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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的写作何以可能

时间:2022-1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起源》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中占有重要地位,正是它的发表使唯物史观在史前社会这段历史中摆脱了假说状态,成为真正的科学。带着这样的困惑,笔者以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为基础,从历史的视角详细考证了《起源》写作当时的背景条件。经考证,恩格斯之所以能够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撰写完成这样一部科学巨著,主要源于两方面原因。

起源》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中占有重要地位,正是它的发表使唯物史观在史前社会这段历史中摆脱了假说状态,成为真正的科学列宁曾高度评价这部著作,指出:《起源》“是现代社会主义的基本著作之一,其中每一句话都是可以相信的,每一句话都不是凭空说的,而是根据大量的史料和政治材料写成的。”[110]然而,就是这样一部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中占有重要地位、根据大量史料和政治材料写成的科学巨著,恩格斯却仅用了1884年4月初—5月26日[111]短短两个月的时间便撰写完成,因此,恩格斯如何能够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撰写完成这样一部重量级的著作,便不免成为读者心中的困惑。带着这样的困惑,笔者以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为基础,从历史的视角详细考证了《起源》写作当时的背景条件。经考证,恩格斯之所以能够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撰写完成这样一部科学巨著,主要源于两方面原因。

(一)19世纪中叶后尤其是70年代后原始社会研究的新进展

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的第一个社会形态,是全部人类历史发展的出发点,对于验证和完善唯物史观至关重要。恩格斯曾经指出:“这个‘太古时代’在一切情况下,对一切未来的世代来说,总还是一个极有趣的历史时期,因为它建立了全部以后的更高的发展的基础,因为它以人从动物界分离出来为出发点,并且以克服将来联合起来的人们永远不会再遇到的那些困难为内容。”[112]但是,“在1847年,社会的史前史、成文史以前的社会组织,几乎还没有人知道”[113]。希腊、罗马和德意志的上古史还是一个神秘的领域,人们对于原始社会的认识还只是初步的,很大程度上带有推测的性质。正是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这种限制,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不加限制地写道:“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114]

然而,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地质学、考古学、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发展,历史科学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一大批原始社会史研究方面的重大成果相继出版。

在土地所有制研究方面,1847—1852年,普鲁士政府顾问、作家奥古斯特·哈克斯特豪森(1792—1866)在19世纪40年代游历俄国的基础上发表了三卷本著作《俄国的国内状况、国民生活、特别是农村设施概论》,1866年发表了《俄国的农村制度》,记述了俄国土地关系中当时还残存的土地公社所有制。

1852年,英国驻印度的殖民官员乔治·坎伯尔(1824—1892)发表了《现代印度:民政管理制度概述。卷首附当地居民及其制度的某些材料》,1872年发表了《论印度土地占有制》,记述了印度的土地公社所有制。

1854—1871年,德国历史学家,古代和中世纪的日耳曼社会制度的研究者格奥尔格·路德维希·毛勒(1790—1872)发表了《马尔克制度、农户制度、乡村制度、城市制度和公共政权的历史概论》、《德国马尔克制度史》、《德国领主庄园、农户和农户制度史》、《德国乡村制度史》和《德国城市制度史》五部著作,用丰富的材料证明了土地公有制“是一切条顿族的历史起源的社会基础”[115],并且“凭其正确的直觉,确认德意志的马尔克制度是一种纯粹社会的制度,虽然它以后大部分成了国家的基础,但在本质上它是和国家不同的”[116],阐发了“公共权力逐渐从马尔克、乡村、农户、城市等最初的组织中产生和与之并行产生的情形”[117]

1861年,J.W.B.莫尼发表了两卷本著作《爪哇,或怎样管理殖民地。为目前英属印度问题提供一个实际解决的办法》,记述了爪哇的土地公社所有制。

1879年,俄国社会学家、历史学家、民族学家和法学家马克西姆马克西莫维奇·柯瓦列夫斯基(1851—1916)发表了《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对公社在不同国家中的历史命运作了比较研究,用新的事实证实了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即原始公社的实质的结论”[118]

1880年,在印度供职多年的英国法学家约翰·菲尔发表了《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人村社》。

