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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外支付

时间:2022-11-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清单外支付项目一般包括动员预付款、材料预付款、保留金、工程变更费用、索赔费用、价格调整以及拖期违约损失偿金、提前竣工奖金、迟付款利息等共九项。项目法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对项目法人的承诺;承包人中标后得到项目法人支付的动员预付款,也表示项目法人对承包人的一种承诺,对购销双方的交易活动都是正常的。

22.5 清单外支付

工程费用支付除了清单内支付外,还有许多其他的支付项目,它们虽然没有列在工程量清单内,但是均属工程承包合同条件规定的范围,我们将这些支付内容统称为清单外支付项目。尽管它在工程费用支付中所占比例较小,但其灵活性比清单内支付要大,比较难以把握和控制,这些内容的支付是监理工程师费用监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

清单外支付项目一般包括动员预付款、材料预付款、保留金、工程变更费用、索赔费用、价格调整以及拖期违约损失偿金、提前竣工奖金、迟付款利息等共九项。图22-2所示的为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清单外支付项目。

img381

图22-2 合同支付项目框图

22.5.1 动员预付款

1.动员预付款的定义

动员预付款是项目法人提供给承包人用作开办费用的款项,是使承包人在合同签约后尽快动员,作好施工准备,并用于工程初期各项费用支出的一笔费用。承包人在合同签约后,为做好施工准备,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在得到项目法人第一次中期支付前,这些资金全靠承包人垫付。由于工程项目投资巨大,一般承包人是难以承受的。此时,项目法人为了工程能顺利开展,除了做好施工场地准备之外,也愿意帮助承包人尽快开始正常施工。项目法人对承包人的这一支持符合双方利益,有助于施工活动形成合理的资金运动过程。但是,承包人不能只靠动员预付款而没有丝毫相应的投入;否则,预付款的作用将显著降低。

2.动员预付款的性质

项目法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对项目法人的承诺;承包人中标后得到项目法人支付的动员预付款,也表示项目法人对承包人的一种承诺,对购销双方的交易活动都是正常的。工程项目动员预付款既是项目法人对承包人的承诺,又是项目法人对承包人的支持。动员预付款的支持性与承诺性决定了它是无息的,是有借有还的。

3.动员预付款额度

动员预付款的额度(占合同总价的比例)在标书或承包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一般规定的范围是合同价的(0~20%),最多不超过合同价的20%。

4.动员预付款支付依据

根据合同通用条件规定,在承包人完成下述工作后的14天内,监理工程师应按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额度向项目法人提交动员预付款证书,其副本交承包人保存。承包人应完成的工作内容:

①签订合同协议书

②提交履约银行保函;

③提交动员预付款保单。

项目法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开具的动员预付款证书后14天内核批,并采用中期支付的形式支付给承包人,支付的货币种类按投标书附件的规定办理。

承包人在提交履约保函的同时,还应向项目法人提交由国内银行,或外国银行通过其驻中国的银行,或承包人指定的、为项目法人所接受的外国银行出具的不得撤销的、无条件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正本由项目法人保存,该保函在项目法人将动员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但其担保的金额将随着动员预付款的逐次扣回而减少,执行上述要求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动员预付款的扣回

动员预付款以逐次从中期支付中扣除的方式扣回,常见的扣回方法有两种。

(1)第一种方法是按时间等额扣回。

按时间等额扣回即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全部予以扣回。其扣回的时间开始于中期支付证书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累计支付金额超过合同总价20%的当月,止于合同规定竣工日期前3个月的当月。在这段时间内,从每月中期支付证书中等额扣回。扣回的货币种类和比例与付款的货币种类和比例相一致。其计算公式为:

img382    (22-1)

式中:G——每月扣除动员预付款数额;

   F——已付动员预付款总额;

   E——合同工期(月);

   D——中期支付证书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累计支付额达到合同总价20%的时间(月)。

【例】某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为3 000万元,合同工期为36个月,动员预付款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额度为合同价的20%,到第4个月时累计支付工程款金额为620万元,试计算扣回动员预付款的金额。

【解】已知D=4.E=36,F=3 000×20%=600(万元)

img383

答:前3个月不扣,从第4个月开始每月扣回动员预付款为20万元,30个月内扣完。

(2)第二种方法是按当月支付金额扣回。

按当月支付金额扣回即在一定的工程支付金额范围内予以扣回。扣回的时间同样开始于中期支付证书中工程量清单累计支付金额超过合同总价的20%的当月,但止于支付金额累计达合同总价80%的当月。在此期间,按中期支付证书当期完成的工程款占合同总价60%的比例,予以扣回。扣回的货币种类和比例与付款时的货币种类和比例相一致。计算公式为:

