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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行为的“负面清单”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甚至有些党员也加入这一队伍之中。随着“圈子”的扩张,其私欲和利益必然会膨胀,造成的恶果是“圈子”外群众利益的被牺牲,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不得对抗组织调查是这次新修改的条例中在政治纪律方面出现的新的条文。
党员行为的“负面清单”_打铁还需自身硬—今天如何做一名共产党员

党内法规体系有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之分,党规党纪不仅体现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还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其中纪律处分条例以惩戒的形式规定了党员行为的负面清单,被称为带电的高压线。

突出政治纪律:在思想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守住纪律底线,首要的就是守住政治纪律底线。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言论违纪主要针对的是什么问题?现在有一种现象,在一些公开场合,有些党员干部口无遮拦,想说什么就说什么,造成的影响很不好。有的党员干部有意见在党的会议上不说,当面不说而背后乱说。这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警觉。纪律处分条例也给出了这个方面明确的负面清单。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央视某主持人用调侃的方式损害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临时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认为这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责成央视机关纪委严肃处理。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应给予党纪处分。

网络空间也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时代,互联网上任何言论的发布和传播,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任何人利用网络传播违法信息,都要受到依法处置,都应被坚决制止。至于党员应该有更高要求,党员的网上言行,还应接受党的纪律与规矩的检验。目前在网络上,有人好出风头,某些大V,只要他敢谩骂,他似乎就超越普通人的权利了,他能享有法外自由,甚至会被某些人刻意奉为“英雄”;他只要指着体制指着政府反对,就会得到某些人、某些力量的刻意追捧。甚至有些党员也加入这一队伍之中。作为一名党员,必须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自觉按法规、按纪律办事。任何公开发表的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不论在互联网上,还是其他媒体上,都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

是不是只要不公开或者不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就不会受到纪律处分了呢?这种侥幸心理千万不能有!实际生活中,公开和私下的场合是很难分开的。比如在一些非公开或者私人的场合讲了一些个人观点,被人录音或者录像上传到网络,怎么办呢?如果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也必须接受处分。尤其是在当下,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较为普及的时代,这些社交工具都是公共信息的发布平台。因此,党员平时无论是公开还是私下场合都要注意约束自己的言行。

那么,言论违纪会不会与党员的民主权利相冲突,造成过度紧张呢?党章规定,党员有在党的会议和党报党刊上讨论党的政策的权利,但是在党外,党员是不能够宣传和中央不一致的言论的。例如,某学者无视自己的党员身份,居然在微博上评论大中学生的课程中是否应该设置邓小平理论、毛泽东思想等课程,认为执政后为什么要学革命理论呢?这就不能认为是简单的理论研讨了,而是带有宣传性质的违纪言论。

要做到严守政治纪律要求就需要党员必须不断地提高思想觉悟,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不但不能在公开场合发表这些违纪言论,而且也不能助长这些言论的传播。凡是制作、贩卖、传播违反政治纪律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频视频资料等,包括私自携带、寄递都是违纪行为。如果邀请别人来做报告,被邀请人讲了一些不合适的言论,主办方也是要负相关的责任的。出入国境的时候,要注意自己的携带物品是否合适。

党员除了不能参加反党组织、邪教,参与反党或者没有经过批准的集会、游行以外,还要注意必须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对党忠诚老实,不要参与到“团团伙伙”中去,拉帮结派。部分干部片面地认为,现在竞争这么激烈,有人帮忙或者关照的话,仕途会顺利一些。如果完全置身“圈”外,很可能被排挤、边缘化。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由此不难想象拉帮结派的“圈子文化”有其滋生的丰厚土壤。或许是个别干部深刻领会了“一根筷子”和“一把筷子”质的差别,于是心存私利的“筷子”们不断前来吸附权力,致使这把“筷子”的规模也不断扩大。随着“圈子”的扩张,其私欲和利益必然会膨胀,造成的恶果是“圈子”外群众利益的被牺牲,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如果任其恶性发展下去,就会使党纪国法遭到漠视或践踏,这样的“圈子”越多,我们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就会越差,党和国家的根基就会动摇。不得对抗组织调查是这次新修改的条例中在政治纪律方面出现的新的条文。过去对抗组织调查,是罪加一等,现在已经明确地将其作为一条单独的政治纪律提出来,主要是针对一些干部在刚刚被调查时,总以为只要精心设计、巧妙掩盖,就能瞒天过海、逃避法网。不得对抗组织调查作为严肃的政治纪律提出,就是为了彻底杜绝这部分人的侥幸心理,即使你做得天衣无缝,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违纪,但是只要发现你有对抗组织调查的行为就可以给予纪律处理,根据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除了对组织忠诚,还要对党的信仰忠诚。这次条例把搞迷信活动也作为政治纪律提了出来。这主要是因为近年来,在查处的腐败官员中,搞封建迷信的不在少数,小至科级、处级,大到省部级官员,有拜“大师”的,有信阴阳信风水的,滥用职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大肆贪赃枉法,造成国家财政资金巨额损失……形形色色,令人匪夷所思、瞠目结舌,极大地破坏了党的先进形象。一些经过党培养多年成长起来的干部,却轻易地相信那些“巫师”“神棍”,理想信念缺失是最根本的原因。一个党员,共产主义理想、马列主义信念不强,心灵就空虚,腐朽没落的东西就会乘虚而 入。