在原始社会组织结构方面,1846—1856年,英国历史学家乔治·格罗特(1794—1871)发表了十二卷本的《从远古时代到亚历山大大帝同辈人去世的希腊史》,用大量史料证明了古代希腊存在过氏族制度。

1854—1856年,德国历史学家泰奥多尔·蒙森(1817—1903)发表了三卷本著作《罗马史》,1864年发表了《罗马研究》,勾画了罗马的氏族制度。

1861年,瑞士历史学家和法学家约翰·雅科布·巴霍芬(1815—1887)发表了《母权论。根据古代世界的宗教的和法的本质对古代世界的妇女统治的研究》,开启了家庭史的研究[119]。他第一个“抛弃了关于性关系杂乱的尚未认知的原始状态的空谈”[120],“到历史的和宗教的传说中寻找这种原始状态的痕迹”[121],试图证明古代经典著作向人们提供了原始状态盛行毫无限制的性关系的大量证据[122];“搜集并研究了吕西亚人、克里特人、雅典人、莱姆尼亚人、埃及人、奥乔美尼亚人、洛克里亚人、莱斯比亚人以及东亚各民族之间存在着母权制和妇女统治的证据”[123],阐明原始状态杂乱的性关系决定了“世系只能依照女系——依照母权制——计算,古代的一切民族,起初都是如此”[124];阐明在原始时代共产制家户经济中,妇女占统治地位[125]。但是巴霍芬却不恰当地把原始状态毫无限制的性关系称为“淫游”[126],认为从“淫游”到专偶婚的发展,从母权制到父权制的发展,并不是由人们的现实生活条件的发展所引起的,而是由这些条件在这些人们头脑中的宗教反映,由宗教观念的进一步发展引起的。[127]

同为1861年,英国法学家和法学史专家亨利·詹姆斯·萨姆纳·梅恩(1822—1888)发表了《古代法:它与社会早期历史的联系和它与现代法律观念的关系》,1871年发表了《东方和西方的农村公社。在牛津大学的六次演讲》,1875年发表了《古代法制史演讲录》和《印度的研究对当代欧洲思想的影响。演讲》。但是,梅恩“根本不了解氏族的地位和作用,认为社会的原始形式不是氏族,而是他所知道的印度的父权制大家庭”[128],因此,在1875年出版的《古代法制史演讲录》中,他说:“人类社会的所有各分支可能是或可能不是从原始家长细胞所产生的联合家庭[129]发展而来。”[130]

1865年,英国历史学家约翰·弗格森·麦克伦南(1827—1881)发表《原始婚姻。关于婚礼中抢劫仪式的起源的研究》一书,“虚构出外婚制‘部落’与内婚制‘部落’的僵硬的对立”[131],并使其错误地成为家庭史领域“占统治地位的观点的公认基础”[132]。然而尽管他“费了莫大气力去误解氏族问题”[133],但是这本书还是“在人们还不知道什么是氏族的时候……就已经证实了氏族的存在,并且大体上正确地描述了卡尔梅克人、切尔克斯人、萨莫耶德人的氏族,以及三个印度民族——华拉耳人、马加尔人、曼尼普尔人的氏族”[134]。1876年,麦克伦南发表了《古代史研究。附重印的〈原始婚姻。关于婚礼中抢劫仪式的起源的研究〉》,“断言群婚是纯粹的虚构,这样,他便比巴霍芬落后了许多”[135]

1865年,英国人类学家和民族学家爱德华·伯内特·泰勒(1832—1917)发表了《人类原始历史和文明的产生的研究》(伦敦版),1871年发表了《原始文化:神话、哲学、宗教、艺术和风俗发展的研究》两卷集(伦敦版)。

同为1865年,英国学者拉伯克(1834—1913)发表了《史前时代》,1870年发表了《文明的起源和人类的原始状态。蒙昧民族的精神状态和社会状态》(伦敦版),认定群婚是历史的事实,但仍认为麦克伦南的全部体系所依据的外婚制“部落”与内婚制“部落”的对立是不可辩驳的真理[136]

