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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不从属于个人主义的理解

时间:2022-03-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霍布斯是从个人主义的视角去观察世界的,所以他会把合作看作是纯粹出于利益要求的选择,认为任何一项合作行动的展开都是从属于利益谋划的。不仅如此,这种道德还不是个人的道德素质或道德品质问题,而是体现在制度和合作体制中的道德。
合作不从属于个人主义的理解_合作的社会及其治理

三、合作不从属于个人主义的理解

从“分析的时代”向“综合的时代”转变,必然包含着社会观察视角的转变。也就是说,近代以来的一切从个人主义的视角出发所作出的社会分析都将不再适用,一切基于个人主义的原则而建构起来的理论都将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与实践的冲突。所以,我们必须改变既有的思维方式,祛除个人主义的思维定势。也就是说,正在成长中的“综合的时代”已经要求我们不能从个体的人出发去观察和认识社会,更不能把任何关于个体的人的考量作为社会建构的出发点。但是,我们现在所拥有的思维定势却是根源于启蒙思想的,是启蒙思想家们造就了我们的思维习惯。弗里曼指出,“在霍布斯式的观点中,互利合作不涉及无法还原的道德因素。霍布斯式的观点想要证明:道德是建基于个体诸多先在欲望和利益上的一个从属观念。”[16]近代以来的社会之所以走上了一条越来越依赖科学化、技术化因素支撑的道路,就是因为整个社会建构都是基于个人主义的立场和原则进行的。从个人出发,特别是把个人利益的实现作为优先考虑的行动前提,就必然会对道德的因素采取排斥的态度。

霍布斯是从个人主义的视角去观察世界的,所以他会把合作看作是纯粹出于利益要求的选择,认为任何一项合作行动的展开都是从属于利益谋划的。也就是说,在霍布斯那里,完全排除了道德在人们的共同行动中的价值。我们已经指出,霍布斯这里所说的合作其实只是合作的一种较为低级的形态,即协作。即便是在对这种作为协作的合作的理解上,霍布斯的观点也是极其粗陋的,是一些未经科学论证的简单论断。尽管如此,霍布斯关于合作的一些极其粗陋的论断却是近代以来许多思想家在思考合作问题时都无条件地加以接受的原则。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才发展出了系统化的协作模式。弗里曼可以说准确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他指出:“霍布斯式的观点所采用的合作概念是一个为了每个人利益的有效协同行动。其使命是要表明:当和现代或一个非合作基准比较时,有几种可能表现为互利的合作模式;其中,唯有一组制度会以稳定的方式确保合作,而且可以为所有人所接受。”[17]我们一再指出,这个所谓“合作”只是一种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和以契约为前提的合作,在得以结构化的条件下是成熟的协作形式,即使在未实现结构化的条件下,也同样是协作,只不过是未来得及作出科学安排的协作。只有在对协作的认识和理解方面,个人主义的视角才是适用的,或者说,从个人利益的角度看上去才是可以理解的。人是从个人利益的要求出发去开展行动的,但是,为什么追求个人利益的人不独自开展行动,而是与他人一道开展行动,是因为协作本身就是服务于进入协作系统中来的每一个人的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是协作的这种功能甚至本性,决定了对协作的理解必须从个人主义的视角出发。

不过,根据弗里曼的看法,实际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合作形式,除了在霍布斯的利益视角中所看到的合作之外,还可以对合作进行道德的解析。他说,“除了一个每个个体之合理利益的概念,社会合作思想还有一个独立的道德成分”。[18]指出这一点是不简单的,它可以被视作为一种进步,或者说,弗里曼从20世纪后期社会发展的现实中感知到,对合作的理解还需要持有一种道德的视角,而不应当仅限于霍布斯所开辟的传统。但是,这一进步还是极其微小的。因为,在弗里曼这里,虽然希望去理解合作中的“独立的道德成分”,却不可能超出个人主义的思维范式,他关于合作的道德认识视角向我们展示的,依然是在个人主义的理论框架下去认识合作。如果说弗里曼不同意霍布斯传统中的那种对合作的过于简单化的理解的话,那么,他也仅仅是希望增加一个新的向量,以求对合作的理解变得更真实一些。事实上,即便弗里曼应用了这两个视角,也不可能做到对合作的真实把握,或者说,他能够认识和把握的依然是协作。

由此可见,尽管思想家们在对社会合作的理解方面持有不同的观点,有的人不愿意承认道德在社会合作中的价值,有的人半吞半吐地承认道德在社会合作中的价值,但是,基本上都是在契约论的意义上去思考合作问题的。所以,他们所说的合作,仅仅是作为合作的较为低级的形态的协作。对于这种作为协作的合作而言,从利益的角度加以理解就自然而然地会采取排斥道德价值的立场,即使表现出了对客观事实的尊重而承认合作中的道德价值,也只是把道德作为合作中的一种润滑剂来看待的,是根本不可能对道德在合作中的基础性和决定性价值作出承认的。的确,如果仅仅在协作的意义上去看合作的话,近代以来的所有思想家们关于合作的意见都是可以接受的,我们也不需要表达对他们的意见同意与否的态度。但是,如果我们所思考的不是协作而是作为一种高级形态的合作的话,那么,道德价值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认识维度了。不仅如此,这种道德还不是个人的道德素质或道德品质问题,而是体现在制度和合作体制中的道德。总之,是超出了个人主义视角的道德。