牢记党员身份:保持对党和国家的忠诚。“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严明的组织纪律是我们党坚强有力的保障,是对党员干部行为的严格约束,更是对党员干部敢于担当、敢于作为的组织保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组织纪律的处分共有17条,分别从领导制度、决策制度、干部选拔制度、党员权利保障以及党组织生活制度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这些规定对防止个人专权、保护党员正当权益、净化干部成长环境起到了保障作用,为党员干部勇于作为、敢于担当消除了后顾之忧。

党员必须摆正党员与组织的关系。党章中关于党员与组织的关系在民主集中制中有明确的规定。凡是违背民主制集中制原则,不执行组织决定,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交流决定、不尊重组织工作的原则和程序、不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等行为,都是触犯组织纪律的行为。在这里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党员是没有资格与党讨价还价的。毋庸讳言,在党的组织原则里,从来都不反对党员为坚持真理而保留自己的意见。但这不是一些人为了个人私利和所谓“自由”抗拒组织决定的理由。曾有群众感叹,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共产党员,服从组织绝无二心,对待工作不讲条件,就像脑门上贴着标签,一眼能认出;现在则有些困难了。此言令人深思。当年“革命需要我去烧木炭,我就去做张思德;革命需要我去堵枪眼,我就去做黄继光”;如今在一些党员眼里,当年的价值追求在今天已经“过时”,昔日的激情也渐渐淡忘。代之而起的,是组织观念的淡薄,是“讨价还价”的增多。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打破了原有的资源配置方式,改变了传统的组织管理模式,对党内生活带来了不小冲击。对此,《纪律处分条例》在组织纪律中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将给予党纪处 分。

共产党员在组织纪律方面,还必须强化党的意识,在党爱党、在党为党、在党忧党。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在组织面前不隐瞒自己,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对党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在这方面,绝不允许用个人的隐私权利来对抗组织纪律的要求。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使命、受到严格组织约束的公民,入了党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组织纪律中还设置了领导干部不得违规参加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的规定。主要是防止身份特殊、掌握一定的国家公权力的领导干部,把公权力的影响不适当地带入到私人的社会交往中。对党组织忠诚和对国家的忠诚是一致的。《纪律处分条例》还规定了党员不得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因私护照的取得和使用必须遵守组织纪律。

正确处理公私关系: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正确处理公私关系,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是廉洁纪律的核心要求。在这方面对领导干部的要求更高,《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

什么是以权谋私?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为人民用好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党员领导干部在这方面尤其要洁身自好,不可大意。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严以律己清正廉洁,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新版的《纪律处分条例》关于以权谋私的规定,将旧版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这实际上是扩大了以权谋私的认定范围,因为职务或权力具有一定的辐射性和覆盖性,在社会交往中虽然有时候未必是职权上的直接关系,但是不经意之间的影响力,一旦被有些人利用,也会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以权谋私的形式是多样的,纪律处分条例中禁止的不仅有权财交易,还包括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

这次《纪律处分条例》在廉洁纪律方面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吸收了“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的内容,比如违规收受礼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公款宴请、旅游等;违规获得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情节严重的,以及在工作待遇方面违纪等。《纪律处分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充分说明作风建设不是一阵风。

《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比如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违规兼职、离退休后涉嫌利益冲突的行为,以及家庭成员违规经商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还规定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五种情形。例如违规炒股,除了条例规定的四种人不能炒股以外,还要注意有违规炒股的行为也是禁止的。《纪律处分条例》划出了敢闯敢干、敢于用权与懒做滥为、贪污腐败的明确界限,既强调严肃处理违反廉洁纪律的各种行为,又鼓励党员干部敢于对事业负责、敢于用权。在底线之上,党员干部有充分施展才华、追求进步、实现抱负的空间和机会。

牢记党的宗旨:践行群众路线。党的群众纪律,是处理党组织、党员与群众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我们党最大的危险就是脱离群众,最容易犯的错误也是脱离群众,党的群众纪律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执政党的本质特征,是我们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保证。《纪律处分条例》总结了违反群众纪律的各种行为,对党员干部如何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利益作出刚性规定,把我们党的根本宗旨用纪律约束的形式表述出来,为广大党员干部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划出了纪律底线。

《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明确提出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条款;还增加了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违纪条款。

《纪律处分条例》还设置了党员关于对待群众的态度不正确必须受到处分的条款。除了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必须严惩以外,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是党纪所不容许的。《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了“漠视群众利益”等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比如“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等漠视群众利益”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不仅如此,还规定党员在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能救而不救的,情节严重的也必须受到处分。

