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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计税模式的优势

时间:2022-10-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更重要的一点在于全费用综合单价已包含增值税,可以有效地避免施工企业将自身的管理风险转嫁给业主方所导致造价确定不合理。增值税下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模式将促进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水平的提升。正是由于此,水利业“营改增”后施行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模式将促使各类与水利相关的中小型单位必须到税务部门进

一、增值税下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模式的优势分析

水利业“营改增”后,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模式的优势明显。其具体体现在:

(一)风险分摊更合理

如果在增值税模式下,依然采用将税金分离的综合单价模式计算,不考虑企业管理水平高低、施工企业也不会进行税金成本管理以及不考虑增值税下工程造价确定的合理风险分摊等因素,那么解决以上弊病则应从增值税的实质入手予以调整。增值税的两大构成无外乎为销项税和进项税,由于销项税的纳税基数受进项税的影响,因此,导致增值税计税复杂的根源还包括进项税。由于进项税实际可抵扣金额的依据为相关计税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恰好与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根据风险分摊原则企业自身管理水平的风险应由其完全承担,因此,在增值税条件下运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模式更有利于将此风险分摊,并有利于工程造价的确定。更重要的一点在于全费用综合单价已包含增值税,可以有效地避免施工企业将自身的管理风险转嫁给业主方所导致造价确定不合理。再者,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投标中是自主报价,也可以很好地将企业管理水平的税金风险效益体现在报价中,这将有效避免后期工程结算中的争议。

(二)工程造价的确定与企业收益更为合理

水利业营业税模式计税简便,不存在抵扣问题,理解和计算都较为容易。而用增值税等一般计税的方法计税则相对复杂,需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由于水利业所涉及的抵扣项目非常复杂,并且每一抵扣项目均对应不同的税率,这就导致应纳税额不仅与销项税额相关,而且必须考虑进项税额的影响。在营业税计税模式下,由于计税的基数与对应税率均是定值且具有唯一性,企业虽是纳税人但其并非负税人,因此施工企业并不承担税金高低的风险,因此,是否将税金纳入综合单价均不会对造价的确定带来影响。在增值税计税模式下,构成增值税的两大主要因素是销项税与进项税,销项税的计算税率虽然是确定的,但是由于它计算税额的基数受进项税额的影响,将导致销项税的数值并不恒定,而造成增值税计税复杂的根源还是进项税。目前我国增值税的缴纳方法是纳税人先向税务部门上报销项税,再由纳税人逐次抵扣应纳的进项税,进项税可抵扣额的依据是纳税人已经取得对应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纳税方式虽然没有改变施工企业是纳税人而非负税人的身份,但施工方实际的税负水平将和其自身的管理水平密不可分,即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依法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完整,则抵扣进项税额就完整,造价的确定及企业的实际收益就更为合理。全费用综合单价将风险分摊原则运用于造价的确定中,保障了造价确定的合理性,更重要的是将增值税下税金的确定与施工企业的自身管理水平相挂钩,也使企业的实际收益更为合理。

(三)弱化了甲乙双方在结算中的矛盾冲突

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模式的显著特点之一即单价上价税合一,这样使得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阶段就将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考虑进各分项工程的单价,施工过程中迫使施工企业将税金作为其施工成本进行严格控制与管理,避免了结算过程中因各进项项目繁多,以及在计算各项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上造成甲乙双方各执己见所引发的矛盾冲突。若未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模式,在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阶段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时候——例如对于螺纹钢HRB400的进项税额如何确定——双方势必会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施工企业的施工管理手段与能力差异,对于材料消耗量的控制是有明显不同的。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阶段,对于螺纹钢HRB400的制作安装报价是依据清单计算规则计算的清单工程量,不包含损耗的量,而清单综合单价则是按照定额考虑损耗率后材料消耗量得到的清单综合单价;然而在施工阶段,实际使用的材料则是项目实施阶段所反映出的实际消耗量。从这一例子不难发现,在这一环节中,对于某种材料的数量就出现了三种情况的考虑。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清单工程量、投标报价中的材料消耗量两者都是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出现的,是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重要结算依据,然而实际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则应该是考虑实际消耗量后的进项税额,那么在工程项目甲乙双方结算阶段,进行竣工工程造价确定的时候该如何对其进行扣除,这将是双方利益的冲突点之一。同样,对于材料的单价,施工企业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与施工企业实际所采购的材料单价一定是有所差异的,这也将在结算阶段成为甲乙双方的矛盾点。但是,若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模式,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的时候就将这些因素自行考虑到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中,那么在结算阶段上述矛盾将不复存在,这将极大地弱化甲乙双方在计算中的矛盾冲突。