G=M×B/(合同价×60%)    (22-2)

式中:G——中期支付证书扣回预付款数额;

   M——中期支付证书当期完成的工程量清单金额;

   B——已付动员预付款金额。

第一种方法,每月的扣回额度是不变的,与每期应支付的工程款多少没有关系,因而简单易掌握。但是,当工程进度缓慢或因其他原因工程款支付不多的情况下,会出现扣回额大于或接近工程款支付额,而使中期支付证书出现负值或接近为零。第二种方法是按支付金额予以扣回,即规定在一定的工程支付金额范围内予以扣回。这种方法与每期应支付的工程款有直接关系,每次扣回额随每次的工程支付额不同而改变,每次都需要计算,比较麻烦;但是,相对于按月等值扣除的方法要合理些。

22.5.2 材料预付款

1.材料预付款定义

材料预付款是指项目法人提供给承包人用来帮助承包人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购进成为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主要材料或设施的款项。

2.材料预付款性质

同动员预付款一样,材料预付款的提供,也显示了项目法人对承包人的支持和项目法人对承包人的承诺。正因为材料预付款的支持性和承诺性,决定了这笔款项是无息的,是有借有还的。

3.材料预付款支付的额度

材料预付款的金额应按投标书附件中写明的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到场价)的百分比支付。一般按所购材料、设备支付单据开列费用的75%支付。

4.材料预付款支付的规定

在下列要求满足后,监理工程师签发支付材料设备的预付款证明:

①该材料、设备将被用于永久性工程;

②材料、设备已运抵工地现场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承包人的生产场地;

③材料、设备的质量和储存方法均满足合同要求;

④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材料、设备的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监理工程师应按预付款货币的种类和比例,将此金额作为材料预付款计入下次的中期支付证书中。但是,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材料预付款不应被视为是对上述材料、设备的质量批准。

5.材料预付款的扣回

①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永久工程后,材料预付款应从中期支付证书中扣回。

②已经支付过材料预付款的材料、设备,其所有权应归项目法人。

③当工程竣工后,所有剩余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剩余材料、设备迅速从现场运走。

6.材料预付款支付与扣回计算方法

对材料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采取逐月同时进行的办法,就是在对本月的现场材料(设备)支付款额的同时,扣回材料(设备)已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预付款,其计算方法:

本月付款金额=本月末现场材料设备价值的75%-上月末现场材料设备价值的75%

【例】某工程施工期为5个月,经监理工程师每月对现场材料的盘点,每月现场材料价值见表22-1。现将计算出的每月材料预付款支付金额列于表22-2中。

表22-1 材料盘点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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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2 材料支付款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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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6中本月支付金额为负数时为扣回金额,例如,第2个月扣回材料预付款150 000元,这是因为上月已支付750 000元,而本月现场材料价值的75%只有600 000元,因此,扣回150 000元,实际是将上月的材料预付款全部扣回后又支付本月现场材料价值75%作为材料预付款。这样逐月进行支付与扣回,当工程项目结束时,可将材料预付款全部扣回。

7.材料预付款支付的注意事项

①必须用于本工程项目的建设。材料预付款的性质决定了该款项的使用用途,承包人必须把预付款用于本工程项目的准备,为本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服务,不得移作他用。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审查承包人对材料预付款的使用情况。

②单项材料预付款价格不应超过清单报价。这样,可以确保材料预付款的支付能紧密结合工程量清单来进行。

③累计支付的数量不应超过工程所需的实际总数量;否则,属于不合理支付。所需实际总数量可参考标书附录中材料、设备需求表中的数量。

④申请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品种应与工程项目计划进度相匹配,换句话说,就是与施工现场的形象进度相一致。例如,当混凝土等构造物工程基本完工,不应该有大量的混凝土材料在施工现场,也不再对混凝土材料支付预付款。

22.5.3 保留金

1.保留金定义

保留金是项目法人持有的一种保证。为了确保在工程建设中和竣工移交后一段时间内承包人仍然能够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修补工程缺陷的义务),使永久工程能正常运用,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条件的规定,从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替项目法人暂时扣留的一种款项。

2.保留金性质

设置保留金的目的在于使承包人能完全履行合同,如果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则扣除保留金成为项目法人的财产,监理工程师可以用保留金支付属承包人义务而发生的费用。

