卖证券的委托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前日收盘价的10%,超过此限度的委托视为无效委托。

(4)证券公司接受投资人的委托后,利用双向卫星通讯系统或微波通讯系统将交易指令送入证券交易所的主机进行撮合;也可通过证券公司派驻交易所的场内交易人员完成交易。

(5)买卖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1)受托人责任。在证券的委托交易中,证券商作为受托人,要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对客户负责的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A.证券商应与委托人签订买卖证券的委托契约。

B.认真审查委托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予办理开户手续,不接受其委托。

C.证券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严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答复主管机构与交易所查询者不在此限。

D.证券商如接受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应在成交后制作买卖报告书交付委托人,应提供有关的营业与财务资料。

E.证券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买卖内容及缴纳保证金和证券的情况,必须有翔实的记录和凭证,不得伪造、变造、损毁交易记录。

F.证券商不得接受委托人的全权委托。

G.证券商不能为委托人卖出其账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为其融资买入证券。

2)证券商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事务。受托人在接受客户委托后,应尽力选择对客户最有利的条件办理成交。受托人受理委托后,要立即执行委托指令。委托人的委托如未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至有效期结束。对委托人撤销或未能成交的委托,经纪商应退还其交付的资金和证券;对于成交的,及时通知客户后,代其办理清算交割,并将款项和证券及时交付客户签收。

由于证券商的过失或故意行为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赔偿其损失,如其拒不履行赔偿责任,委托人可向交易所投诉,或请求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3)委托人责任。在委托买卖证券的交易中,不仅受托人要承担一定的法定义务,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A.如实填写委托契约的内容,接受委托人的审查。

B.缴纳交易资金,目前沪深两交易所在证券交易中采取严格的现货交易规则和禁止透支规则,法律禁止买空卖空。在发生委托人账户内透支的情况下,委托人不仅有责任补足交易资金,而且须承担罚金责任。

C.缴纳佣金。受托人为客户代理买卖证券,有权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根据实际成交的金额数收取,具体标准由法规规定。

D.委托人有接受交易结果的义务,如果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内容代理买卖,委托人必须接受交易结果,不得反悔。委托人在受托人按其委托要求成交后,必须如期履行交割手续,缴纳佣金,否则即为违约。如因委托人违约而造成受托人的损失,受托人有权要求其赔偿。

委托人向证券商发出委托指令后,因为行情变化等原因,委托人可在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或撤销原来的委托指令。但是,只有在买卖还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才有变更或撤销委托的权利。如果在有效期限内,受托人已经按原委托指令的内容促使买卖成交了,委托人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办理清算交割。

(七)场内集中竞价

集中竞价是指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到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后,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价格优先的原则表现为:价格较高买入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买入申报,价格较低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卖出申报,市价买卖申报优先于限价买卖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表现为: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口头申报竞价,按中介经纪人听到的顺序排列;电脑申报竞价,按计算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书面申报竞价,按证券商接到的书面凭证顺序排列,集中竞价。集中竞价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内,由买卖双方公开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证券交易方式。集中竞价的好处在于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为各国证券交易所普遍采用。集中竞价确定证券成交价的过程主要是:

(1)所有买入的有效委托按照报价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按照委托的先后时间顺序排列。而所有卖出的有效委托,其报价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也按照委托的先后时间顺序排列。

(2)根据竞价规则确定成交价,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

(3)依顺序将排在前面的买入委托与卖出委托配对成交,按“价格优先”即买方最高报价与卖方最低报价优先配对,“同等价格条件下,时间优先”即按委托顺序配对成交。如果所有买入委托的报价均低于卖出委托的报价,则上述委托继续排队,等待新的委托报价。

集中竞价又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集合竞价: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午9:15~9:25电脑主机接受投资者的集合竞价委托,这期间电脑只贮存而不撮合;从9:25开始,对所有有效委托进行集中撮合;连续竞价:9:30~11:30和13:00~15:00进行连续竞价,连续竞价的特点是,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处理,满足成交条件的委托随时成交,配对失败的委托等待新的委托申报。

(八)清算、交割、交收

1.清算、交割、交收的概念

清算、交割、交收是整个证券交易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清算一般有三种解释:一是指一定经济行为引起的货币资金关系的应收、应付的计算;二是指公司、企业结束经营活动,收回债务、处置分配财产等行为的总和;三是指银行同业往来中应收或应付差额的轧抵及资金汇划。

