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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政法规

时间:2024-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建筑行政法规是对法律的进一步细化,是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中的授权条款和管理全国建筑行政工作的需要制定的,是法律体系中第二层次,以国务院令形式公布。在建筑行政法规层面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主要的行政法规。并规定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职责。

建筑行政法规是对法律的进一步细化,是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中的授权条款和管理全国建筑行政工作的需要制定的,是法律体系中第二层次,以国务院令形式公布。

在建筑行政法规层面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主要的行政法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根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制定的一部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专项法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该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明确了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和《建筑法》对施工企业的五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规定了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明确规定了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该条例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等。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该条例的颁布和实行标志着我国依法建立起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并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还应提供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3.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该规定指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并规定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职责。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该规定指出: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制度;规定了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文明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要进入施工现场开展工作,必须经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施工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该条例就事故报告、施工调查、施工处理和事故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该规定对各级政府部门,对特大安全施工的预防、处理职责作了相应的规定,并明确了对特大安全施工行政责任进行追究的有关规定。其主要内容概述如下:各级政府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预防的法律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规定、各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该条例。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该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于2004年1月9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共23条,分5部分,包括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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