从另一方面讲,保留金对承包人的意义重大。从资金运动过程分析可见,承包人在每次中期支付中都可分离出一定的利润,但在资金需求量大的时候,为了顺利地进行施工,他将所分离出的利润再投入下一阶段工程施工,以改善其资金状况;直到工程后期,其资金状况明显好转,逐渐集中分离利润;到竣工时,项目法人所扣留的保留金总额几乎可以说全都是承包人的纯利润,这部分款项能否尽早取走,对承包人十分重要。因此,保留金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是很强的约束。

3.保留金的扣留

①根据合同条件的规定,扣除保留金的总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

②从第一次工程量清单支付开始,项目法人每次从付给承包人的款额中,按其中永久性工程付款金额的10%扣留,直到累计扣留总额达合同总价的5%为止。所谓永久性工程的付款是指工程量清单、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和费用索赔等四项费用。

③如果合同有规定,承包人在提交第一次付款申请,或者在此之前提交一份由项目法人认可的银行保函,其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时,可不扣保留金,则监理工程师就不再替项目法人从《中期支付证书》中扣留保留金。

4.保留金的退还

如果承包人按期完成全部工程并通过验收,项目法人应分两次将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

①当颁发整个工程的交接证书时,监理工程师应开具退还一半保留金的证明书,在退还的保留金中应当扣除已经使用的保留金金额。如果颁发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区段部分的交接证书时,监理工程师应把由他决定的与永久工程这一区段或部分的价值相应的保留金的一半开具退还证明。项目法人根据监理工程师开具的证书,向承包人退还保留金。

②当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另一半保留金将由监理工程师开具证书退还给承包人;此时,也应当扣除已使用的保留金金额。但是,如果此时尚有应由承包人完成的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工作时,监理工程师有权在剩余工作完成之前,扣发他认为与需要完成的工程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22.5.4 拖期违约损失偿金

拖期违约损失偿金是承包人延误合同工期,使项目法人造成损失而给予的一种赔偿,不是罚款。

1.关于拖期违约损失偿金的规定

根据工程承包合同通用条件的规定,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程或未能在相应的工期内完成某区段或某单项工程,则承包人应向项目法人支付按投标书附件中约定的金额,作为拖期违约损失偿金,而不是作为罚款。时间自合同中规定的竣工日期起到合同工程或某区段或某单项工程的交接证书写明的竣工日期止,即实际工期一合同工期一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

如果在合同工程竣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的某区段或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上述交接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合同工程的拖期违约损失偿金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某区段或某单项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这一规定,不应该影响该偿金的限额。

2.拖期违约损失偿金的限额

通常规定,每拖期1天,赔偿合同总价的0.01%~0.02%,但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10%,这些都由投标书附件作出明确规定。

3.拖期违约损失偿金的支付

拖期违约损失偿金应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或中期支付证书或最终支付证书中扣除,但要注意,此项扣除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22.5.5 提前竣工奖金

既然承包人拖延工期要赔偿,那么,提前竣工承包人理应得到奖励。为了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使其合理地加快工程进度,从而提前完成工程施工,使项目法人提早收益,因此在合同条件中设立了与拖期违约损失偿金相对应的提前竣工奖金。

根据FIDIC合同通用条件第43条规定,承包人提前完成了合同工程或某区段或某单项工程,则项目法人应按投标书附件中写明的金额,发给承包人×××元/日的提前竣工奖金。时间自合同工程或某区段或某单项工程的交接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算起,到按第43条规定的有关竣工日期止,即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提前竣工奖金不应超过投标书附件中写明的限额。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账单上核证,并开具付款证书。项目法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付款证书后,理应付款给承包人。

22.5.6 延迟付款利息

1.关于迟付款利息的有关规定

如果项目法人在此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承包人付款,则项目法人在以后除了按款额付款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迟付款利息;其费用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利率,从规定的付款截止日期起至恢复付款日止,按照日复利率计算利息。

显而易见,迟付款利息,对于项目法人来说,是一种约束。监理工程师应督促项目法人按合同有关规定及时付款给承包人。

2.计算公式

迟付款利息按下式计算:

迟付款利息=P[(1+rn-1]    (22-3)

式中:P——迟付的金额;

   r——日复利率;

   n——迟付款天数。

关于日复利率r世界银行推荐值为0.033%~0.04%,具体多少应以所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规定为准。迟付款天数指项目法人的实际付款时间超过规定中期支付或最终支付的截止日期的天数。

3.计算示例

【例】某工程项目第8期中期支付证书,支付净额为5 650 000元,监理工程师提交支付证书的日期为5月10日,而项目法人直到8月5日才支付该证书的付款,按照合同规定中期付款证书应在28天内支付,且r=0.033%,那么这笔迟付款利息额为多少?