然而,我们所面对的话语环境则是个人主义的,而且,存在于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个人主义研究视角也被深深地植入了对合作的观察和理解之中,甚至一些学者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去形成关于合作的结论:“……在一个其他人不愿合作的世界里,合作仍然可以通过一小群准备回报合作的个体来产生。”[19]可以相信,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这种合作的情况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而时常出现。但是,如果这种合作是建立在期待的前提下的,是建立在少数个体事实上得到了回报的基础上的,那就是一种偶然性的、随机性的合作行为,是不可能转化为一种稳定的行为模式的,更不用说会成为人类社会生活及其活动中的普遍性行为。在我们看来,从个人出发去观察人们的共同行动,一旦涉及共同行动的目的和原因时,就必然会走向对个人利益的关注,认为个人是基于利益追求而参与到共同行动中去的,是因为利益的共同性而产生了共谋关系和行动。显然,在共谋关系的基础上而开展的共同行动是不能被视为合作的,即使被认定为合作,也是在一个极小的范围内开展的,而且在时间的持续性上也会表现得极其短暂。因为,这种合作相对于有着共谋关系之小团体的外部而言,必然会有着损人利己的冲动。任何人都能够清楚地看到,小团体内部的合作是不可能推广到外部去的,反而是排斥与小团体外部的利益共享的。另一方面,在这种共谋关系中,个体利益实现的状况以及可能性是开展行动的前提和标准,一旦在利益实现中产生了差异,共谋关系就会趋向于解体,所谓“分赃不均,反目成仇”,就是这种共谋关系的结局。

当然,一旦共谋关系形成了,人们也许就会有了维系共谋关系不受破坏的要求,会努力让这种共谋关系持续下去并得到增强的愿望。这样一来,就必然会表现出对工具理性的渴求,会借助于科学化、技术化的方式而维系共谋关系。然而,存在于这种共同行动中的个人利益追求与理性的安排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无论作出多么精密的理性安排,也不可能使每个人在利益实现方面得到同样的满足感,这就使共同行动始终都必须面对来自于个人利益追求的破坏性冲击。为了协调共同行动,就不得不步步升级地求助于科学化、技术化的整合策略和整合机制,从而陷入一种轮番升级的博弈之中。结果,随着协作系统的建立,共谋关系也就被协作关系所取代。这依然是共谋关系不具有持续性的表现,即转变成了协作关系。从工业社会的现实来看,共同行动的系统是可以得到控制的,也正是由于科学的发展为共同行动系统提供了科学化、技术化的控制策略、手段等,才致使这种共同行动从来也不具有合作的性质。基于这一点,对于具有合作性质的共同行动而言,尽管道德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甚至一切合作都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但是,当我们在理论上去思考如何建构合作系统及其体制的问题时,所应作出的优先考虑还不是道德的问题。因为,对于合作具有重要基础意义的永远是组织共同行动的方式和建构共同行动体系的出发点。也就是说,不能以个人及其利益为出发点,而是需要以人的共生共在的事实为出发点。

本来,人们在认识人的共生共在的事实这个问题上,是没有什么障碍的,人们对此并不难以形成共识。只是在近代个人主义思想和理论成了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之后,才把人们引向了对个人的关注,忽视和漠视了人的共生共在的事实,进而把开展共同行动的基点和前提放置在个人利益之上了。关于这一问题,也是由工业社会的客观条件所决定的。因为,工业社会是一个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的社会,工业社会又在科学技术发展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给人的个人利益追求开辟了切实可行的道路,让人可以暂时忘却人与人间的共生共在。所以,我们决不应把个人主义看作是历史的错误,它在工业社会这一历史阶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没有个人主义的思想和理论,我们就无法想象工业社会所取得的伟大业绩。然而,在后工业化的进程中,我们却不能不对个人主义作出反思,不得不提出终结和告别个人主义的要求。在提出告别个人主义视角这个愿望后,我们就会发现,一旦把人的共同行动的基点和前提转移到了人的共生共在的关系上来,就会在共同行动中表现出一种对合作的渴望,人们就会产生一种持续合作的冲动,愿意合作和乐意于享受合作的成果。只有在这种合作系统和合作行动中,才会发现道德价值已经成为合作行动中的重要因素,而且,合作行动本身也已经拥有了道德属性。当然,对于这种合作行动而言,工具理性也是有助于整合力量和协调行动的必要因素。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种工具理性无论在何时何处都是从属于实践理性的,是接受实践理性统驭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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