(四)有利于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增值税下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模式将促进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水平的提升。投标报价阶段将增值税额考虑进全费用综合单价,即将税费考虑进了建设工程各分项的成本,施工企业为了能获取更多利润,那么就促使施工企业在原材料购买、机械租赁等时,对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施工技术的管理、现场材料的管理等方面必须有所提升。施工企业势必加强自身的账务发票管理环节,对于采购租赁等一系列凭证票据管理归档,才能有助于进项税的抵扣,否则造成的不能有效抵扣将明显加重施工成本。同时,发票管理加强,这也将使施工单位对于自身成本的认识更加清晰透明,更有助于企业自身资产的合理安排与规划。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模式,将增值税额作为施工成本考虑,这也更加迫使施工单位在施工技术的改良、设备的维修保养、材料的损耗控制等方面做得更加精细化,使施工企业无论从质量、工期还是效益、口碑等各方面都有所促进,这对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升是有益的。

(五)有利于工程造价计价过程的简化,提高参与各方工作效率

采用增值税下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模式,将简化工程项目的前期预算、期中结算、竣工结算等的办理流程,对参与方来说,工作效率都会有显著提升。在工程造价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下,简化了烦琐的进项税计算与抵扣问题,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将规费和税费一并综合考虑进全费用综合单价之中,对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的各阶段免去了进项税、销项税的计算与抵扣,极大地提升了各方的工作效率,同时也降低了造价从业人员的工作强度,这对造价行业的发展是积极有利的。

(六)有利于水利行业以及水利市场规范化

采用增值税下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模式,将规范整个水利市场及行业。施工企业在进项税抵扣时若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总包单位在相应进项税额缴纳水利安装增值税的时候将无法进行抵扣,无形间增加了其施工成本。正是由于此,水利业“营改增”后施行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模式将促使各类与水利相关的中小型单位必须到税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而作为总包单位而言,材料采购、设备购买与租赁也肯定是会与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这对于水利行业的规范、税收制度的完善和国家工商行业的管理等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水利业“营改增”后,施工企业面临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营改增”是我国现阶段的一项重大的改革,对于施工企业的经营与管理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水利业“营改增”对施工企业是一次巨大的挑战,也将会产生巨大的冲击,传统的、粗放的管理水平,传统的经营管理理念及模式,传统的成本及财务管理模式,都将随之彻底变革,否则将伴随“营改增”的实施而被淘汰。为推动水利业“营改增”的顺利、平稳、健康发展,增值税下工程造价的确定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施工企业的造价管理水平需提高

从上述研究结论可以看到,“营改增”后对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水平,特别是造价管理水平的要求大幅提高。以施工企业的业务源头为例,就投标报价的编制来看,就与营业税环境下完全不同。在营业税模式下,将工程项目总造价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就不存在税款抵扣,其税赋直接转移给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税金方面收支平衡,营业税与施工成本及费用的关系很小,因此投标报价的主要思路即按定额、信息价或市场价进行组价,测算并确定报价即可。水利业“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实际利润的高低将与实际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的多少挂钩,将使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思路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以往施工企业对大宗材料采购、辅材地材采购、施工机具配备以及企业管理费用的控制难成体系、较为松散的状态将不复存在,施工企业必须对项目每一笔费用的支出环节严格把关,最大限度地保证进项税的抵扣额度,进而积累相关造价信息,健全企业造价管理体系、完善企业定额、建立企业价格信息库,达到对成本的准确控制。只有这样,才能够在投标环节结合自身准确的成本信息,编制出合理的投标报价,以避免盲目报价导致无法中标或者亏损。