【解】迟付款天数n=(21+30+31+4)-28

             =58天,

             P:5 650 000元,

迟付款天数=P[(1+rn-1]

     =5 650 000×[(1+0.033%)58-1]

     =10 9164元

答:迟付款利息额为109 164元。

22.5.7 工程变更费用

1.工程变更的性质

在施工过程中会遇到施工条件的种种变化从而使工程项目实施与设计有所不同,或项目法人为追求完美而变更设计,增添某些不足部分,删除某些多余部分,或者监理工程师按照现场实际情况指令承包人增添、删除、变更某些项目等,都是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正常活动。由于多种不可预见的因素,任何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都会遇到变更问题,因此,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

同时,工程变更又是可以预料的,它不同于意外情况。首先,对工程变更已在合同条件上有所准备。FIDIC合同条件规定,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变化在合同价格的15%范围内时,各项工作(工程变更内容)的单价不做调整,这是合同双方所做的约定。其次,对于工程变更,采取主动行动的主要是监理工程师。项目法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现场变更,都是有准备的,是可控的行动。有些情况下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常常是对工程项目有利的建议,尽管有时可能发生费用变化,一般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也会接受合理意见,愿意给予支付。再次,由于各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发生的变更,在FIDIC合同条件中也有相应规定,仍属可以控制的范围。最后,由于材料价格上涨,费率、汇率发生变化而导致费用变更,也可以事先约定价格调整方式而得以解决。

总之,工程变更一是不可避免,二是可以预料,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和工程实际情况妥善办理;否则,很可能导致承包人因变更提出工程索赔。

2.工程变更的内容

FIDIC合同条件第51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并为此目的或根据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理由有权指令承包人,而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下述任何工作……”根据该规定,通过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而进行的任何形式上的、质量上的、数量上的变动,既包括工程具体项目在某种形式上的、质量上的、数量上的变动,也包括合同文件在形式上的、质量上的、数量上的改动。由此可见,与我国以往仅视设计变更为工程变更有很大区别,FIDIC合同条件下的变更分为两类:一类是工程上的变更(设计变更),并且当变更金额超过一定的限度后还要对费用进行调整;另一类是合同上的变更,即通过工程变更令对合同文件进行修改。

工程变更涉及多方面内容,但有一个共同点是都发生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而且是项目执行前没有考虑到或无法预测到的。就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来说,在保证设计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项目法人总是力图让变更规模尽可能缩小,以利于控制投资规模;作为承包人,由于变更工程总会或多或少地打乱其原来的进度计划,给工程的管理和实施带来程度不同的困难,所以总是希望以此为由向项目法人索要比变更工程实际费用大得多的金额,以获得较高利润。这是一对矛盾,监理工程师应该站在公正、独立的立场上协调和解决好这一对矛盾,使发生的工程变更有利于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同时又要使由此产生的费用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3.工程变更支付的依据

工程变更费用支付的依据是工程变更令和监理工程师对变更项目所确定的变更费用清单(工程变更清单),支付方式采用列入《中期支付证书》的形式进行,支付货币的种类与其他支付项目相同,即按承包人投标时提出的货币种类和比例进行付款。

具体的变更支付依据是:

①对于项目法人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有反映项目法人变更要求的监理工程师的变更令和设计变更图纸及说明;同时,还要有工程变更清单。

②对于监理工程师提出的现场变更,必须有监理工程师变更令,监理工程师现场口头指示必须在随后7天之内以书面指示加以确认。特别指出,工程变更的权力在总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得进行委托。有些合同还在专用条件中对监理工程师行使工程变更的权力作了某种限制,超过一定限度时,必须由项目法人授权。

③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变更意见,必须有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批准、批复的文件。

④对于因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要有双方协商一致的计算办法;协商结果可以用会议纪要等文件作证明。

⑤对于某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变更,要有相应的旁证材料。

鉴于工程变更项目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变更项目的审批制定严格的管理程序。

4.合同条件关于工程变更的若干规定

(1)变更指令。

FIDIC合同通用条件第51条第2款规定: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变更工程。但是,任何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如果不是本条规定引发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加或减少不需要任何变更指令。就是说,所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有部分差异,则不应列入工程变更的范围。

(2)工程变更不改变合同的效力。

任何工程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从而导致承包人责任的解除。所有这类变更发生的费用应根据通用条件第52条规定进行估价。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3)工程变更的估价。

