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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闸通航安全管理

时间:2022-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船舶过闸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性质等情况。禁止装运民用爆炸品的船舶过闸;装运其他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过闸,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查验后,安排专闸通过。船闸运行部门、港口经营人应当编制防污应急预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因枢纽运行需要禁航时,枢纽运行单位必须提前48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由海事管理机构提前36小时发布航行通(警)告。

第五节 船闸通航安全管理

长江干线现有三峡、葛洲坝两座水利枢纽,均建有船闸,具通航功能。交通部于1981年5月26日颁布了《长江葛洲坝水利枢纽三江通航安全管理试行办法》((81)交港监字1079号),于2003年5月16日颁布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6号),于2003年5月29日颁布了《三峡工程围堰发电期通航管理办法》(交海发〔2003〕181号)。

一、船舶过闸的一般安全要求

船舶过闸,一般应按到闸先后次序安排。对客班轮、紧急军事运输船、防汛抢险船、救护救灾船、鲜活货船,以及重点急运物资船,优先安排过闸。对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安排单独过闸。过闸船舶必须做到:遵守水上交通管理规定,按照先出后进的原则,顺序慢速过闸,不准抢挡超越;进闸前,应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靠,不得堵塞主航道;进闸后按指定地点停靠,不准超越安全停靠线,并随时注意闸室水位的涨落和缆绳系岸情况;进入闸室,严禁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严禁在闸室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及抛弃砂石泥土;不准在闸室内上下旅客或装卸货物,不准在爬梯上系缆;装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具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

二、船舶过闸的信号规定

船闸闸室上、下两端均应当设红、黄、绿号灯各一盏,船舶应按照船闸显示的信号进出船闸。船闸信号的含义分别是:红光灯表示禁止进(出)闸;黄光灯表示准备进(出)闸;绿光灯表示允许进(出)闸。

通过船闸的船舶,在进入引航道口门前应当显示船舶过闸信号。通过三峡船闸和葛洲坝二、三号船闸的船舶白天应在桅上悬挂“T”字信号旗一面,夜间显示白闪光灯一盏;通过葛洲坝一号船闸的船舶白天应在桅上悬挂上“T”下“1”字信号旗一组,夜间除显示白闪光灯一盏外,另在桅桁处垂直显示绿光环照灯一盏。进闸后解除信号。

三、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规定

船舶过闸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性质等情况。船舶进出船闸和升船机及其引航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进入船闸前应当检查船况,避免突发性故障影响船闸运行;

2.应当各自靠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使;

3.禁止船舶在引航道内追越和并列行使;

4.船舶在引航道内对驶相遇时,上行船舶应当主动避让下行船舶;

5.船舶进出闸室的航速不得超过1.0m/s;船舶进升船机承船厢航速不得超过0.7m/s,出升船机承船厢航速不得超过0.5m/s;

6.严禁将浮式系缆桩等闸内专用设施用于船舶牵引、制动等其他用途;

7.禁止过闸船舶的船员、乘客翻越上岸。

四、危险货物船舶过闸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过闸应当具备载运危险货物的技术条件及设备,且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规定,并按有关规定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书、证明文件和单证。禁止装运民用爆炸品的船舶过闸;装运其他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过闸,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查验后,安排专闸通过。一级危险货物船舶过闸时,由调度部门事前通报公安部门,并由公安部门对闸区实行封闭管理。当气温达到28℃时,装运一级易燃液体的船舶,必须采取降温措施。违反装运危险货物有关规定的船舶,未经纠正严禁过闸。

船舶过闸进行水上无线电通信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的频率进行通信联络。船闸运行部门、港口经营人应当编制防污应急预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因枢纽运行需要禁航时,枢纽运行单位必须提前48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由海事管理机构提前36小时发布航行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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