(二)施工企业的企业管理水平需提高

对施工企业的管理来讲,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环节较为简便,征收成本相对较低,增值税的征收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以及可抵扣增值税项目、开票对象等有比较严格的规范要求,企业缴税环节和相关手续办理均将更为复杂,需要施工企业建立相应的制度进行规范管理,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例如,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缴纳的时候才进行营业税的计算,然而增值税却在多个环节都涉及会计核算,包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多个科目的核算。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所以在计算销项税的时候,需要将含税的工程款进行换算,得到不含税的收入。因此,施工企业应改进其企业管理的方式,模拟进行实际财务分析,重点分析企业损益表和现金流表的影响。需对水利企业内部现有的管理系统中预结算、成本管理系统等进行合理的评估,以保证核算会计信息的准确以及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的准确。由此可见,“营改增”对施工企业不仅仅是对财务管理的水平要求大幅提升,其实质是对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要求大幅提升,对包括投标策略、合同管理、采购管理等在内的各个环节的管理水平均提出了更高要求,以保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被抵扣。同时,水利企业还需要把学习相关的法规政策贯穿项目始终,需要对《试点实施办法》及其相关文件进行学习,确保企业内部人员对增值税下水利安装成本上升的意识上一个台阶。在水利业“营改增”具体实施方案颁布之前,施工企业可以组织展开模拟运转,即在现有情况下,参照已经实施“营改增”行业的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全过程的增值税模拟管理和账目核算,严格依据实施增值税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所有管理环节进行全面的审查,提前找出或发现自身企业不适应增值税征收相关管理规定的实际情况,以便水利业征收增值税具体实施方案颁布后,能做到事前的、有效的、系统的、有针对性的预防和准备工作。

(三)施工企业的发票管理水平需提高

由于我国水利业长期以来形成的若干特点,导致发票的收集和查证工作强度和难度很大。首先,施工企业、传统的生产制造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比较大,工程项目在全国各地分布,不同材料的采购地点也相对分散,各类材料管理部门不同,各笔采购业务都需要按照国家现有的增值税税收制度及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很多,发票的收集、整理、审查等工作时间长、难度大,按目前的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完毕,这项工作的难度非常大。

其次,施工合同中“甲供”材料和设备的占比对施工企业的税赋高低有着重大影响。如果存在甲供材料和设备,甚至其在合同中所占比例较大时,施工企业取得能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发票就相对减少,这样就导致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赋增加,利润降低甚至亏损。因此,施工企业发票管理的意识和水平急需提高,否则将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生存问题。

(四)施工企业的综合报价水平需提高

作为水利行业的施工企业,能否获得预期的社会以及经济效益,其先决条件即能承包到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而能否顺利地承包到工程项目,其主要的因素在于能否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出有利于企业利益最大化且能中标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是施工企业必须遵循的原则。目前习惯的投标报价是根据本企业的管理能力、市场行情和经验,在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下浮一定幅度报价,完全没有考虑税金的影响。如果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单价中包含了税金,这种变化使水利企业投标时考虑问题比原来复杂。投标报价中有关原材料等构成的直接成本中未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在实际施工中,到底哪些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哪些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编制投标报价中是很难准确预测的。所以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就不能简单下浮比例,必须对增值税的缴纳和抵扣进行认真测算,在测算的基础上综合其他因素再填报价格。正是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属性差异,增值税作为价外税,那么施工企业承接新工程就要考虑到这一点,将项目实施阶段各种可能影响到进项税抵扣的环节严格把控,报价预先考虑,从而形成自身企业新的投标报价策略和方案。

