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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减值的处理

时间:2022-04-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商誉减值的处理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时进行减值测试。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而其可收回金额1000万元中,包括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在商誉价值中享有的部分。

第四节 商誉减值的处理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时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不应当大于企业所确定的报告数据。

对于已经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不论是否存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每年都应当通过比较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

一、商誉账面价值的分摊

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二、商誉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不应当大于按照相关准则所确定的报告数据。

对于已经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不论是否存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每年都应当通过比较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可以在年度期间的任何时间进行,只要每年测试是在相同的时间完成即可。

(1)商誉账面价值的分摊。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应当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2)商誉减值损失的处理。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处理:

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然后,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总部资产和商誉分摊至某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该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相关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分摊额),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三者之中的最高者。由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例8-7】甲企业在2007年1月1日以16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乙企业80%的股权。该收购在非同一控制下完成。在购买日,乙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没有负债和或有负债。甲企业将乙企业所有资产认定为一个资产组。在20×7年末,甲企业确定该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为10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350万元。

要求:在20×7年末,甲企业是否需要对因收购乙企业而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减值测试表明,商誉发生了减值,应当确认多少商誉减值损失和其他有关资产减值损失?

由于甲企业在20×7年1月1日以16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乙企业80%的股权。在购买日,乙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因此,甲企业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商誉400万元(1600-1500×80%)、乙企业可辨认净资产1500万元和少数股东权益300万元(1500×20%)。根据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因此,企业在20×7年末应当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由于乙企业作为一个单独的资产组,其在20×7年末的可收回金额为10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350万元。而其可收回金额1000万元中,包括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在商誉价值中享有的部分。因此,出于减值测试的目的,在与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之前,必须对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其包括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价值[(1600/80%-1500)×20%]。然后再据以比较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确定是否发生了减值损失。其测试过程如下(见表8-3):

表8-3

以上计算出的减值损失850万元应当首先冲减商誉的账面价值,然后再将剩余部分分摊至资产组中的其他资产。即850万元减值损失中有500万元应当属于商誉减值损失,其中由于确认的商誉仅限于甲企业持有乙企业80%股权部分,因此,甲企业只需要确认商誉减值损失的80%,即400万元。剩余的350万元(850-500)减值损失应当冲减乙企业的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乙企业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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