1874年,瑞士民族学家和原始社会史学家亚历克西斯·日罗-特隆(1839—?)发表了《家庭的起源》(日内瓦、巴黎版),同样“束手无策地徘徊于麦克伦南的外婚制的迷宫中”[137],认为麦克伦南的全部体系所依据的外婚制“部落”与内婚制“部落”的对立是不可辩驳的真理[138]

1875—1876年,美国历史学家和民族学家休伯特·豪·班克罗夫特(1832—1918)发表5卷本的《北美太平洋沿岸各州的土著民族》,用大量事实证明了人类历史上的确存在过杂乱的性关系时期,例如白令海峡沿岸的加惟基人、阿拉斯加附近的科迪亚克岛上的人、英属北美内地的提纳人中存在的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性关系[139],仍然存在于阿拉斯加地区的大多数居民中的初夜权(群婚的残余)[140],以及加利福尼亚半岛的居民(蒙昧时代高级阶段)在节日里几个“部落”聚集在一起,不加区别地发生性关系[141]

尽管上述著作的出版为人们了解原始社会史和婚姻家庭史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丰富材料,但是,在有关原始社会的一些关键问题上,仍然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难点和问号。例如,麦克伦南创造出的外婚制“部落”与内婚制“部落”的对立还没有被攻破,氏族的本质、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的关系、氏族与家庭的关系等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为此,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不仅格罗特,而且尼布尔、蒙森以及迄今为止的其他一切古典古代历史编纂学家,都没有解决氏族问题。不论他们多么正确地叙述了氏族的许多特征,但是他们总是把氏族看做家庭集团,因此便不能理解氏族的本性和起源”[142];“今天甚至最著名的历史编纂学家们在谈到罗马的氏族制度时还是怎样的一片混乱,仅举一例就可以看出。在蒙森关于共和时代和奥古斯都时代罗马氏族名称的论著(《罗马研究》1864年柏林版第1卷)中,有这样一段话:‘……在长时期内,妇女和血族以外的人结婚比同血族以内的人结婚要困难得多,因为这种在血族以外结婚的权利……到6世纪时,还被当做赏给个人的特权……但是,凡是实行这种外婚制的地方,妇女在上古时代是转入夫方部落的。……’可见,蒙森断言,属于某一氏族的罗马女子,最初只能在她的氏族内部结婚,因而,罗马的氏族是内婚制,不是外婚制”[143],等等。

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美国法学家、民族学家、考古学家和原始社会史学家路易斯·亨利·摩尔根(1818—1881)在对北美印第安人进行长期广泛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于1851年和1871年分别发表《易洛魁联盟》和《人类家庭的血亲制度和姻亲制度》之后,又于1877年发表了《古代社会,或人类从蒙昧时代经过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的研究》,通过研究氏族为人们提供了一把理解人类原始史的钥匙[144],成为“第一个具有专门知识而尝试给人类的史前史建立一个确定的系统的人”[145]。在《古代社会》中,针对麦克伦南创造出的外婚制“部落”与内婚制“部落”的对立,摩尔根“彻底推翻了麦克伦南人为地编造的理论的最后残余”[146],阐明“内婚制和外婚制根本不构成对立……在群婚还盛行的时代……一个部落分为好几个母系血缘亲属集团,即氏族,在氏族内部,严格禁止通婚,因此,某一氏族的男子,虽能在部落以内娶妻,并且照例都是如此,却必须是在氏族以外娶妻。这样,要是氏族是严格外婚制的,那么包括了所有这些氏族的部落,便成了同样严格内婚制的了”[147]。与此同时,摩尔根通过对美洲印第安人的氏族的实证研究发现,“这种按母权制建立的氏族,就是后来按父权制建立的氏族——即我们在古希腊罗马时代文明民族中可以看到的氏族——所由以发展起来的原始形式”[148],从而“找到了一把解开希腊、罗马和德意志上古史上那些极为重要而至今尚未解决的哑谜的钥匙”[149],说明了“对于迄今所有的历史编纂学家来说都是一个谜”[150]的希腊的和罗马的氏族。恩格斯认为:“确定原始的母权制氏族是文明民族的父权制氏族以前的阶段的这个重新发现,对于原始历史所具有的意义,正如达尔文的进化理论对于生物学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对于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一样。它使摩尔根得以首次绘出家庭史的略图;这一略图,在目前已知的资料所容许的限度内,至少把典型的发展阶段大体上初步确定下来了……这样就在原始历史的研究方面开始了一个新时代。母权制氏族成了整个这门科学所围着旋转的轴心;自从它被发现以后,人们才知道,应该朝着什么方向研究和研究什么,以及应该如何去整理所得的结果。”[151]

