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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的困境与第三方鉴定何以可能

时间:2022-09-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相反,第三方评审是体制外的,上述各项条款都是体制外的自主行为。其三,第三方评审主体应该是独立的执业机构,其雇员应该是职业评审师与外聘专家结合,它的收入与评审业绩直接挂钩,并且对评审结果负有连带责任,使评审事业成为一种可以盈利的职业建制。第三方评审机构在接受国家或政府委托的评审项目时要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一旦发现问题,可以有效践行承担评审的连带责任。

7.评审的困境与第三方鉴定何以可能

不久前,国家林业局要求陕西省林业厅委托国家专业鉴定机构对华南虎照片等原始材料依法进行鉴定,并如实公布鉴定结果(科学网12.19)。对于这则消息,可谓喜忧参半:喜的是主管部门终于明确表态,为真相大白提供了最重要的前提保证;忧的是这个鉴定程序,能否得到我们所追求的真相,毕竟当事者回避制度是保证鉴定结果客观公正的必要条件。由此也引发了一个老问题:如何解决传统的评审困境?在笔者看来,鉴定可以划归广义的评审范畴内,评审的本意中就包含鉴定的内容。在社会转型时期,现实的评审操作程序无法应对由社会失范带来的诸多问题,在后伦理时代,传统的评审范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鉴于以上困境,本文主要探讨第三方评审制度的结构与安排。这里提到的第三方评审的结构与传统评审结构的区别主要有四点:首先,评审机构空间隶属关系不同。传统的评审大多是体制内评审,包括评审机构设置、评审人员资格认定以及选择,还有评审程序设定等都是来自体制内的安排。相反,第三方评审是体制外的,上述各项条款都是体制外的自主行为。其次,对于评审过程而言,传统评审一直把评审行为本身视为一种公共物品的生产过程,并以此来运作评审。这样做的缺点是,效率低下问题迟迟无法解决,而且无法有效避免“公地悲剧”。所以,我们在科技项目的评审中,经常能够见到预算最大化倾向泛滥的苗头,主要原因就在于科技资源是国家的(相当于公地),没有人会为此负责,实质性的责任伦理缺位为评审过程中的寻租与设租预留了广阔空间。如果我们转变思路,把评审行为看作一种私人物品的生产过程,至少评审效率会得到明显提高,而且能够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把评审行为的责任与权力挂钩,抑制了预算最大化的倾向,带来真正的客观评审。其三,第三方评审主体应该是独立的执业机构,其雇员应该是职业评审师与外聘专家结合,它的收入与评审业绩直接挂钩,并且对评审结果负有连带责任,使评审事业成为一种可以盈利的职业建制。其四,传统评审体制评审主体来源杂且多,各部委、各省市都可以自行组织各种类型与规模的评审,属于小作坊式的评审,评审质量与效率难以保证。相对而言,第三方评审完全可以采用专业化的方式,按照学科门类的区别,组成不同的专业评审主体,这样既杜绝了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万金油”式的评审,又保证了评审的质量与效率。第三方评审作为一种可以盈利的职业建制,并非把所有的评审都委托给第三方。第三方评审同样存在弱点:首先,它获取信息的能力无法与体制内评审机构相比,导致评审结果可能存在先天缺陷;再者,完全利益导向的第三方评审会对利润少的或责任巨大的项目拒绝评审,或者有选择性地评审,这种行为不利于科技的全面发展;第三,第三方评审也存在由于追求自身利益的原因被异化的可能性。如何克服这种困境,笔者认为:根据专业分工的原则来划分评审的领域,再结合项目的大小进行组合分类,比如中、小项目完全可以委托给第三方评审机构。第三方评审机构在接受国家或政府委托的评审项目时要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一旦发现问题,可以有效践行承担评审的连带责任。由国家对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对于优秀的评审机构可以加大委托评审任务量,并根据专业化原则,逐渐开放更多的评审领域,对于不合格的评审机构应该及时整改或取缔。之所以强调评审机构的第三方性质,主要是为了回避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的人情关系以及权力关系对评审的干扰,以制度的形式,把评审作为一种独立的职业建制,通过职业伦理与职业生存的要求来克服评审中的寻租与设租行为,避免那些走过场的形式化程序,真正使评审成为对社会负责的专业化的职业建制。对于那些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由于涉及领域众多,以及风险与收益的不确定性,任何按照专业化分工运作的专业评审机构都无力完全承担的项目,则可以实行国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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