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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价争议处理方法

时间:2022-04-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计价依据争议的处理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一)计价依据争议的处理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二)质量争议的处理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三)争议的解决办法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3)双方协商和解;

(4)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5)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应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应为最终结果,并应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3.协商

协商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直接进行接触、磋商,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协商是一种省时省力又不伤和气的解决方式,在双方互相做出一定的让步的基础上,消除争议达成和解,使问题得以快速解决。对于争议的处理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4.调解

调解是指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受当事人委托作为调解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惯例等,就双方的争议问题给出客观、公正的解决意见。第三方可以为工程师、法律专家或工程造价机构。一般情况下可由争议双方形成书面材料,各自阐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一同提交当地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争端,一般花费不大解决问题也较快。但由于调解决定需要双方自愿履行,其约束力和强制性均较差。

5.仲裁

仲裁是指通过仲裁组织,按照仲裁程序,由仲裁员对争议问题作出裁判。对于那些涉及的金额巨大或者后果严重,双方均不愿作出较大让步,经过长时期反复地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的争端,或一方态度恶劣,无解决问题诚意的争议,可提请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应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6.诉讼

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作出由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合同纠纷的审判活动。

诉讼不必以当事人的互相同意为依据,只要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管辖区的法院起诉。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选择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再予受理。

(四)竣工结算争议的处理流程

在竣工结算的审核上,双方会产生很多的分歧和争议,解决这些争议的一般流程如下:

(1)竣工结算办理过程中,对达不成共识的争议问题,审核人员应书面进行整理,争议事项应取得被审核单位的认可;

(2)审核人员与被审核人员就争议事项各自发表意见,找出意见的分歧点,审核人员与被审核人员对争议金额的准确性进行核定,确定争议具体金额;

(3)双方应收集支持自己意见的相关资料,并进行整理;

(4)审核人员应将争议问题及双方的分歧意见进行汇报,集体讨论后确定争议问题的处理原则;

(5)审核人员根据确定的争议处理原则与被审核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并将沟通、协调结果进行汇报;

(6)如沟通、协调不能达成共识,应召集相关单位部门就争议问题进行开会协调会议上各方陈述自己的理由,形成一致意见;

(7)如协调会议依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对相关问题可以进一步采取其他争议解决办法,如形成书面材料双方一同前往造价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8)调解不成,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进行仲裁或诉讼。

具体的流程图如图6-13所示。

图6-1 3竣工结算审核中争议的处理流程

(五)竣工结算常见争议的处理

在工程竣工结算的过程中,由于合同文件中相关条例的矛盾、管理中出现的失误、对定额的理解不一致等,结算方和审计方通常会产生一些争议,争议问题的处理很大程度影响着最后的竣工结算价格,故争议的处理非常重要。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常见的争议如表6-14所示。

表6-14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常见争议问题处理

续表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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