摩尔根根据亲属制度的变迁将家庭分为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制家庭、父权制家庭、专偶制家庭五个阶段[152],厘清了氏族与家庭的关系,指出:“按起源来说,氏族要早于专偶制和对偶制家庭;它是和普那路亚家庭大致同时的东西,但是这些家庭形式没有一个是氏族的基础。每一个家庭,不管是古老的或不是古老的,都是一半在氏族之内,一半在氏族之外,因为丈夫和妻子属于不同的氏族”[153]

与摩尔根发现“按母权制建立的氏族,就是后来按父权制建立的氏族……所由以发展起来的原始形式”[154],并“根据亲属制度恢复原始家庭形式”[155]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的另一个发现是,摩尔根发现了氏族的本质和氏族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指出“氏族是一个血亲团体,出自一个共同的祖先,具有同一个氏族姓氏,由血亲关系结合在一起”[156],“在盛行氏族制度的地方——即在政治社会建立以前,——我们发现各民族或部落都组织为氏族社会,都没有超出这一范围。‘国家是不存在的’”[157],氏族社会拥有氏族、胞族和部落等社会组织形式[158],但“氏族是基本组织,它既是社会体制的基础,也是社会体制的单位”[159]。这就“第一次说明了氏族就是原始公社制度的主要细胞”[160],同时“出乎意料地给我们阐明了原始时代——国家产生以前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161]“从而为原始社会的全部历史奠定了科学的基础。”[162]

总之,19世纪中叶后尤其是70年代后原始社会研究所提供的丰富的资料、鲜明的立论和经过田野调查得来的闻所未闻的事实,向马克思恩格斯展示了一个需要努力研究分析才能认识清楚的人类原始社会的繁复景象,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深入研究原始社会、验证和发展唯物史观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丰富资料。

(二)马克思恩格斯研究原始社会史的早期积淀

人类社会发展史是一个前后相继不可分割的体系,要全面揭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就无法绕开原始社会史这一环节。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历来重视对原始社会史的研究。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便根据当时掌握的材料第一次比较完整地阐明了他们关于原始社会史的基本观点,指出原始社会里没有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原始社会建立在公有制(集体所有)和血族关系基础之上,“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所有制”[163],这“与生产的不发达阶段相适应”[164]。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阐明了他们对家庭的看法并初步探讨了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起源问题。关于家庭,受当时历史科学主流观点——“父权制家庭——拉丁式的或希伯来式的——是原始社会的典型家庭”[165]——的影响,马克思恩格斯也认为父权制家庭是原始社会的典型家庭,认为这种家庭形式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指出“一开始就进入历史发展过程的第三种关系是: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繁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这种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后来,当需要的增长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而人口的增多又产生了新的需要的时候,这种家庭便成为从属的关系了(德国除外)。”[166]关于私有制,他们认为,私有制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解体过程中发展起来的”[167],“是从积累的必然性中发展起来的”[168],“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开始的”[169]。关于阶级,他们认为,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第一次出现了阶级关系[170]。关于国家,他们认为,国家是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矛盾,特别是阶级矛盾的产物,“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171],“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自己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172],“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173]

19世纪50年代,尽管马克思将主要精力转至政治经济学研究,但他仍关注原始社会研究,注重运用历史考察的方法,“探讨资本主义以前的和以后的社会形态以充实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的考察”[174]。在《资本论》的最初稿《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马克思专门写作了《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一节,将前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关系大体分为亚细亚的所有制、古代所有制和日耳曼所有制三种形式,认为这三种形式代表了土地所有制由公有制向私有制发展演变的不同发展阶段。他指出,“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所以,财产只是作为公共的土地财产而存在。”[175]在古代所有制形式中,“公社财产——作为国家财产——即公有地,在这里是和私有财产分开的”[176],“所有制表现为国家所有同私人所有相并列的双重形式”[177]。在日耳曼所有制形式中,“公社所有制仅仅表现为个人所有制的补充”[178],“公社便表现为一种联合而不是联合体,表现为以土地所有者为独立主体的一种统一,而不是表现为统一体”[179]。在家庭问题上,马克思则由于受当时历史学发展阶段的影响,仍认为“家庭”是最初的形式,这一点从“家庭和扩大成为部落的家庭,或通过家庭之间互相通婚[而组成的部落],或部落的联合”[180]的表述中可以看出。

