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存货收入的核算

存货收入的核算

时间:2022-02-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项目三 存货收入的核算任务一 外购存货的核算外购存货的成本是指采购成本,一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货款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商品已验收入库。待查明原因后,参照原材料发生溢余或短缺的核算原则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项目三 存货收入的核算

任务一 外购存货的核算

外购存货的成本是指采购成本,一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购买价款,是指所购货物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予抵扣的增值税税额;相关税费,是指进口关税以及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是指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各项费用以外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大宗物资的市内运杂费、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存货在运输途中发生短缺,属于过失人造成的损失,应向过失人索取赔偿,不计入采购成本;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应将扣除保险赔款和可收回残值后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应先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待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企业外购的存货,由于距离采购地点远近不同、货款结算方式不同等原因,存货验收入库和货款结算并不总是同步完成的;同时,外购存货还可能采用预付货款、赊购等方式。因此,企业外购的存货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原材料收入的核算

(1)结算凭证已收到,材料已验收入库。企业对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应根据发票、结算凭证等单据上记载的实际金额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1-2】A企业从某厂购入甲、乙材料各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甲材料货款为2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 400元;乙材料货款为5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 500元。材料均已验收入库。甲材料货款已付,乙材料货款暂欠。

该企业应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2)结算凭证已收到,货款已付,但材料尚未收到。这是指在办理有关结算时取得了材料的所有权,但尚未收到材料。为了及时反映在途材料及银行存款的情况,在支付货款时需按实际成本计入“在途材料”账户。

【例1-3】A公司从外地购入甲材料一批,货款1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700元,货款已付,但材料尚未运到,则A公司在付款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3)材料已验收入库,但结算凭证未收到,货款未付。对于这种情况,平时可不作账务处理;月末时如果凭证仍未到,应将已验收入库的材料估价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已估价入账的分录;待结算凭证到达时,按一般的购入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例1-4】10月2日,A企业外购材料一批,材料已验收入库,但结算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

A企业在10月2日可以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10月31日凭证仍未到,按暂估价5 000元入账,作会计分录如下:

如果11月10日A企业收到结算凭证,上面记载价款为4 800元,增值税税额为816元,用转账支票支付。则会计分录为:

(4)材料毁损与短缺。对于材料在采购途中发生的短缺和毁损,应根据不同原因进行处理:

对于定额内的合理损耗,计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能确定由供应单位、运输单位、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应向有关单位或责任人索赔,自“在途材料”科目转入“其他应收款”或“应付账款”科目。

凡原因尚未查明需报批才能处理的损失,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在途材料”科目;待批准处理后再转入相关科目,如果属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扣除残料价值和保险公司赔偿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例1-5】下列项目中,应计入存货成本的有(  )。

A.库存商品储存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用

B.存货采购过程中因意外灾害发生的净损失

C.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

D.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答案】CD

【解析】存货采购过程中因意外灾害发生的净损失,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二、外购商品的核算

外购商品是指商品流通企业外购的无需经过任何加工就可对外出售的各种货物。外购商品以进货原价为其采购成本,并作为商品的入账价值。购进商品所发生的进货费用,包括购进商品抵达仓库前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均作为当期损益列入营业费用

(一)外购商品核算的账户设置

按进价核算外购商品需设置“物资采购”账户和“库存商品”账户。

“物资采购”账户反映的是外购商品的实际成本。该账户应按供应单位或商品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库存商品”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其借方反映入库商品的实际成本,贷方反映发出或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表示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商品购进的核算

企业外购商品采用的交接方式和结算方式不同,其账务处理也不同。

(1)货款承付与商品验收入库同时进行。这种情况下,货款支付之日即为商品入库之时。财会部门一方面要反映承付货款的情况,另一方面要反映商品入库的情况。

【例1-6】A企业10月10日从外地购入商品500件,每件100元,共计50 000元,增值税税额8 500元,供应单位代垫运杂费500元。货款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商品已验收入库。

10月10日A企业作会计分录:

(2)货款承付与商品验收入库不同时进行。

承【例1-6】,假如商品于10月20日才收到验收入库,10月10日的账务处理同上。

10月20日收到时,作会计分录:

假如A企业10月10日收到商品已验收入库,但结算凭证于11月5日才收到,企业在10月10日可暂不作账务处理,10月31日,估价为每件8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11月1日,红字冲销10月31日的会计分录:

11月5日收到时,作会计分录:

(3)商品购进的溢缺。外购商品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的溢余、毁损或短缺,在未查明原因前,应根据“商品溢余(短缺)报告单”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物资采购”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参照原材料发生溢余或短缺的核算原则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属于商品自然升溢,应冲减营业费用;系供货单位多发的,应补作购进;如不补作购进,则作代管商品处理。如属供货单位少发的,应责成其补发商品或退回货款;能追偿的部分,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属于自然损耗和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等,经批准转入“营业费用”科目。

任务二 自制存货的核算

企业自制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构成。加工成本,是指存货制造过程中发生的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其中,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在存货制造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支出,应当于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2)仓储费用。这里所说的仓储费用,仅指存货在加工和销售环节发生的仓储费用,不包括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用,也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使存货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企业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存货,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周转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例1-7】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分别以甲、乙两种材料生产两种产品A和B,2010年10月,投入甲材料60 000元生产A产品,投入乙材料30 000元生产B产品。当月生产A产品发生直接人工费用8 000元,生产B产品发生直接人工费用7 000元,该生产车间归集的制造费用总额为30 000元。假定当月投入生产的A、B两种产品均于当月完工,该企业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按生产工人工资比例进行分配,则会计处理如下:

A产品应分担的制造费用=8 000×[30 000/(8 000+7 000)]=16 000(元)

B产品应分担的制造费用=7 000×[30 000/(8 000+7 000)]=14 000(元)

A产品完工成本(即A存货的成本)=60 000+8 000+16 000=84 000(元)

B产品完工成本(即B存货的成本)=30 000+7 000+14 000=51 000(元)

任务三 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一、委托加工材料核算的内容

委托加工材料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企业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只是改变了材料的存放地,仍属于企业的存货范畴。企业进行委托加工材料的核算就是要正确地反映和监督委托加工材料的发出、加工费用的发生、加工完成以后的验收入库等。在进行委托加工材料的核算时,应按其实际成本进行计价,其实际成本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支付的税金及支付加工材料往返运杂费等。

二、账户设置

为了核算委托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企业应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该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借方反映发出委托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及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发出的加工费用和往返的运杂费等;贷方登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以及加工单位退回剩余材料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成的处于加工过程中的材料的实际成本和加工费等。该账户应按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一)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应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如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

(二)支付加工费、运杂费

企业支付的加工费、运杂费,应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支付的增值税

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增值税,凡属加工物资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企业,可将其作为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凡属加工物资用于非应税(或免税)项目,以及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加工物资,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缴纳的消费税

企业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负担的消费税准予按规定抵交连续生产的消费品销售后应交的消费税,委托方应按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这部分物资以后不再征收消费税。

(五)委托加工材料完工收回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材料和退回剩余的材料,应按加工收回材料和剩余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如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

【例1-8】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属于应税消费品的材料一批,原材料计划成本为20 000元,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发生加工费用2 100元,运杂费用2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甲、乙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消费税税率为10%,款项未付。该批材料的计划成本为23 000元,收回的材料已验收入库。甲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④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 000+400+2 100)÷(1-10%)=25 000(元)

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5 000×10%=2 500(元)

若收回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例1-9】某公司委托甲公司用A材料加工一批B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发出A材料的实际成本为40 000元,支付加工费14 000元。该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B材料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委托加工的B材料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该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