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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是否可以用其未完全出资的股权出质

时间:2022-09-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1)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份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出质的股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份,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份,也不得将其股份质押给本企业,并且需通过审批机关的审批程序。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的权利、义务及质押合同的内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2)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质押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需通过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审批机关将自接到前述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企业则需要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待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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