50年代末,针对当时流传着的“可笑的偏见”[181]——即“认为原始的公有制的形式是斯拉夫人特有的形式,甚至只是俄罗斯的形式”[182],马克思指出:“这种原始形式我们在罗马人、日耳曼人、克尔特人那里都可以见到,直到现在我们还能在印度人那里遇到这种形式的一整套图样,虽然其中一部份只留下残迹了。仔细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有制形式,就会证明,从原始的公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例如,罗马和日耳曼的私有制的各种原型,就可以从印度的公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183]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更是把“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具有地域性的概念提升到了具有普遍性的人类社会的原生形态的高度,明确指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184]

60年代,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仍然持原有的关于家庭和氏族的观点,即认为最初是家庭发展为氏族,相关表述为“在家庭内部,随后在氏族内部,由于性别和年龄的差别,也就是在纯生理的基础上产生了一种自然的分工”[185],“产品交换是在不同的家庭、氏族、共同体互相接触的地方产生的,因为在文化的初期,以独立资格互相接触的不是个人,而是家庭、氏族等等”[186]。与此同时,马克思钻研了毛勒关于德国的马尔克、乡村等制度的论著,指出毛勒“详尽地论证了土地私有制只是后来才产生的”[187],这再次证实了马克思关于“欧洲各地的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原始形式”的观点[188]。1868年3月25日,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再次对毛勒的著作给予极高评价,指出“关于毛勒:他的书是非常有意义的。不仅是原始时代,就是后来的帝国自由市、享有特权的地主、国家权力以及自由农民和农奴之间的斗争的全部发展,都获得了崭新的说明。”[189]60年代末70年代初,恩格斯系统研究了爱尔兰的历史,查阅了大量文献和各种历史资料,开列了计达150种以上的关于爱尔兰历史的书目,动手写作《爱尔兰史》,原计划写四章(即自然条件、古代的爱尔兰、英国的征服和英国的统治),后由于1870年7月开始的一些重大政治事件(普法战争、巴黎公社、同巴枯宁派的斗争),恩格斯不得不中断他的写作[190],只写了第一章“自然条件”和第二章“古代的爱尔兰”的一部分。尽管恩格斯没能完成《爱尔兰史》的写作,但他基本上已经搜集齐全这一著作每一章节的材料,并做了15个笔记本的准备资料,包括马修·奥康瑙尔《1691年和解后的爱尔兰天主教徒史,兼论自亨利二世入侵至革命前的爱尔兰状况》(1813年都柏林版)、托马斯·穆尔《爱尔兰史》、高德文·斯密斯《爱尔兰历史和爱尔兰性格》(1861年牛津和伦敦版)、约·格·科尔《爱尔兰旅行记》(1843年德勒斯顿和莱比锡版第1、2卷)、约翰·戴维斯《史学论文集》(1786年伦敦版)、斯宾塞《爱尔兰现状一瞥》、托·卡特《奥蒙德公爵詹姆斯传。从1610年诞生至1688年逝世》(1736年伦敦版第1—3卷)、爱德华·威克菲尔德《爱尔兰的统计数字和政治情况》(1812年伦敦版第1、2卷)、约·普兰德加斯特《克伦威尔对爱尔兰的整饬》(1865年伦敦版)、约·墨菲《爱尔兰的工业、政治和社会》(1870年伦敦版)等书的摘录或札记,以及《有关爱尔兰没收土地历史的材料》、《爱尔兰年表》等。这些准备资料为恩格斯以后的理论活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1884年写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相关部分时,恩格斯便利用了他研究古代爱尔兰凯尔特人社会制度时所作出的一些科学结论。

