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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现代老人居住建筑

时间:2022-10-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小节将对二战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老人居住建筑发展作概要的回顾。在众多的老人居住建筑住宅化尝试中,英国是名副其实的先行者。以上种种证明这种小型老人居住之家已经是完整意义上的现代老人居住建筑。英国作为最早推行老人居住建筑的国家,也是建造老人居住建筑规模最大的国家。

1.1.3 西方现代老人居住建筑

本小节所指现代是由1945年至20世纪90年代。本小节将对二战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老人居住建筑发展作概要的回顾。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住宅短缺成为整个世界的问题。同时随着个人主义精神的甚嚣尘上,一代年轻人哼唱着披头士(Beatles)的歌曲在告别学校的同时离开了家庭,家庭核心化的倾向愈发明显,老人问题渐渐成为许多西方国家的重要社会问题。随着老人居住权也是社会福利的一部分的观念的普及,在20世纪50年代大规模建设住宅的同时,老人居住建筑也得到了西方发达国家普遍的重视。这种重视促成了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大量老人居住建筑的建成。

号称“福利国家先驱”的英国在有关老人居住建筑的立法上创造了许多世界第一,而其他西方发达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与规范。

1948年,英国颁布了《国家补助法》,在这部法律的第3章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地方行政机构有责任向当地的老年人与弱者提供住宅及照顾。英国在这之后建造的护理之家于是被谐称为“第3章住宅”(Pat III Homes)。

1951年,英国出版了《特殊用途的住宅》,作为1949年颁布的《建筑手册》的补充,为老人居住建筑的设计制定了建筑国家规范[34]。这部规范明确了老人居住建筑的面积指标、配套设施等等。它是世界上第一本关于老人居住建筑的专门规范。

1953年,荷兰出版的《住宅部的要求与建议》针对老年人的建筑设计提出了特殊要求。

1954年,美国参议院全国老龄化委员会颁布了《机构养老的老年人标准》[35],对机构性的老人居住建筑制定了全国性的规范。

1957年,荷兰地方政府重建与城镇规划部发布了《地方政府建造老人居住性住宅》[36]的规定。

1957年,英国颁布的《住宅法》进一步鼓励地方行政当局向独立生活的老年人实行特殊租金住宅的计划。

1958年,英国出版了《老年公寓》[37],进一步细化此项规范。

1961年,美国标准协会(后更名为美国全国标准机构)出版了第一个可达性的标准《A117.1——使建筑对于身体残疾人变得可以到达及使用》。这不是一个强制性的规范,但它开创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先河[38]。无障碍设计并非仅仅针对身体衰老造成的身体残疾,实际上它覆盖了老人居住建筑设计的内容,因此也可以被认为是对于老人居住建筑设计极其重要的一个规范。

1964年,瑞典颁布了《老年人特殊规范》[39],这是北欧国家中最早的老人居住建筑规范。

在法律规范不断深入的同时,老人居住建筑的开发建设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护理之家、老人住宅、老人中心、退休社区,各种形式都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护理之家是在西方国家中最为普遍的老人居住建筑形式。护理之家是由慢性病医院发展而来的一种医疗建筑,虽然它的服务对象并不限于老人而是所有需要医疗护理的身心障碍者,但老人的身心退化现象使他们成为护理之家最主要的长期居住者。

护理之家在20世纪初开始得到了大规模的发展,如前文述及的索伦就是一个容纳了800个床位的大型护理之家[40]。二战后的住宅短缺也是护理之家大规模发展的另一个原因。例如荷兰政府发展了大量集中式护理之家,鼓励老年人入住。当时的思路是既方便他们自己得到照顾,也可以腾出他们原有的住宅给年轻人居住,以解决严峻的居住问题[41]

但是护理之家的建设也带来了相应的社会问题。一方面年龄隔离的政策有可能加速入住老人的身心衰退,另一方面大量并不需要医疗护理的老人入住护理之家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后者亦被称为“老人社会性住院”,广泛地存在于福利国家中。以瑞典为例,在战后瑞典建造了大量的护理之家收留老年人,而瑞典健康与社会服务规划及合理化机构(SPRI)在1980年的调查分析显示,60%的老人过度依赖护理之家,其中26%的老人其实完全可以在普通的社区生活,其余的老人也可以生活在仅提供简单服务的“服务住宅”(瑞典语“servicehus”)里[42]

除了护理之家,更生活化的住宅模式老人居住建筑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各种形式的老人住宅、老人公寓极大地丰富了老人居住建筑的形式。

