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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移原债务人还有责任承担吗

时间:2022-04-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并在其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并在其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者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的申请

1.债权人申请破产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务人的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破产案件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二、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二)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管理人有以下具体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债权申报

(一)债权申报的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二)债权申报的范围

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四、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债权人会议是依召集方式活动的议决机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进行了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还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三)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

1.债权人会议成员的组成

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

2.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指定

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3.职工代表参加会议

职工为企业的内部成员,同时又与企业存在着劳动关系。职工基于劳动关系在企业享有的工资等请求权,受到破产法的特殊保护。因此,职工虽不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是,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4.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1)会议的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在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2)会议的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关于通过重整计划的规定关于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规定除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五、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二是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以由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

(二)和解

和解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为避免受破产宣告或者破产分配,而通过法院组织,经与债权人会议磋商谈判,达成相互间的谅解、协商一致解决债务危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六、破产清算

(一)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已成立的,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中的有关称谓也发生相应变化,债务人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三)取回权和别除权

1.取回权

取回权是指管理人占有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经破产清算程序,而经管理人同意将其直接取回的权利,是财产所有人针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

2.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别除权以担保权为基础权利;(2)别除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3)别除权以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4)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5)别除权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

七、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破产程序不可逆转地结束。破产程序的终结,可能意味着破产程序预期目标的实现,也可能意味着预期目标的不能实现。

根据破产法的直接规定或条文本意,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债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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