证券清算业务主要是指在每一营业日中每个证券公司成交的证券数量与价款分别予以轧抵,对证券和资金的应收或应付净额进行计算的处理过程。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当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应根据证券清算的结果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约,买方需交付一定款项以获得所购证券,卖方需交付一定证券以获得相应价款。在这一钱货两清的过程中,证券的收付称为交割,资金的收付称为交收。

2.清算、交割、交收的原则

证券的清算、交割、交收业务主要遵循两条原则:

(1)净额清算原则。净额清算又称差额清算,就是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证券公司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有的清算机构采用逐笔交收,即对每一笔成交的证券及相应价款进行逐笔交收,主要是为了防止在市场风险特别大的情况下净额交收会使风险积累)。净额清算方式的主要优点是可以简化操作手续,提高清算效率。应该注意的是,清算价款时,同一清算期内发生的不同种类证券的买卖价款可以合并计算,但不同清算期发生的价款不能合并计算;清算证券时,只有在同一清算期内且同种证券才能合并计算。

(2)钱货两清原则。钱货两清又称款券两讫、货银对付,就是在办理资金交收的同时完成证券的交割,这是清算交收业务的基本原则。钱货两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买空卖空行为的发生,维护交易双方正当权益,保证市场正常运行。

3.交割、交收方式

(1)一般交割、交收方式。交割与交收的实质是依据清算结果实现证券与价款的收付从而结束整个交易过程。在实际操作中,从交易日到交割、交收日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同的市场或同一市场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当日交割交收。证券买卖双方在证券交易达成之后,于成交当日即进行证券的交割和价款的收付,从而完成交易的全过程。

2)次日交割交收。证券买卖双方在交易达成之后,于下一营业日进行证券的交割和价款的收付,从而完成交易的全过程。

3)例行日交割交收。证券买卖双方在交易达成后,按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成交日后的某个营业日进行交割、交收。这种交割、交收的时间完全由证券交易所规定,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股例行日交割、交收即为次日(T+1);B股例行日交割、交收则为成交日后的第三个营业日(T+3)。通常,若无特别指明,证券交易都为例行日交割、交收。

4)特约日交割交收。证券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后,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在从成交日算起15天以内的某一特定契约日进行交割、交收。这种交割、交收方式是为了方便那些无法进行例行交割、交收的客户(如异地客户)而设立的。

5)发行日交割交收。这是指买卖双方同意新证券发行以后再办交割、交收事宜。这种交割、交收方式适用于:上市公司分割股份并通知原股东更换新股,在新股未发行之前,多以此种方式买卖股票;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时,原股东亦可采用此种方式卖出其新股优先购股权。

(2)我国现行交割交收方式。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交割、交收方式有两种:T+1交割、交收和T+3交割、交收。

1)T+1交割、交收:A股、债券。所谓T+1交割、交收,是指达成交易后,相应的证券交割与资金交收在成交日的下一个营业日(T+1)完成。这种交割、交收方式目前适用于我国的A股、基金、债券、回购交易等。

2)T+3交割、交收:B股。目前,我国对B股(人民币特种股票)实行T+3交割、交收方式。下面以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交割、交收为例予以简要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的清算、交割、交收,是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接纳结算会员的方式建立B股的中央结算体系进行的。B股结算会员不仅要为B股投资者设立B股账户和美元资金账户,而且作为B股投资者股权登记、股票存管、股票交易、清算交收的代理人,参加B股的中央存管、清算与交收。B股结算会员分基本结算会员和一般结算会员。获取上交所B股经纪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经过规定的核准程序核准后必须成为结算公司的基本结算会员。其他的市场参与人,如B股的境外代理商、B股托管银行等,均可以通过申请而成为结算公司的一般结算会员。结算公司对基本结算会员的非托管银行客户交易实行买卖交易清算款的净额交收,对一般结算会员的客户交易和托管银行客户交易实行逐笔交收。结算公司根据“银货两讫”的原则,对每—交易日的交易实施T+3滚动式交收。