对于合同通用条件第51条所指的变更和根据第52条要求确定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适当,应以合同中规定的单价或总额价予以估价,如果合同并未包含任何适用于变更后工程的单价或总额价,则合同内的单价或总额价只要合理,也可作为估价的基础。如果不适用,则在监理工程师与项目法人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协议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自己的意见,定出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总额价,通知承包人,并抄送项目法人。

为了便于中期支付,在单价或总额价上双方未达成协议或确定之前,监理工程师可确定暂时的单价或总额价,将其列入根据通用条件第60条规定签发的中期证书中。但是,对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1条规定指令的变更工程,只有在这种指令发出之后的14天内和变更工程开始之前,已经收到承包人要求的额外支付或变更单价或总额价意图的通知,或者由监理工程师将其变更单价或总额价的意图通知承包人;否则,监理工程师将不按照通用条件第51条第1款和52条第2款的规定对变更后工程进行估价。

(4)工程变更后价格调整的条件。

①对整个合同而言。监理工程师在签发整个工程项目的交接证书时,如果发现由于执行了通用条件第51条第1款和52条第2款估价的全部变更的工程,以及由于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估算工程量进行实测后所做的各种调整(但是,不包括暂定金额、计日工费用和根据第70条规定所作的价格调整),而不是由于其他原因,使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总值超过“有效合同价格”(这里的“有效合同价格”是指扣除暂定金额和计日工费用后的合同价格)的15%时,则应在监理工程师与项目法人和承包人协商后,按照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的协商结果,在合同价格中加上或扣除一笔调整金额;如果协议不成,则由监理工程师考虑承包人用于本项目合同的现场管理费和上级管理费后,确定此调整金额。同时,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的调整金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项目法人。值得注意的是,这笔调整金额仅限于增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15%的那一部分数额。

②对单项工程而言。单项工程变更后的价格调整,应按合同专用条件第52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即如果合同中任何一个工程细目变更后的金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而且该细目的实际变更数量大于或小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的25%时,才考虑价格的调整。

特别强调,单项工程变更后的价格调整采用双控指标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变更数量大于或小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的25%,只是个必要条件,充分条件是该变更的发生确实给承包人的施工成本带来了影响。在实际工作中,单个工程项目的变更往往很容易突破±25%,在这种情况下,会给合理处理变更带来困难,还经常因这突破的部分(有时仅为几元或几十元)而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进行费用调整计算。因此,采用双指标进行控制,既可简化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又能保证工程变更费用支付的合理性。

现以一个简单的问题为例进一步说明,某港口工程原设计为100根钻孔灌注桩,变更设计增加30根桩,假定变更后的金额超过合同价的2%,那么,所增加数量中的25根桩使用原单价,而超过100根桩25%的5根桩可采用新单价。

5.工程变更的单价确定和工程量核算

工程变更支付中最关键的是确定价格,其次就是对变更项目的工程量进行测算。由于工程变更的单价涉及项目法人和承包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双方对此都十分关心。虽然FIDIC通用条件就此专门设置了第52条,但也只能是给出了总的原则,没有也不可能给出具体的处理办法。为了公正地对每一个变更项目进行估价,使项目法人和承包人对变更项目的单价满意,监理工程师必须完成大量而详细的测算工作。

(1)单价确定的原则。

根据合同条件第52条,变更工程的单价按下述原则确定。

①如果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适宜,就应用于变更工程项目。

②如果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没有适合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则由项目法人和承包人一起协商单价或价格;意见不一致时,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最终确定。

③当工程变更规模超过合同规定的某个范围时,则单价或合同价格应予以调整。

④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和可取,对变更工程也可以采取计日工的方法进行估价并支付。特别指出,此条应尽量少用,因为种类单一而价格普遍较高的计日工,是不适合于种类繁杂而难易程度不定的变更工程的。

(2)单价确定的步骤。

对变更项目的单价可按以下步骤来确定,在实践中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①收集、整理资料。因工程变更一般要涉及变更费用支付的问题,所以项目法人、承包人以及监理工程师都会特别关注,来往函件和有关支付费用资料较多,同时还有大量的协商记录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这些资料都能为定价提供依据,因此,必须及时收集各种有关资料并分档归纳,以便使用时查找。

