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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时间:2022-09-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具备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一旦具备,用人单位还应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而李某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其要求服装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作为一种特殊工时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不以日为基本单位计算劳动时间,而以周、月、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如下: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中的部分职工。

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是适用于所有单位,只有符合相应条件,才可以申请实行综合工时计算工作制。一般来讲,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2.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3.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4.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应该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用人单位而言,是有一定条件的,虽然国家将各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实施办法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同时上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但各地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都有一个共同的要求,即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必须是一个各方面都很规范的用人单位,并且是能够严格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只有上了规范,特别是通过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诚信评价等级较高的用人单位,自然可以具备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

具备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一旦具备,用人单位还应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劳动行政部门原则上按属地管理原则受理用人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同一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两个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辖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通常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在受理用人单位申请后,将根据地方所设定的期限内办结,并出具书面批复,载明用人单位名称、工种岗位、实施周期、实行期限、批准机关名称等,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二年。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劳动行政部门准予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向本用人单位劳动者公示,并按照本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集体协商通过的实施方案和国家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各项规定,进行安排落实,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不得任意扩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更不得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名,随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案例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支付加班工资有规定

2013年4月,李某与某服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聘请李某担任无锡直营店总经理,合同约定李某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店面销售和人员管理,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期间,李某周一至周五早上报到后就出去跑业务,到中午或下午回来,双休日与店长轮流值班。2013年2月,因李某在任职期间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服装公司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仲裁委员会对李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李某不服仲裁决定,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法院最终驳回李某关于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的诉求。

本案中,该公司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对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服装销售、促销及后勤服务类的工作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亦明确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而根据李某所辖省,即《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故李某作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其向服装公司请求支付加班工资时,应当就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李某虽然双休日在店面值班,但由于其系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双休日期间在店内值班的情形应当纳入综合计算周期内与法定工作时间进行对比衡量,而不应套用标准工时工作制而直接得出其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结论。而李某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其要求服装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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