自70年代中期起,马克思加大了对资本主义以前的各社会形态的研究力度,并十分注意研究各不同社会中的公社形式。1876年5—6月,他研读了格·路·毛勒关于日耳曼公社史的著作并作了详细的摘要;同年12月,阅读了格·汉森、弗·德默里奇、奥·乌提舍诺维奇、弗·卡尔德纳斯关于公社制度在塞尔维亚、西班牙和其他国家的演变情况的著作[191];1879年—1881年,利用原始社会史研究方面的最新成果,完成了《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1879年10月—1880年10月)、《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1880年底—1881年3月初)、《亨利·萨姆纳·梅恩〈古代法制史讲演录〉一书摘要》(1881年4—6月)、《约·拉伯克〈文明的起源和人的原始状态〉一书摘要》(1881年3—6月)和《约·布·菲尔〈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人村社〉一书摘要》(1881年)等,集中探讨了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家庭婚姻形态、土地所有制以及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问题。通过摘录和探讨,马克思修正了其早年关于家庭和人类社会的原生形态的观点,不再认为“人们最初先是形成为‘家庭’,然后从家庭发展和扩大而成为‘氏族’”[192],而是吸收了摩尔根的最新研究成果,认为“氏族是以血缘为基础的人类社会的自然形成的原始形式。由于氏族纽带的开始解体,各种各样家庭形式后来才发展起来。”[193]在人类社会的原生形态的问题上,尽管马克思恩格斯早就从原则上揭示了私有制社会是从公有制社会发展而来的,但由于缺乏实证资料,在70年代以前,他们在人类社会的原生形态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基本上还是朦胧的,甚至对某些方面的认识还不甚准确,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将“部落所有制”作为最初的所有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将“亚细亚生产方式”规定为第一个经济形态。70年代末80年代初,马克思在研究了摩尔根、柯瓦列夫斯基等人的著作,建立了氏族社会理论后,认识到“把所有的原始公社混为一谈是错误的;正像在地质的层系构造中一样,在历史的形态中,也有原生类型、次生类型、再次生类型等一系列的类型”[194],作为原生形态的“较古的类型都是建立在公社各个社员的血缘亲属关系上的”[195],“‘农业公社’到处都是古代社会形态的最近的类型”[196],“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197]马克思认识到,“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个概念并不能概括原始公社生产方式的所有特征,因此此后不再用“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名称来指称所有原始公社生产方式这一社会的原生形态,进而进一步修正和深化了他在50年代所阐述的社会形态理论。

70年代也是恩格斯集中研究原始社会史的时期,他于1874年—1875年写作了《论俄国的社会问题》一文,在深入分析俄国土地公社所有制的发展状况和前景的同时,指出土地公社所有制作为一种制度在各民族的低级发展阶段具有普遍性,“土地公社所有制这种制度,我们在从印度到爱尔兰的一切印度日耳曼语系各民族的低级发展阶段上,甚至在那些在发展中曾受到印度影响的马来人中间,例如在爪哇,都可以见到”[198]。在《反杜林论》(1876—1878)和《自然辩证法》(1873—1882)中,恩格斯进一步深入研究了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形成问题,指出:“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在已经越过某一原始阶段的一切民族那里,这种公有制在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变成生产的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经过了或短或长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199];“以往的全部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200];这些互相斗争的社会阶级在任何时候都是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产物,一句话,都是自己时代的经济关系的产物”[201];“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体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样的职位,在任何时候的原始公社中,例如在最古的德意志的马尔克公社中可以看到,甚至在今天的印度还可以看到。不言而喻,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202]此外,恩格斯在阅读毛勒等人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多年关于日耳曼尼亚和西欧历史的研究,写作了《论德意志人的古代历史》(1878年中—1882年8月)、《法兰克时代》(1878年中—1882年初)和《马尔克》(1882年9月中—12月20日)等研究德意志人历史的专门著作,描述了日耳曼民族在民族大迁徙以前的历史状况、在封建社会初期的所有制关系和法律关系,说明了土地私有制的产生和国家权力的形成,系统阐述了德国土地所有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马克思恩格斯两位伟大思想家近四十年研究原始社会史的成果,为恩格斯写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提供了丰富的史料资料,是《起源》这一巨著得以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写作完成的又一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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