②查阅资料,提出单价。下面介绍提出单价的顺序。

ⅰ.根据变更项目的特点,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量清单上的价格是承包人投标时测算后填报的,用于变更工程,容易为项目法人、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所接受,而且从合同意义上来说,也比较公平合理。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分三种情形。一是直接套用,即直接采用工程量清单上的价格。二是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经换算后采用。例如,某合同新增附属工程项目,需要浇注C25混凝土,在工程量清单中,虽然可以找到C25混凝土的价格,但在不同的构造物中,由于几何尺寸、工程部位和施工条件不尽相同,尽管混凝土标号一样,但单价却不一样,并且没有一个明显可与新增的附属工程情况靠近的单价。监理工程师在处理这项变更的定价问题时,首先将工程量清单中所有C25混凝土价格取出,然后计算其平均值,并以此平均值作为新增工程中C25混凝土的单价;实在不行,还可取其加权平均值为变更工程的单价。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用其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例如,某合同工程中使用的钻孔桩有如下三种:直径为1.0米的共计长1 501米,直径为1.2米的共计长8 178米,直径为1.3米的共计长2 017米。原合同规定选择直径为1.0m的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显而易见,如果选择1.2m的钻孔桩作静载破坏试验,对该工程来说,更具代表性和指导意义。因此,监理工程师决定工程变更,但在原工程量清单中仅有1.0m直径桩的静载破坏试验价格。经过认真分析,监理工程师认为钻孔桩静载破坏试验的主要费用由两部分组成,其一为试验费用,其二为桩的成本费用,试验方法和设备并未因试验桩直径改变而发生变化。因此,费用增减主要是由钻孔桩直径的变化引起的,而试验费可以认为没有变化。由于普通钻孔桩的单价在工程量清单中可以找到,故改用直径为1.2米钻孔桩进行静载试验的费用=直径1.0米桩静载破坏试验费+直径1.2米钻孔桩的清单价格。

ⅱ.当原报价单中没有相应单价或虽然有却明显不合理时,为了加快进程、减少矛盾、避免纠纷和索赔,应尽量采用既有真实性和代表性又有权威性的价格作为参考价格,如可采用交通部水运工程预算定额来估算其单价。

ⅲ.当国家部门的价格表也没有相应的单价或虽有却价格明显不合理,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也可用实际发货票据作为定价依据之一。但是,由于市场价格变化太大,再加上地区差价和部门差价,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一定的市场调查,以验证发货票据的真实性和与实际发生费用的符合性,而且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旁站、监督、真实记录。

ⅳ.如果采用发货票据价格仍不合理,则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一个他认为合适的价格为参考单价。

③通过协商,确定单价。协商是估价的一项基本原则,通过协商确定单价是基于上述提出单价中没有一个合适的方法。此时,监理工程师应与项目法人、承包人按上述所提到的顺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将此单价定为变更工程单价。

④监理工程师裁决和确定单价。如果意见不一致,上面单价均没有协商成功,则由监理工程师裁决,确定单价。这一裁决的单价同他原提供协商的单价有所不同。原来所提的价格是供协商讨论用的,现在裁决的单价则是在协商后作出的,可能与原提供的单价相同,但更多的情况是吸收综合了协商意见的结果。特别要注意的是,一旦监理工程师裁决的价格不太合理,或缺乏说服承包人的依据,那么承包人有权就此向项目法人提出费用索赔。因此,监理工程师在协商和决定变更单一价时,要充分熟悉和掌握工地情况及基础技术资料,并通过综合分析,合理判断,做到心中有数。

(3)核算工程量。

核算变更项目的工程量是另一个重要内容。毫无疑问,变更将引起工程量的变化。如果对原工程量清单已有的项目进行变更,则应将变更后的数量与变更前的数量进行对比,从而确定工程量的增加量或减少量并计算出相应的百分比;如果原工程量清单中无此项目,则此变更属于新增加项目,也需要准确计算工程量。总之,不论哪一种情况,都必须通过准确计算工程量形成工程变更清单(即修改的工程量清单),以此作为变更费用支付的依据。准确的工程数量可以从如下三方面获取:

①设计图纸和合同文件及技术规格书。设计图纸和合同文件及技术规格书是计算变更工程量的基本依据,因为变更前的工程量就是按设计图纸和合同文件及技术规格书计算出来的。

②监理工程师的记录。在讨论支付原则时就已经强调了日常记录的重要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旁站人员的现场记录是核算变更项目实际工程量的重要依据,因此,监理工程师应高度重视现场记录和原始证明材料的积累。

③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数量。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数量如果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核,也可以作为核算工程量的依据。所以,如果承包人提供的没有经过监理工程师证明和签认的工程量则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依据。