(3)我国现行资金清算与交收模式。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采用的是法人结算模式。法人结算是指由结算参与人(证券公司)以法人名义集中在结算公司开立资金清算交收账户,其所属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均通过此账户办理。概括地讲,当1个交易日(T)收市后,交易所将每个会员当日交易数据与非交易数据发送给结算公司,结算公司根据交易所传来的数据按净额清算原则分别计算每个会员在T-1日的应收、应付款项净额,并于T+1日开市前将清算数据发送给每个会员。会员应收款由结算公司划入其结算账户;应付款则由会员于当日及时将款项划入结算公司的结算账户。会员应保证其结算账户有足额的结算头寸,如头寸不足应于当日补足。结算头寸表现为借方余额即为会员透支,表现为贷方余额即会员有头寸余额可用。

交易清算金额的计算方法为:某会员T+1日清算应收(付)金额=T日卖出总金额-T日买进总金额-交易经手费-印花税-风险基金+派息款-配股扣款±其他。其中,风险基金是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0]22号文件要求,根据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从各会员结算头寸中逐日收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资金清算头寸余额的计算方法为:某会员(T+1)日清算头寸余额=T日头寸余额±(T+1)日清算应收(付)金额+(T+1)日存款-(T+1)日提款。

目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虽都采用的是法人结算模式,但在具体操作上有一定的差异。

1)上海市场法人结算模式及程序。上海市场法人结算是指结算参与人以法人名义直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资金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其所有下属机构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实行法人结算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各结算参与人的资金清算产生一个轧差净额,并直接在其结算备付金账户上进行交收。各结算参与人与其所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资金清算由各结算参与人自行负责。上海证券交易所法人结算业务流程如图3-2所示。

图3-2 上海市场法人结算业务流程图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金的清算、交收以结算参与人在该所取得的交易席位为明细核算单位,因此,结算参与人在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时应确认该账户核算的席位名单。这时法人结算确认书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法人结算清算路径变更的具体依据。所谓“清算路径”,就是指某一个席位的所有证券买卖是并入哪一个证券营业部,并进而并入哪一个结算会员进行清算。在席位加入清算前或席位的清算路径发生变化时,各会员单位都需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席位清算路径变更手续。

2)深圳市场法人结算模式及程序。深圳市场法人结算是指结算参与人以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法人结算席位,开设结算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并建立起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之间的电子结算网络。结算账户用于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其下属所有的营业部参与交易所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结算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参与人缴纳的清算交收保证金,用以防范交收风险。深圳市场法人结算业务流程如图3-3所示。

图3-3 深圳市场法人结算业务流程图

4.交易费用

投资者完成交易后,在结算时应按规定扣缴税金、佣金和费用。

印花税是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证券成交后对买卖双方征收印花税,由证券商在投资者交割时代扣。印花税的征收标准是按证券成交金额的4‰征收。目前,买卖投资基金券和国债不征收印花税。

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成交后向证券商支付的费用,由买卖双方分别支付。早期实行固定佣金制,如股票成交后按成交额的3.5‰收取;老基金券成交后按成交额的3‰(深市)或3.5‰(沪市)收取。新基金(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组建的证券投资基金)券则按2.5‰收取,每笔交易实际发生的佣金少于5元的按5元收取。现实行浮动佣金制,即在原有固定佣金制的前提下可上下浮动。

过户费。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买卖股票、投资基金券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登记,必须支付过户费,过户费按股票、投资基金券面值总额的1‰收取。

委托手续费是投资者办理委托买卖证券时支付的用于单据、通信方面的费用。一般按委托笔数收费,上海、深圳当地的投资者每笔收费1元,异地投资者每笔收费5元。这些税费的征收有统一标准。见表3-1。

表3-1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税费简表

注:除过户费外,均按成交额计算。

其他费用包括:开户费,即投资者在一些证券商的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时交纳的费用;撤单费;查询费;电话委托费;等等。但这些费用是由各证券营业部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在征得当地物价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收取的,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有些证券商为了吸收客户,对没有统一标准的费用常会采取减收或免收的措施。

(九)其他交易事项

1.交易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都要发布包括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股价指数等交易信息。

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新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3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3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证券交易所会员,会员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将其在营业场所予以公布。根据市场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法和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还要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证券交易所要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和分类指数等,以反映股市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在我国,证券交易所编制指数时,采用特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公式计算。

另外,证券交易所对A股和基金每日涨跌幅比例超过7%(含7%)的前5只证券,要公布其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成交金额;涨幅或跌幅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证券。会员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应当将这些规定的交易信息在营业场所予以公布。