在众多的老人居住建筑住宅化尝试中,英国是名副其实的先行者。这种传统在二战前就已经形成,即患有老年病的老年人由医院或者护理之家收治,而仅仅是身心老化的老人则由私人慈善机构兴办的老人居住之家(residential home)收留。这些设施的前身往往就是由慈善机构经营的慈济院(almhouse),规模多在25~35人之间。根据1944年的调查,共有230个这样的小型老人居住建筑收留了9000多名老人[43],而1947年的另一项调查显示,共有1500处小型老人居住建筑里居住了22000多人[44]

这种模式在战后通过立法得到推广,1948年英国公布了《国民救助法》(National Assistance Act),明确给予地方福利机构资金,资助他们建立25~30人的小型老人之家。这种老人居住之家与护理之家有着显著的区别,前者的原型是住宅而后者是医疗机构,前者规模较小而后者规模较大,前者仅提供生活服务而后者提供专业的照护服务;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有地方社会服务部门管理,而后者则由医疗部门管理。以上种种证明这种小型老人居住之家已经是完整意义上的现代老人居住建筑。在该法律颁布后最早的行动是牛顿郡的斯图敏斯特地方当局同年修建的老人居住之家。

虽然法律给老人居住之家的发展提供了经济资助,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标准,所以各个地方的行动并不一致。相当多的地方依照中世纪传统修建了退休平房(bangalow),有些地方则参考澳大利亚的经验推出了实验性的奶奶住宅(nana’s apartment),另一些地方仅仅是在公共住宅中划分了一定数量的单元给老人居住。这样各行其是地发展了9年后,1957年的《住宅法》(Housing Act)和1958年的《老年公寓》(Faltlets for Old People)给地方政府所修建的老人之家提出了更明确的定义与范畴。这两个文件强调了对于老人居住建筑的服务功能,尤其是后者提出了各种服务设施(如洗衣房,起居室等)以及管理员的工作内容等要求。在此之后老人居住建筑的发展逐渐统一了起来。

1969年,英国政府在一次通告中把老人住宅划分为1类和2类老人住宅[45]。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对老人居住建筑的分类标准,而且在面积与内容上做出了定量的规定。在这个基础上,后来又发展了介于2类老人住宅与护理之家之间的2.5类老人住宅。

英国作为最早推行老人居住建筑的国家,也是建造老人居住建筑规模最大的国家。据统计,截至1978年,英国(英格兰与威尔士)共建造了327000套老人居住单元(不包括护理之家),在其中居住的老人占当时英国(英格兰与威尔士)全部老人的5%,这个比例在当时西方工业国家中首屈一指[46]

北欧国家在老人居住建筑的住宅化尝试上同样有着举世瞩目的成绩。以丹麦为例,住宅化的老人居住建筑在丹麦被称为养老金住宅(丹麦语“kommunes”),开发者从政府到私人都有,由于在20世纪30年代起引入了私人投资,1951年丹麦立法允许非营利组织开发老人住宅,1958年进一步立法对建设老人住宅给予优惠,所以老人居住建筑市场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相当繁荣。据记载,1952年仅哥本哈根市就建造了5200个老人居住单位[47]。出于对二战前大型老人居住建筑的反思,战后开发的老人居住建筑走向另一个极端,多采用低层老人居住建筑,而且规模非常小,形式也更加接近传统的丹麦小住宅形式。小型老人居住建筑开始采用合居模式,并有护士提供服务。与市区的大型建筑不同,小型建筑往往布局在郊区。

除了住宅化,社区化也是老人居住建筑的另一种尝试。社区化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对老人的年龄隔离,它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有效措施。在这方面,荷兰、法国、瑞典和挪威都有自己的独特经验。

荷兰老人居住建筑的最大特点是混合使用。为了贯彻这种政策,二战后的法律规定新建的公共住宅中必须有不低于5%的适合老人的居住单元。因此荷兰的老人居住建筑布局均匀,散布在公共聚居区内部,甚至与其他的居住单元共处在一个建筑物内。荷兰老人居住建筑另外一个布局上的特点是尽可能靠近专门兴建的集居式老人居住建筑或者护理之家,以方便老人得到照顾。

法国则创造了一种独特的老人居住建筑模式。这种名为“老人中心”(法语“logement-foyer”[48])的建筑物,将公寓、餐厅、小诊所以及其他服务功能集中在一起。“老人中心”的服务对象不仅限于公寓的居住者,更把针对老人的社会服务扩展到整个社区[49]