2016年4月,一则标题为“女生深夜遭遇劫持”的帖子刷爆网络,当事人表示,自己于4月3日晚上11点在某酒店,遭遇陌生男子尾随及强行拖拽,险遭劫持。根据上传的监控视频显示,一名酒店保安在她呼救后赶到旁边,全程在场但未有动作,后来一名女房客拉住她的手,才未被拖入楼道,随着围观者增多,欲实施劫持的男子逃走。假如“和颐酒店女生遇袭”事件发生时,有一名或数名中国共产党党员就在现场,他(们)是否可以对暴行听之任之、对呼救无动于衷呢?党纪不允许党员“能救而不救”、做一名袖手旁观的“看客”,正所谓“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靠千千万万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体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比如宁夏吴忠市某领导在下乡检查工作过程中,面对因避车而不慎落水的小姑娘,没能及时组织有效施救导致其溺亡,最终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的党纪处分。临危不救若是发生在普通人身上,只是品德问题,最多会受到群众和舆论的谴责,但对于一名党员干部来讲,是丧失人民公仆意识的表现,对党的形象会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应当受到党纪的处分。

能救而不救,主要应当把握在当时具体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具备施救的能力或条件,结合实际做出综合判断。以不会游泳的党员遇到落水群众为例,如果该党员在现场采取报警、组织他人施救或者以其他措施帮助救人的,即便没有入水搭救,也应予以肯定,不存在违纪问题;如果该党员有条件提供必要帮助而没有提供,既不呼救,也不用随身携带的手机报警,甚至在他人请求帮助的情况下仍置之不理、扬长而去的,党组织应当对该党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就应依照规定给予处分。

坚决执行工作纪律:强化责任意识与法治思维。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工作纪律是一把刚性的尺子,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小规矩”。抓工作纪律、守工作规矩,是作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来不得半点马虎。

《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工作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党的工作内容十分丰富,包括纪律检查工作、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纪律处分条例》所列工作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工作纪律,并不是平常所说的迟到、早退等工作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也特指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行为作出的处分规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组织失职行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失泄密行为、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作出明确的处分规定,特别是对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不力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能不能真正落实,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然而,当前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有的党委(党组)依然没有把管党治党当作分内之事,以为开开会、讲讲话、签个责任书就可以交差了;有的不敢担当、不愿负责,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不管不问,等等。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无数事实证明,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就落不到实处。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从宽、松、软到严、紧、硬。所以,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把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实践成果固化下来,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转化为“党内法规条文”,成为刚性规定。

工作纪律强调的第二个方面是法治意识。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法治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条例强调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增加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

养成良好生活作风:弘扬优良传统与美德。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中国共产党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党员和党的干部来说,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底线、纪律底线和政策底线,而且还必须坚守人民群众心中的道德底线。

《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明确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有人可能会有疑问,为什么普通人和那些公众人物可以在日常生活中不受限制,可以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可以出入私人会所,可以无节制消费,党员就不可以呢?很简单,党员不同于普通群众,思想上“上台阶”,身份上才能“过门槛”。要求党员的思想觉悟比普通群众高,这是由党的先进性决定的,选择加入党这个先锋队,就要在思想上、行为标准上对自己要求更严更高,就要在权利和自由上有所舍弃,这是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政治觉悟和道德追求。

生活纪律条文不多,规定的似乎也都是“小事”。但是实际上,小事不小。人民在历史中为什么选择共产党?一方面是因为党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因为党和人民同甘共苦,作风好。解放战争时期,很多人都知道,上海解放那一夜,为了不扰民,解放军入城战士是睡在马路边上的,有照片为证,这一幕印刻在了老百姓的心里,最终转化成了群众对我们人民军队和党的拥护。当前我们党面临“四大危险”、“四种考验”。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越要反对贪图享乐、骄奢淫逸的思想,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所以谁在破坏我们党艰苦朴素的形象,谁就在破坏我们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必须加以严惩。曾经引起社会舆论极大关注的“表哥”、“房叔”、因不雅视频被查的官员以及抽天价烟的官员,抛开他们接受调查背后存在的诸多违纪贪腐事实,仅就其贪图奢靡、享乐引发热议,对党造成不良影响而论,就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更何况,所谓的小事处理不好,那就可能出大问题。很多出问题的领导干部,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不拘生活小节,追求生活享受,上私人会所,吃山珍海味,包二奶、养情妇,甚至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最终一步步堕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不少党员干部可能还会有疑问:用自己的合法所得购买名牌用品也算违纪吗?自费邀请同事好友到高档一些的酒店吃饭算不算违纪?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哗、践踏草坪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会不会受到党纪的处分?实际上,是不是奢靡,是不是影响不好,是不是一名党员该做的,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过度追求生活上的享受,迷恋名车豪宅,讲究个人排场,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列入生活纪律一章,其出发点并非是为了约束限制党员的正当权利,而在于严刹奢靡享乐之风、树立党员良好公众形象,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纠正“四风”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成“硬规矩”、“硬约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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