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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环节包括多选题

时间:2022-02-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因最终生产的消费品需缴纳消费税,因此,对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准予抵扣。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第四节 消费税纳税申报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环节

(一)生产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生产者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征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因最终生产的消费品需缴纳消费税,因此,对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准予抵扣。

(二)进口环节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三)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四、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五、纳税申报

(一)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二)填表说明

第一,本表仅限烟类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第二,具体项目填写说明。

(1)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2)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3)“应纳税额”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①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②雪茄烟、烟丝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4)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5)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6)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7)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8)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9)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

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10)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第三,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三)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四)填表说明

第一,本表仅限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第二,具体项目填写说明。

(1)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及酒精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为吨。

(2)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及酒精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3)本表“应纳税额”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①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②啤酒、黄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③其他酒、酒精。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4)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金额填写。(5)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6)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7)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8)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9)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本期减

(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10)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第三,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

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五)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表4-4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六)填表说明

第一,本表仅限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第二,具体项目填写说明。

(1)本表“销售数量”。为当期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成品油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销售数量为当期销售的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

(2)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3)本表“期初留抵税额”。数值等于上期“期末留抵税额”。

(4)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按本表附1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5)本表“本期应抵扣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抵扣税额=期初留抵税额+本期准予抵扣税额

(6)本表“本期减(免)税额”。按本表附2的本期减(免)税额合计金额填写。不含暂缓征收的项目。

(7)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8)本表“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其值大于零时按实际数值填写,小于等于零时填写零:

期末留抵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减(免)税额(9)本表“本期实际抵扣税额”。计算公式为:

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期末留抵税额

(10)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入库的前期消费税税额。

(11)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12)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实际抵

扣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13)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第三,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七)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表4-5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八)填表说明

第一,本表仅限小汽车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第二,纳税人生产的改装、改制车辆,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规定的适用税目、税率填写本表。

第三,具体项目填写说明。

(1)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2)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3)“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4)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5)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6)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7)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8)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减(免)税额-

本期预缴税额

(9)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第三,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九)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表4-6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十)填表说明

第一,本表限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第二,具体项目填写说明。

(1)本表“应税消费品名称”和“适用税率”。按照以下内容填写:

化妆品:30%;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5%;鞭炮焰火:15%;汽车轮胎(除子午线轮胎外):3%;汽车轮胎(限子午线轮胎);3%(免税);摩托车(排量>250毫升):10%;摩托车(排量≤250毫升):3%;高尔夫球及球具:10%;高档手表:20%;游艇:10%;木制一次性筷子: 5%;实木地板:5%。

(2)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计量单位是:汽车轮胎为套;摩托车为辆;高档手表为只;游艇为艘;实木地板为平方米;木制一次性筷子为万双;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含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按照纳税人实际使用的计量单位填写并在本栏中注明。

(3)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4)本表“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5)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6)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7)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8)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9)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10)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

(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11)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第三,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

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本章小结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消费税会计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消费税应税行为进行核算和监督。本章主要介绍了应税消费品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的计算及会计核算;重点阐述了企业销售自用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及进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核算。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消费税?开征消费税的意义?

2.简述消费税的纳税范围。

3.消费税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4.简述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5.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有那几种情况?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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