在老人居住建筑的社区开发上,美国在全世界首屈一指,这显然得益于它广阔的国土。这种社区在美国最常见的名称是“退休社区”[50]。退休社区的基本特征就是由独立式居住单元组成的居住区,主要的建筑形式是低层住宅,居住者针对老年人及其家庭,经营的方式是销售或者出租。在退休社区里,住宅单元面积比一般的住宅略小,多数为一个卧室或者两个卧室的套间(美国的低层民宅多为2个卧室或者3个卧室的套间)。

退休社区在美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其源头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上半叶。传统的退休社区多由非营利组织开发。无论是否具有宗教组织背景,这些非营利组织开发的退休社区都把服务对象集中在以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水平的老年人为主。到20世纪50年代末之后,逐渐出现了一种以高收入老人为服务对象的营利性公司,其代表就是戴尔·维博公司(Del E.Webb Corporation)。

戴尔·维博公司20世纪60年代开发的太阳城(sun city)系列开创了商业性老人居住建筑的先河,其中亚利桑那太阳城、佛罗里达太阳城、加利福尼亚太阳城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个系列甚至在中国都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太阳城系列退休长者社区在规划上创造了全新的思维模式。不同于过去依附于城市的做法,太阳城采用的是新建城镇的方式。它们选址在大城市的周围,但与城市脱离并修建了自己完全独立的服务设施,包括商店、议事厅、邮局等等,完全是一种小城镇的格局。太阳城的销售方式是购买模式,为了盈利的目的,它的对象是那些中上收入水平或者高收入的老年人。除此之外,年龄的隔离和白人的聚居也是以太阳城为代表的大型退休社区主要特征之一[51](图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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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9 美国亚利桑那太阳城

从建筑学角度分析,营利性或者非营利组织建造的退休社区除规模外并无大的差异。营利性的退休社区有太阳城类型的超大规模建设,但也有小规模的建设。而非营利组织开发的退休社区基本上以小规模为主。除了规模偏小外,这些社区也都是以采用传统英美低层住宅形式的建筑外形,与营利性公司建造的退休社区基本是一致的。

在解决老人居住问题时,除了开发老人居住建筑外,政策性的努力也功不可没。例如前文述及的荷兰规定的住宅开发中老人居住建筑不得少于5%的强制比例,这个政策成为很多国家模仿的对象。

租金补偿的福利只向那些不愿意离开原有社区的老人提供租金优惠,使他们所租用的住宅的租金与入住“养老金公寓”相当。据统计,丹麦哥本哈根市仅1962年就为2000户老人提供了租金补偿[52]。在瑞典,凡是领取国家普遍养老金的老年人,都可以领到住宅津贴,无论他住在专门的养老金公寓还是普通的公寓建筑。这种保障老年人自由选择居住权利的政策,在瑞典被称为“散居公寓”(瑞典语“scattered fl”)政策,与集居式老人居住建筑对应。类似的政策被广泛地应用在西欧国家。

改造贷款或补偿是另一项被广泛应用于解决老人居住问题的政策。房屋改造的福利在许多国家都有,北欧社会民主福利国家在这方面有着较多的成功经验。例如瑞典政府为老人提供贷款与补助,支持他们对自有的位于城市里的住宅进行改造,以保证老年人在身体功能退化后仍可以居住在原有的住房里。

除了国家制定的规范与标准外,市场化的手段也被运用到了规范老年居住建筑的行为中。例如挪威的老人居住建筑标准由挪威国家住宅开发银行控制[53]。这家银行负责向所有与老人相关的建筑发放贷款,如果不执行它的标准则很难得到贷款。它的标准相当详细,除了诸如朝向、面积的建筑细节要求,还包括了建筑与周围配套设施的距离指标[54]

对老人基本居住权利的保护也一向是被广泛认可的法律。法国在1975年通过的《巴洛特法执行案》(Enactment of the Barrot Law)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部法律规定,房东如果要解除老年租房者的契约,除非有特定的道德原因,必须在附近区域内为对方找到类似的住宅居住[55]

社区护理是另一项解决老人居住问题必不可少的政策。对于社区居住的老人,身心机能退化造成了他们独立生活能力的退化,因而产生了照护的需要。在过去,照护工作往往是由家里的亲属(主要是女性)来完成,当女性也进入劳动力市场后,这项工作就需要转由社会提供。

当社会上对于家庭护理的要求渐渐增长时,美国诞生了上门护理的慈善组织,而欧洲福利国家则着手将这项服务纳入了社会福利的范畴。家庭护士计划在1955年通过哥本哈根议会的批准成为社会福利的一部分,很快在全丹麦得到推广[56],紧接着在英国、荷兰、瑞典等国家也都逐渐普及了起来,而诸如日间老人看护、送餐服务等社会服务也都慢慢地开展了起来,这样也就保证了居住者原居安老的外部可能性。

