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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站经营

时间:2022-11-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8.1.3 道路客运站经营

1)道路客运站经营条件

(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2)道路客运站经营申请与处理

申请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道路客运站经营管理

(1)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2)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

(3)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4)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5)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6)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min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进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时派车辆应班,1h以内视为误班,1h以上视为脱班。但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且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7)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8)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9)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10)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11)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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