已经确定了变更的单价,又核实了变更项目的工程量,即可作出总费用的估价。计算同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支付计算一样。

6.控制好变更总额

在一个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各种工程细目的变更会经常发生。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分析和计算每一个工程细目的变更费用,才能控制好变更总额。

如前所述,FIDIC合同通用条件规定:当整个合同工程完成后,如果变更总费用超过或低于有效合同价的15%时,应对超过或低于的那部分费用予以调整。客观地讲,15%是一个经验数值,可理解为承包人在投标时考虑了各种风险并留有一定余地的临界值。因此,当变更小于15%时,承包人有责任也有能力分担。但如果变更规模突破这一界限,承包人将难以承受,应由项目法人和承包人共同分担。若强制由承包人一方承担,这样将会给项目法人招标和承包人投标带来很大的困难。

鉴于上述理由,监理工程师必须力争把变更规模控制在有效合同价的15%以内,不然的话,调整工作难度极大,FIDIC合同条件也没有对超出有效合同价15%范围以外的费用调整给出一个可操作的模式。

22.5.8 价格调整费用的支付

1.价格调整的原因

实行价格调整是国际竞争性招标项目中的一则惯例,因为合同中列明的有关价格调整的条款,体现了项目法人和承包人公平、合理地分担价格意外风险,从而即使投标人报价时能够合理地计算标价,并免除其中标后因为发生劳力或原材料等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又保证项目法人能够获得较真实和可靠的报价,以及在工程结算时能在一个合理的价格水平上承受工程费用。由此可见,合同价并非一经签订便不能再改变,只要符合合同条件规定就可以进行价格调整。价格调整在保证合同双方顺利执行合同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一条公平、合理的规定。价格调整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工程项目施工中所耗用的主要大宗材料的价格变动,二是后继法规及其他有关政策的改变而产生的费用。将上述两方面费用计算出来后,在“中期支付”中支付。

2.价格调整的方法

对合同价格调整的做法,根据“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中的分类法一般有两种。

①根据地方劳力和规定的材料等基本价格与现行价格的差值予以某种约定的方式加以补偿,通常称之为票证法或票据法。这里的基本价格意指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的材料价格;现行价格指在提交投标书后,工程实施中采购材料的价格。

这种方法与国内基本建设内部管理施工法的材料价差补差方法类似。一般做法是在投标时项目法人应给出明确条件,注明补差材料名称及材料最终数量的限定,并随投标文件提交指定材料合法的基本价格证明文件。同时,项目法人还将注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基本价格组成内容相应的现行价格的组成内容,以及对承包人提交的现行价格文件的合法性提出明确规定。

由于现行价格随市场升、降的不稳定性,将会给监理工程师处理价格调整带来不少的麻烦,因此,某一种材料可能在多次中期支付中都出现调整,有的可能往返出现多退少补的情况,甚至要到最终支付时才能最后解决调价费用计算。特别是证明价格的合法性文件,在遇到票据管理混乱时,会给监理工程师的审查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②规定一种固定公式,把全部合同价格分成若干组成部分,然后按各部分的价格指数进行综合调整,通常称之为公式法。

3.用公式法进行价格调整

(1)公式法的基本思路。

公式法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将合同总价定为1,其次确定其价格不变部分所占有的比例,然后找出调价各部分价值占合同总价的比例再乘以相应的现价与基价之比,确定出一个调价指数,最后用合同总价乘以调价指数,即为价格补差额。具体的公式为:

调价补差额=合同总价×调价指数

也可表示为:

调整后的价格=合同总价×(1+调整指数)

(2)公式法与票证法对比。

公式法比票证法具有更好的操作性,因为公式法的数字均可从现有的合同中获得,而影响调价的基本数据——物价指数一般来自官方材料、公布指数的时间相对固定,如我国目前由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一次,因而调价时间也比较固定。这种方法易于被项目法人和承包人接受,而且监理工程师在处理价格调整时证据充分、方便可靠。

(3)公式法调价计算程序

①先确定基价或基价指数P0i。基价指数是指投标截止日期所在月份的前1个月,某种材料(或费用)在原产地国家的地区或政府物价局、统计局公布流通使用的价格指数。在我国,国家公布的物价指数通常是一年一次,因此,基价指数常常使用投标截止日期所在年份的物价指数或下一年公布的物价指数。事实上,基本价格就是原合同中规定的某特定时期中某种材料的初始价格。