(五)工程项目中的“甲供材料”管理需加强

目前我国许多建设项目中所涉及的部分材料会由甲方提供,即“甲供”材料。虽然材料是业主方自行采购提供给施工企业,但是在计算水利安装工程造价的时候,“甲供”材料的费用是要一并计入工程造价中的。计取建筑安装工程税费的时候,“甲供”材料的费用同样需要作为计税的基数计取相应税费。在营业税计税模式下,通常业主单位实际应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为竣工结算工程造价扣除所包含的“甲供”材料费用。而水利业“营改增”后,若没有税务部门关于“甲供”材料相关的操作办法,那么竣工结算后业主单位应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就不仅仅是竣工结算工程造价扣除“甲供‘材料费用那么简单了。在计算建筑安装工程增值税的时候,其销项税是按照构成整个项目的各项除税后的费用作为税基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建筑安装工程的销项税是包含了“甲供”材料费后进行计算的,然而在进行进项税抵扣的时候,“甲供”材料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为业主单位,而并非施工企业。由于发票上纳税人主体不同,故在施工企业缴纳增值税的时候,“甲供”材料所缴纳的增值税并不能作为施工企业进行进项税抵扣凭据。因此,施工企业在结算时,业主单位应向施工企业支付的工程款为竣工结算工程造价加上“甲供”材料已纳增值税的和,再减去已购甲供材料费用。施工企业需要在合同管理上将材料“甲供”的问题和甲方进行约定,否则进项税得不到抵扣将会成为成本增加的原因之一。其次施工企业还应与建设单位就材料“甲供”的范围进行合同约定,否则建设单位将大量采购进项税率高的材料作为“甲供”,而施工企业采购进项税率低的材料,势必将造成最终施工企业进项税抵扣额很少,增加建造成本。因此,施工企业就必须将“甲供”材料当作自身企业的项目成本进行核算与管理,对“甲供”材料品种、实际用量与甲方采购单价做好相应的记录存档,以便对企业自身的施工成本与财务管理做到心中有数。

(六)水利劳务人工费可能会进一步提升

目前我国水利业的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水利劳务公司以及一些零散的农民工。一旦水利业施行“营改增”,那么对于这类为施工企业提供水利施工劳务的水利劳务公司,其取得的劳务收入也应按照11%进行增值税销项税计征,却没有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与原有3%的营业税相比,增加了近3倍的税负。像这类微利的企业,税负的明显增加,势必会造成劳务公司将增加的税负成本通过提高劳务价格的方式转嫁给施工总承包企业,那么由此施工企业的建筑安装成本中的人工费可能会进一步提升。对此人工费的可能提升,势必造成施工企业建筑安装成本的增加,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劳务用工管理体系。

(七)针对“营改增”具体实施前的项目,施工企业需与上级主管部门积极沟通

目前正是我国水利业“营改增”实施的探讨阶段,社会各界均在此问题上做了大量的调研与分析测算,一旦水利业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实施方案颁布,就标志着水利业正式实施征收增值税。那么在此之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在建或已完工未结算的等)税费该如何计取,施工企业应主动、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与交流,尽早作出符合相关规定的准备与决策。对与此类“老工程”,施工企业应在方案实施之前做好相应的模拟测算,分析“营改增”对此项目有何影响,影响有多大。因前期租赁或购买的设备、材料等是在营业税阶段进行采购的,若结算采用增值税计税模式,那么施工企业在这部分费用上是无法取得相关进项税抵扣凭据的,这将不利于施工企业的发展,所以施工企业应当主动与上级建设及税务等主管部门取得联系,提出相关建议——“老工程采用老办法”。这样施工企业还需将购买材料设备的时间周期做好相应的记录,以便后期对“新”“老”材料设备的界限进行认定,这样才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与“营改增”在全国的顺利展开。通过上述的分析,在水利业“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水利企业能否继续健康持续发展,能否在同营业税模式一样合理低价中标,以及能否在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工期、保证质量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前提下获得预期经济及社会效益,将与上述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的落实息息相关。

本章对增值税下全费用综合单价模式相对于现行的综合单价计价模式进行了优势分析,可以明显地得出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模式在实际工程中所发挥的适用性、合理性、简便性、积极性,是解决水利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面临的困惑的最佳方法。同时,针对水利业“营改增”后对施工企业可能面临的影响提出了应对措施,以保证“营改增”后水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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