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规范交通海权执法程序

规范交通海权执法程序

时间:2022-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从目前交通海权维权的发展态势来看,交通海权海权主管机关需进一步加强与军方的合作和沟通,完善双方合作的工作机制和法律保障制度,为交通海权维权工作提供强大的威慑力。四是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增强维权综合实力。建议由国务委员或副总理一级的国务院领导,担任跨部委协调机制主要领导,联合海事与海警两支海上执法队伍,成立海洋执法联合指挥部,协调海洋事务。

一是加强与军方合作。在近几年我国的海洋维权工作中,为避免海上事态扩大,一线的执法工作一般由代表政府的执法船舶与飞机执行,特殊情况下军舰船与飞机在后方提供安全保障。目前初步形成情报信息共享、协同合作的工作机制,取得一定成效。但从目前交通海权维权的发展态势来看,交通海权海权主管机关需进一步加强与军方的合作和沟通,完善双方合作的工作机制和法律保障制度,为交通海权维权工作提供强大的威慑力。

二是增加强制措施的可操作性。着重解决国内法律对登临权方面的空白,明确执法人员实施登临后的行政强制程序;同时明确授权于海事部门行使紧追权,对于存在涉嫌刑事责任的海上行为,进一步明确移交程序和相关规定;对于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的细节问题以实施细则的法规文件形式予以解释说明,特别是程序性问题,使我国海上执法队伍行使职权做到有理、有据、有节,通过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我国海洋行政执法的国际形象和影响力。

三是设置科学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实践中,由于外籍船的法律主体地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何实施对外籍船的法律责任的追究,在法律程序、法律文书以及对外籍船不履行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应采取的强制措施等方面,既没有成文的规范,也没有实践的指南。如何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追究其法律责任,需要从法律规范和法律实施等角度深入研究。此外,我国目前对外籍船舶的处罚力度也较弱,与欧美国家动辄几十万美金的处罚力度有明显差距,未对违章的外国籍船舶形成足够的威慑力,需尽快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提高对外国籍船舶的处罚力度。

四是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增强维权综合实力。建议由国务委员或副总理一级的国务院领导,担任跨部委协调机制主要领导,联合海事与海警两支海上执法队伍,成立海洋执法联合指挥部,协调海洋事务。内容诸如:海上突发事件的处置、案件移送、协助调查、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送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