随着大量的老人居住建筑的建造,类似老人住宅、退休住宅、老人村等概念越来越多,对老人居住建筑进行分类的呼声渐见高涨。英国、德国与美国都进行类似的工作。

1969年,英国政府在一次通告中把老人住宅划分为1类与2类老人住宅。

1类老人住宅指设备齐全的住宅。1类住宅基本上不包含服务内容,甚至在资金紧张时警报系统等都可以省略。这种住宅覆盖了大量的过去建造的退休平房(bangalow)。

2类老人住宅指管理员(warden)监督的由小住宅单元组成的建筑。除了增加了管理员的服务内容外,2类住宅相比1类住宅在建筑方面增加了细致的要求,例如必须提供管理员住宿休息的房间,所有的套间都必须附带小厨房与卫生间,必须安装警报系统,而诸如洗衣房与电话间也都写入了标准。

后来人们逐渐发现,随着老化程度的发展,老人对于护理、药物指导与其他服务的要求逐渐提高,但是又没有达到要去护理之家(即第3章住宅)的程度,于是部分第2类住宅在原有基础上又增加了更多的服务功能,包括供应三餐及药物指导等,逐渐形成了一种被称为2.5类住宅的老人住宅。

相对英国从服务内容出发建立的标准——“1类、2类、2.5类标准,第3章住宅”,联邦德国提出的称为“三阶段项目”(three step project)的老人居住建筑标准更多的是从老人自身生理功能变化与需要的角度出发的。

第一阶段,针对完全健康不需要或者很少需要照顾的老人建造的住宅。

第二阶段,针对身体衰弱需要照顾的老人建造的住宅。

第三阶段,针对患有慢性病或者长期患病需要专业医护的老人建造的住宅[57]

美国参议院老人委员会1975年对美国的老人居住建筑的分类则更倾向以纯粹建筑类型的差异为标准。按照这种理论,美国的老人居住建筑分为5种,包括:独立式退休住宅、集合住宅、个人照护住宅、专业护理之家、生涯照顾社区等[58]

这些分类方法极大地促进了老年人建筑的发展,但渐渐也暴露出不足,尤其没有把促进老人活动的内容写入标准,致使在老人变得更老更衰弱坐上轮椅时,他们已经不能在老人住宅里活动了。这些现象与其他的一些现象在一起慢慢就促成了无障碍(barrie-free)与通用设计(universal design)运动,这些内容将在之后的研究中作进一步的阐述。另一方面,旧的分类方法无法完全覆盖老人居住建筑的设计与建造,尤其是随着时间推移,新的类型的出现,反而造成更大的混淆,这样就出现了要求更细致的老人居住建筑分类方法的呼声。

回顾战后西方发达国家老人居住建筑的历史,具备以下特点。

老人居住建筑的居住者的规模在进一步扩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个人主义思潮影响下家庭规模进一步缩小,赡养老人属于国家福利的观念深入人心,老人居住建筑的条件优化等等因素都促使西方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老人成为老人居住建筑的居住者。

老人居住建筑的建造者保持着多元化的发展格局并接受国家福利的支持。政府、宗教与慈善组织以及营利性的公司是3个最主要的开发者,由于国家间福利制度的差异,他们在不同国家分担着不同的市场份额。但总体而言,受到福利国家制度改革的影响,在许多国家营利性的公司建造老人居住建筑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

老人居住建筑的选址包括了各种可能性,除了历史传统的市区和近代出现的郊区,那些阳光普照气候温暖的风景区正受到新的关注,而旧城区的复兴也是一个重要的选择。

老人居住建筑的模式放弃了近代出现的不人道的厂房模式,住宅模式与慢性病医院模式成为现代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两种基本模式,其具体形式覆盖了几乎所有的住宅与酒店建筑类型,低层、多层、高层以及居住区模式都已经为人们所接受。

20世纪90年代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都对国家福利制度作了相当规模的调整,而老人居住建筑也随之出现了一定的变化。对于美国、英国与瑞典3个发达国家老人居住建筑新的特点将在第2章中分别作更详细的阐述。

如果说老人居住建筑的雏形并举于东方的中国与西方的英国,那么现代老人居住建筑则完全是西方国家的创造。亚洲国家和地区的老人居住建筑基本上都是在学习西方的经验,其中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与日本的老人居住建筑在1945年后的发展将在第3章中作重点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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