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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出席权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证监会2001年制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要求股东会议的通知要“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是权利,但不是义务,与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有所不同。中国证监会2004年11月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分别开发出相关系统并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

一、股东的出席权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因此股东不论大小都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持股的数量多少会影响到其表决权的大小,但对股东(大)会的出席权则毫无影响。

20世纪90年代,我国许多上市公司曾经对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出最低持股数量的资格要求,比如在会议通告中表示:“截至某日在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在册持有本公司股票10 000股以上之股东,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到会及持股数不足10 000股的股东,可协商委托一名代表出席并行使章程规定的权利。”这就直接损害了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出席权,把法律规定的股东大会开成了“股东代表大会”、甚至是“大股东会”。中国证监会2001年制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要求股东会议的通知要“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是权利,但不是义务,与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有所不同。股东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就不出席或委托他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而董事只有在“因故不能出席”时才可以委托特定人即“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20世纪90年代,我国许多上市公司一度经常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取代现场召开的股东大会,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股东的现场质询等权利。中国证监会2000年制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6条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2)发行公司债券;(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4)《公司章程》的修改;(5)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7)变更募股资金投向;(8)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9)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10)变更会计师事务所;(11)《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根据以上规定,只有董事会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才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而对于所审议的事项又有诸多限制,所以如今上市公司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已不多见。

对于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的形式有时确实能够提高决策效率、降低决策成本。因此,《公司法》在列举出股东会的一系列职权之后再规定: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也就是说,取代现场召开的股东会会议作出决定,必须同时满足三大条件:一致同意、书面形式、签名盖章。

股东(大)会在时间、地点的选择上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努力设法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与网络手段的不断完善,一些国家开始推广上市公司股东网络投票制度,即在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同时,开通网络投票系统,使众多地理距离遥远的股东可以通过某种网络手段亲自行使表决权,既不必专程去出席,也不必委托他人或放弃权利。在效果上虽然不如现场出席理想,但成本低、便利性高。中国证监会2004年11月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分别开发出相关系统并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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