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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工程款的支付

时间:2022-10-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工程支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工程项目才予以计量,这也是工程支付的必备条件。FIDIC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没有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①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商。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一般规定按月支付。

§7.3 工程款的支付

合同内支付是指监理工程师在项目法人明确授权的合同价格范围内,以及可以直接援引合同规定通过计量和支付手段进行的费用控制活动。合同价格内的支付控制是项目法人聘请监理工程师的基本目的,而涉及合同价格变动的工程变更和一般索赔,只要是可以直接援引合同相关规定做出决定的,项目法人也会给监理工程师一定范围的授权。所以合同内支付一般可以由监理工程师自行处理。遇到与项目法人授权范围相关的问题时,有的需要把处理结果报送项目法人,有的需要与项目法人协商处理,有的则需经项目法人批准处理。

7.3.1 支付的条件

计价支付是监理工程师投资控制的重要环节。监理工程师既要熟悉计价支付业务,又要具有严谨、廉洁、公正的工作作风。按照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工程支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质量合格的工程项目

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工程项目才予以计量,这也是工程支付的必备条件。监理工程师只对质量合格的工程项目予以支付。对于不合格的项目,要求承包商修复、返工、直到达到合同规定标准后,才予以计量支付。

2.有监理工程师变更通知的变更项目

FIDIC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没有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因此,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任何工程变更,不管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如何,一律不予支付。

3.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

工程的任何一项支付,都必须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这既是为了维护项目法人的利益,又是监理工程师投资控制的权限所在。例如: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暂定金额范围内支付计日工和意外事件的费用,当超出合同规定的暂定金额的数目时,应重新得到项目法人的批准。又如:动员预付的款额应符合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数量,支付的条件应满足合同的相关规定,即承包商满足下述工作之后,才予以支付动员预付款:

(1)签订了合同协议书

(2)提供了履约担保。

(3)提供了动员预付款的担保(如果合同要求)。

4.月支付款应大于合同规定的最低限额

FIDIC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每月应得到的支付款额(已扣除了保留金的其他应扣款后的款额)等于或大于合同规定的阶段证书的最低限额时才予以支付,不予支付的金额将按月结转,直到批准的付款金额达到或超过最低限额时,才予以支付。

5.承包商的工程活动使监理工程师满意

为了确保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并通过经济手段约束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FIDIC合同条件赋予了监理工程师在支付方面的充分权力,规定:“工程师可通过任何临时证书对他所签发过的任何原有的证书进行任何修正或更改,如果他对任何工作执行情况不满,他有权在任何临时证书中删去或减少该工作的价值。”

7.3.2 预付款

1.预付款的支付

(1)工程预付款

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后,为做施工准备,承包商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由于工程项目一般投资巨大,承包商往往难以承受。项目法人为了使工程顺利进展,除了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外,也愿意以预付款的形式借给承包商一部分资金,帮助承包商尽快开始正常施工。预付款的这种支付性质决定了它是无息的,但要有借有还。

①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商。第一次预付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的40%。

②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商向项目法人提交了经项目法人认可的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工程师出具付款证书报送项目法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项目法人扣回前一直有效;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商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提交给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收到监理工程师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商。

(2)工程材料的预付款

工程材料的预付款是指用于帮助承包商在施工初期购进成为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主要材料或设施的款项。

①当合同条款规定的工程的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商可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②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2.预付款的扣还

开工以后,支付的预付款要从承包商取得的工程进度款中陆续扣还,扣还的办法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一般方式为:

(1)工程预付款应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由项目法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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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2)工程材料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预付款的支付与扣还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地规定下来。如果在合同实施中发生了整个工程当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预付款仍未偿清、中途中止合同等情况时,未偿清的预付款余额应全部、一次性扣还给项目法人。

预付款的扣还偿清计算中有两个问题须注意,一是已签认付款超过合同价格的某百分比的时间,需视工程实际进度而定,可能预付款扣还开始得早些,也可能开始得晚些;二是工程竣工时间也可能提前或延误。然而由于预付款的扣还主要是约定问题,也可以采用简单的计算方法确定每个阶段付款的扣还额。

3.预付款的控制

一般合同规定的预付款扣还开始时间,常常是在累计阶段付款超过合同价格25%或30%开始扣还,这说明承包商只靠预付款而没有相应的补充流动资金投入是不能保持工程正常进行的,因为20%的预付款不可能支持其把工程进展到25%或30%,因此,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承包商流动资金需求量时,应注意其在工程初期的资金状况。

预付款的性质决定了该款项的使用用途。一是要控制承包商必须把预付款用于本项目的准备,为本项目的项目法人服务;二是要控制预付款的使用必须符合本项目工程进展要求,改善资金运动情况;三是承包商必须具有相应的流动资金投入,具有一定的财务能力。如果这几方面控制不住,则项目法人提供的预付款可能失去其应有的作用。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审查承包商对预付款的使用情况。

