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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批准《统一州麻醉品法》

时间:2022-09-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32年《统一州麻醉品法》获得批准之后,美国医学会积极地开展宣传和动员工作,敦促各州尽快批准法案。1933年6月13日,美国医学会代表大会与理事会建议,应敦促各州通过适当的麻醉品立法,批准统一州法中与管制麻醉品相关的内容。这种矛盾的心态源于美国医学会与联邦麻醉品局之间在大麻问题上的分歧。《统一州麻醉品法》是《大麻税法》颁布之前第一项管制大麻的“准全国性”立法。

1932年《统一州麻醉品法》获得批准之后,美国医学会积极地开展宣传和动员工作,敦促各州尽快批准法案。1933年6月13日,美国医学会代表大会与理事会建议,应敦促各州通过适当的麻醉品立法,批准统一州法中与管制麻醉品相关的内容。因其草案起草工作由美国医学会下属的委员会承担,合法药品与立法局曾积极地参与准备,敦促各州最终获得通过。[29]

旋即有多个州的立法机构开始考虑批准这一法案。截至1933年合法药品与立法局完成年报之时,印第安纳州和内华达州已经通过了《统一州麻醉品法》,并以此为基础作了些许的修正。纽约州的参众两院已经通过该法,等候州长签署。

1933年,佛罗里达、新泽西、纽约、内华达等4个州批准了《统一州麻醉品法》;1934年,路易斯安那、肯塔基、罗得岛、南卡罗来纳、弗吉尼亚5个州批准。[30]其中,罗得岛麻醉品法作了较大的修改:关押麻醉品成瘾者的时间不少于1年,因吸食麻醉品而上瘾的医生的行医执照也将被暂时吊销。而特拉华、路易斯安那和俄克拉荷马等3州则通过法律来管理大麻(cannabis and“marihuana”)的多个品种的衍生物和制剂的生产与分发。[31]

1935年是批准《统一州麻醉品法》的州数最多的一年,亚拉巴马、亚利桑那、科罗拉多、康涅狄格、特拉华、佐治亚、伊利诺伊、马里兰、内布拉斯加、新墨西哥、北卡罗来纳、俄亥俄、俄克拉荷马、俄勒冈、南达科他、犹他、西弗吉尼亚和威斯康星等18个州批准了《统一州麻醉品法》。[32]

然而,1936年5月11日,合法药品与立法局向代表大会提交的报告指出,各州在批准《统一州麻醉品法》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趋向:一是部分州“偷偷”削弱法案,表现最为明显的地方是,一些州修正了统一州法的相关条款,让所谓的豁免制剂(exempt preparations)销售更加方便,以致借口这些制剂中麻醉药剂量小而在销售时不需要处方。但显然,无论被豁免的制剂中的麻醉药效多么弱,如果成瘾者能获取足够的数量,都将会导致成瘾,这些州通过的修正条款,强烈地暗示着它们允许麻醉品成瘾者这样做;二是把大麻增加到《统一州麻醉品法》的麻醉品列表之中,甚至在一些州的立法中已经提议单独管理大麻的生产、配制和分发,因为在这些州,大麻使用被视为一种公共的威胁,名为“marihuana”,被配制成烟卷使用。[33]

美国医学会合法药品与立法局意识到了这两种发展趋势,同时发现这样的发展趋势随后表现得日益明显。1937年,阿肯色、密歇根明尼苏达、密西西比、蒙特纳、内华达、田纳西、得克萨斯、怀俄明、内布拉斯加、新墨西哥、南卡罗来纳通过了《统一州麻醉品法》,由此批准该法的州数量增加到了35个。合法药品与立法局发现,尽管法案都是在“统一州麻醉品法”的旗号之下,但显然有着重大的差异,特别是爱达荷、艾奥瓦两个州都没有限定,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之下允许购买鸦片和古柯叶及其衍生物和合成物的数量,而是规定他们可以通过所谓的豁免制剂来购买。此外,自1934年以来,还有其他5个州通过了同样不能采取有效行动的法案。鉴于这样的状况,合法药品与立法局呼吁:麻醉品通过所谓豁免制剂的分发已经占有了如此多的份额,以致需要呼吁严厉的执法措施来解决,而不是为任何破坏这一法案的行为寻求正当理由,从而导致这类制剂的扩散。

与此不同,1936年,弗吉尼亚州更是通过了一项与统一州法明显不同的法案,禁止大麻的拥有、销售、使用、分发或生产。但法案同时规定,它不应被解释为适用于获得许可的种植者或获得许可的制造商和药品供应商、医院,注册的批发和零售的药剂师,或者有执照的医生、牙医或兽医。1937年,阿肯色州颁布了一项类似的法案。[34]内布拉斯加、新墨西哥、南卡罗来纳则修正了统一州法,以便把大麻纳入麻醉品之列,阿肯色和田纳西颁布的法案禁止大麻或所谓的“marihuana”的拥有、出售或分发,除非这种出售和分发有医生、牙医或兽医的书面处方。[35]1938年,路易斯安那、新泽西也通过修正统一州麻醉品法,把“cannabis”或“marihuana”作为一种麻醉品纳入法案之中,纽约州也进行了修正,重新界定了“cannabis”。[36]

这一时期,合法药品与立法局时刻关注着各州批准《统一州麻醉品法》的进程,一方面它希望州在管制鸦片和古柯类麻醉品问题上发挥主导性作用,加强管制,防止麻醉品成瘾的扩散;另一方面在管制大麻问题上则表现得并不积极,甚或保守。这种矛盾的心态源于美国医学会与联邦麻醉品局之间在大麻问题上的分歧。

《统一州麻醉品法》是《大麻税法》颁布之前第一项管制大麻的“准全国性”立法。它的颁行有助于美国在1912年《海牙协定》下承担国际义务;实现州与联邦在执法上的协调及资源上的共享;同时缩小了州与州之间在立法和执法方面的差距,推动了对州际和国际毒品走私的管制。但是,应该注意到,在《统一州麻醉品法》的规定下,尽管州通过“搭便车”的方式对大麻进行了初步统一的管制,但较之鸦片和可卡因等麻醉品而言,大麻的管制仍然处于从属地位,其对大麻的定性也存在争议,因此,安斯林格局长在《大麻税法》听证会上直言:大多数州法对于大麻的界定过于“狭隘”;而且,与鸦片、可卡因等麻醉品的管制相比,“统一州法对于大麻的管制未能解决执法问题,有必要通过联邦法案来作补充,以允许联邦和州的力量既各司其职,又通过协作来管制以任何方式进行的用于吸食的大麻的走私”。[37]此外,《统一州麻醉品法》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州在毒品管制上的差异,最为严重的是它没有对违法者的惩处作出具体而统一的规定。这些局限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它对大麻管制的有效度,为联邦政府颁布立法管制大麻埋下了伏笔。[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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