2.开盘价与收盘价

按照一般的意义,开盘价和收盘价分别是交易日证券的首、尾买卖价格。而在证券交易场所,往往还要通过制度来予以规范。

根据我国现行的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申报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3.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上市首日证券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要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对于连续3天以上(含3天)达到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交易所要对其实施停牌(暂停交易)半天,并予以公告。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交易所可以对其他上市证券实施停牌或复牌(恢复交易)。证券停牌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对于开市期间停牌的申报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理有所不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是,交易所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不接受申报,但停牌前的申报可以撤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是:交易所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申报,申报也可以撤销;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证券交易所要予以公告。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从2002年4月1日起,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例行停牌时间将由原来的交易日上午停牌半天改为交易日开市后停牌1小时,即自上午开市起停牌1个交易小时,10:30恢复交易。

4.除权与除息

如果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就要进行除息与除权。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在股权(债权)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除权(息)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价。除权(息)价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报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例如,某上市公司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同时按10配5的比例向现有股东配股,配股价格为6.40元。若该公司股票在除权除息日的前收盘价为11.05元,则除权(息)报价应为9.40元。

另外,我国有关制度还规定,证券发行人认为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调整除权(息)价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日的证券买卖,除了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以外,按除权(息)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5.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针对的是一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定,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日收盘价为成交价。大宗交易须由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由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该证券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及买卖双方于收盘后单独公布。

目前,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发布了关于大宗交易的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大宗交易的对象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单笔买卖达到规定最低限额的A股、B股、基金、债券(包括债券回购),其中最低限额的规定为: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大宗交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15:00~15:30进行。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必须委托办理指定交易的会员进行。大宗交易的意向报价和成交申报由会员以有形席位或无形席位报盘方式进入交易主机。当意向报价被其他参与者接受时,报价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报价的对手进行成交申报。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的成交申报,不得撤销或变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大宗交易的对象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单笔买卖达到规定最低限额的A股、基金、债券(债券回购除外),其中最低限额的规定为:A股、基金每笔交易申报数量不得低于50万股(份),债券每笔交易申报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后,通过同一证券商席位,以大宗交易申报的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14:55分前输入交易系统,由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每笔大宗交易申报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接收,证券商即不能取消该笔申报。

6.回转交易

回转交易是指当日(T日)买入的证券,依照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交收日之前卖出的交易。过去,我国B股实行T+0回转交易制度。在该项制度下,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日的任何营业时间内反向卖出已买入但未交收的B种股票。目前,B股的回转交易制度已经取消。根据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只有债券可以进行回转交易,即投资者买入的债券经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确认成交后,可以在当日全部或部分卖出。

7.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

股票交易特别处理通常称为ST股票,它是针对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特别处理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状况的一种揭示,是要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ST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5%。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出现异常的情况有:

(1)最近2年会计年度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为负;

(2)最近1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显示的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

(3)注册会计师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

(5)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

(6)经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财务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其他状况出现异常是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资产经营活动基本终止,公司涉及可能赔偿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诉讼等情况。

(7)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期间,如果发生异常情况,如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非交易所能够控制的其他情况而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技术性停牌。比如,现行交易规则规定,出现无法申报的交易席位数量超过证券交易所已开通席位总数的10%以上的,或者行情传输中断的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证券交易所要实行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要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除交易所认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深圳证券交易所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则基本相同。为便于叙述,仅以上交所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为例介绍如下: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1家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办理相关证券交易业务。

当合格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作为其资产托管人的境内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交易所备案:

A.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B.投资额度获批准并取得外汇登记证。

C.指定或变更托管人。

D.指定或变更代理进行境内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

E.变更机构名称或法定代表人。

F.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G.涉及诉讼或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H.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或外汇登记证未通过年检。

I.因违反《暂行办法》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处罚。

J.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从事境内证券交易的持股比例,每一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不得高于该公司总股本的10%,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不得高于该公司总股本的20%。

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交易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单个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超过限定比例的,交易所将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超过限定比例的,交易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确定平仓顺序,并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作出相应处理,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若5个交易日内遇其他合格投资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减持的合格投资者可向交易所申请继续持有原股份。

受托证券公司应当勤勉尽责。如发现合格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活动存在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合格投资者对超过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规定进行处理,交易所及结算公司有权通知受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实施平仓,并可对该合格投资者予以警告、公开谴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合格投资者违反上述有关备案规定,不及时向交易所备案的,交易所可对该合格投资者予以警告、公开谴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受托的证券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义务的,交易所有权依据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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