7.3.3 工程进度付款

工程进度付款是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分阶段地对承包商支付的一种付款方式。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一般规定按月支付。每月的结算是在上月结算的基础上进行的。这种支付方式公平合理,风险性小,便于控制。

1.月支付的程序

(1)承包商应在每月末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永久工程及其他项目的应付金额;

②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③相关规定的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价格调整金额和合同规定承包商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④扣除按规定应由项目法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⑤扣除按规定应由项目法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由承包商应付给项目法人的其他金额。

(2)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进行核查,并向项目法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监理工程师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商亦有权提出这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这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3)项目法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商,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工程师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商。

2.月支付的控制

工程进度付款的费用控制是合同管理中投资控制的基础。总费用是一次次的进度付款累计而成的,因此,对每次进度付款,监理工程师都应认真审查、核定、分析,严格把关,尤其应加强下列环节的工作,有权开具或不开具支付证书:

(1)对月报表中所开列的永久工程的价值,必须以质量检验的结果和计量结果为依据,签认的应该是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合格工程及其计量数量。相关工程计量参见本章§7.2。

(2)必须以预定的进度要求为依据。一般以扣除保留金额及其他本期应扣款额后的总额大于投标书中规定的最小金额为支付依据,小于这个金额监理工程师不开具本期支付证书。

(3)承包商运进现场的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必须是合格的,有材料出厂(场)证明,有工地抽检试验证明,有经监理人员检验认可的证明。不合格材料不但得不到材料预付款支付,不准使用,而且必须尽快运出现场。如果到时不能运出,监理工程师将雇人将其运出,一切费用由该承包商承担。

(4)未经监理工程师事先批准的计日工,不给予承包商支付。

(5)把好价格调整和索赔关。

7.3.4 保留金

保留金是项目法人持有的一种保证,保留金是为了促使承包商抓紧工程收尾工作,尽快完成合同任务,确保在工程竣工移交后,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仍能履行修补缺陷的义务。

(1)监理工程师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商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额达到合同规定的数额为止。

(2)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的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工程师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项目法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商。

(3)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商。

(4)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项目法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商。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商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工程师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7.3.5 完工结算

监理工程师开具完工付款证书,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进行竣工结算。完工付款证书是对项目法人以前支付过的所有款额以及项目法人有权得到的款额的确认,指出项目法人还应支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还应支付给项目法人的余额,具有结算的性质。因此,完工付款也叫竣工结算。

完工付款证书与阶段付款证书不同。阶段付款证书是以监理工程师审核结果为准的,可以将承包商申请的款项删掉,可以对前一个阶段付款进行修正,也可以将认为满意了的项目加在下一个阶段付款证书中。阶段付款证书的支付项目与支付金额,按合同规定以及视监理工程师满意或不满意审核认定。而完工付款证书的结算性质决定了监理工程师已无后续证书可以修正,因此他必须与承包商在其提出的竣工报告草稿的基础上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

完工付款证书必须以所有阶段付款证书为基础,但又必须处理好各种有争议的款项,在付款证书中不再出现未经解决的有争议的款项。例如最常见的关于索赔费用的争议,虽然FIDIC合同条件允许索赔费用在完工付款证书中支付,但对事件本身,应在此之前解决完毕。

完工付款证书是对监理工程师费用控制工作的全面总结,要全面清理和准确审核工程全过程发生的实际费用,工作量是较大的。

1.完工付款的内容

完工付款的内容包括:

(1)确认按照合同规定竣工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

(2)确认项目法人以前支付的所有款额以及项目法人有权得到的款额。

(3)确认项目法人还应支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还应支付给项目法人的余额,双方以此余额相互找清。

2.完工付款的程序

(1)承包商提出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商即可以向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

①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相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

②已按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

③已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2)监理工程师颁发工程移交证书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商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①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以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

②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对上述报告及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意见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

③监理工程师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项目法人进行工程验收。项目法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商。

(3)承包商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合同工程的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

①至工程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②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他金额。

(4)监理工程师开具完工付款证书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商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项目法人审批。项目法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商。若项目法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相关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付给承包商。

7.3.6 最终结清

1.承包商在收到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相关的证明文件。

(1)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商的追加金额;

(3)承包商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金额。

若监理工程师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有权要求承包商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向监理工程师正式提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

2.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项目法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工程师。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商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商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项目法人已付清监理工程师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3.监理工程师收到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向项目法人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发包方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按合同规定和其他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商的合同总金额;

(2)项目法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项目法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项目法人审查监理工程师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商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商。若确认承包商应向项目法人付款,则项目法人应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项目法人。

若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工程师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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