②确定现价或现价指数P1i。现价指数是指出具中期支付证书前1个月中,材料原产地政府机关最新公布流通使用的价格指数。确定现价指数要比确定基价指数困难得多,加上我国的物价上涨指数一般一年公布一次,而使用的现价指数是年平均值,不能准确地反映施工期间的物价上涨情况,并且是全国范围大、各地区差价悬殊,因此,如何确定一个合理的现价指数是一个关键问题。监理工程师要搜集并审查承包人所送交的价格指数的一切资料,包括来源细节,然后通过自己调查分析确定一个合理的现价指数。现价指数应与基价指数的确定方法相一致。

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以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价格调整为宜,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国家每年公布一次的物价指数。

现价指数按指数选择基期的不同分为定基物价指数和环比物价指数。定基物价指数以某一固定期为基期所计算的相对价格指数;而环比物价指数是以计算期的前一时期为基期所计算的相对价格指数,以一个年度期限编制的环比物价指数为年度环比指数。国际上习惯使用定基物价指数,并且以香港统计局公布的为准。我国每年公布一次该年度相对于上年度的各种物价指数,即环比物价指数,公布时间一般为次年3月。例如,某工程于1995年招、投标,1995年底签订合同,工程于1999年竣工,要对1998年的工程费用进行调整(一次性调整),就必须先将1998年与1995年相比的定基物价指数算出。若1996、1997、1998三年的环比物价指数分别为110、112、114,那么,1998年的现价指数P1i不是114,而是110×112×114×100-2=140。也就是说,以1995年为基期(1995年的定基物价指数为100),1998年的定基物价指数为140。

③确定物价比值系数bi。物价比值系数为现价指数与基价指数之比,即:

img386    (22-4)

式中:bi——第i项影响价格因素(如劳动力、某项材料、机械折旧与维修和燃料等)的现价指数与基价指数之比;P1i——第i项影响价格因素(如劳动力、某项材料、机械折旧与维修和燃料等)的现价指数;P0i——第i项影响价格因素(如劳动力、某项材料、机械折旧与维修和燃料等)的基价指数。

④确定固定常数C0(总价不变系数)。固定常数是指在支付中不进行调整的金额占合同总价的权重系数,即价格不变部分所占有的比例(也称为总价不变系数),指合同价中一部分不受物价上涨、下调影响的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不进行调整的金额指固定的间接费、利润、税金以及项目法人以固定价格提供的材料等。世界银行在推荐公式时固定价的比例一般为15%~20%。

⑤确定可调系数Ci。可调系数是指影响价格的各种材料或因素的费用所占合同总价的权重系数,即:

img387    (22-5)

式中:Ci——第i项影响价格因素的可调系数;

   Wi——第i项影响价格因素的金额;

   CP一合同总价;

   C0——固定常数。

则有:

C0+∑Ci=1或C0=1-∑Ci     (22-6)

⑥确定价格调整指数PAF

PAFC0+∑biCi-1    (22-7)

⑦确定价格调整补差额:

ADJLCP(或FCP)×PAF    (22-8

式中:ADJ——价格调整补差额;

   LCPFCP)——价格调整内合同基价中人民币部分(外币部分);

   PAF——价格调整指数。

4.货币限额与兑换率

国际市场上货币的兑换率不断发生变化,而兑换率的改变就意味着货币价格发生变化。另外,由于工程施工所在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改变,实行货币限制或货币兑换限额,也可能使合同价格发生变化。因此,货币限额与兑换率发生变化也存在着价格调整问题。FIDIC合同条件本着兼顾项目法人和承包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对这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货币限额。

通用条件第71条第1款规定,在送交投标书截止日期之前的28天后,如果在本工程施工或拟施工所在国的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对支付合同价款所用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货币限额和(或)货币兑换限额,则项目法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伤害,且不妨碍承包人在这种事情发生时有权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力或应得的补偿。

(2)货币的兑换率及比例。

根据FIDIC合同通用条件第72条第1、2款的规定,如果合同规定以一种或多种外国货币,全部或部分地向承包人支付款项,则此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多种外国货币于本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兑换率的变化影响。其兑换率应当是投标截止日期以前28天的当日由本工程施工所在国中央银行确定的通行兑换率,并应于投标之前,由项目法人通知承包人,或在投标书中予以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此种兑换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保持不变。同样,货币的比例也应按投标书中列明的执行。

(3)支付暂定金额的货币。

如果合同规定以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就用外国货币支付的暂定金额项目而言,当该金额全部或一部分按第58条和第59条规定使用时,以外国货币支付的比例或数额应按第72条第1、2款规定的原则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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