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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制度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规定或由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长度,否则无效。8小时工作制是劳动者长期争取的目标。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将其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至今。

第一节 工作时间制度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特征

(一)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也称法定工作时间,指在法定标准(在一昼夜或一周时间)的限度内劳动者用于履行劳动给付义务的时间。一昼夜工作时数的总和为工作日,一周工作的总和为工作周,它包括劳动者实际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和某些非实际工作的时间。非实际工作的时间包括:

(1)生产或工作前从事必要的准备和工作结束时的整理时间(银行柜台、公交车等);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任务的时间;

(3)参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并有法定义务性质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时间;

(4)连续性有害健康工作的间隙时间;

(5)职工哺乳的往返途中时间、孕期检查时间以及未成年人工作中适当的工间休息时间、定期体检占用的时间;

(6)法律规定的其他属于工作时间的非实际工作时间,如: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行使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辩护人;出席劳模、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等)。

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规定或由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长度,否则无效。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计发劳动者工资的依据之一,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提供了相应劳动,即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的主要特征

1.自然属性,是消耗劳动的自然尺度之一。

2.法律属性,是评估雇主的劳动行为是否正当的法律依据之一。

3.衡量劳动成果(价值)的依据之一。

4.实际工作时间外,还包括某些非实际工作时间。

二、工作时间立法的历史沿革

(一)国外工时立法的发展

工时立法是劳动立法历史中最古老和最基本的内容之一。工时立法起始于工业革命以后,在其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意义最为重大的就是8小时工作制的确立。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首开限制工时先河。在最初的立法中首先限制童工和女工的劳动时间,随后扩展到对成年男工工时的限制。但当时立法上所限制的工时都在8小时以上,如法国1843年规定为不超过12小时。

8小时工作制是劳动者长期争取的目标。最早对8小时立法的是新西兰在1908年规定的,提出了“8小时工作、8小时休息、8小时睡眠”的原则。前苏联在1918年十月革命胜利后确定了8小时工作制。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欧洲各国基本确立了8小时工作制。1919年《国际劳动宪章》规定:工厂的工作时间以每日8小时或每周48小时为标准、每周至少有一次连续24小时的休息,并尽量以星期日为公休日。1919年举行的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工业企业工时公约》,1921年第三次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工业企业周休息公约》。这两个公约得到许多国家的批准,此后,8小时工作制才成为标准工时制度。20世纪30、40年代,一些国家开始实行每周5天40小时工作制,近些年来甚至一些发达国家工作时间减为每周35小时左右,最短的北欧只有30小时。[1]美国则到1929年经济萧条时期才建立了8小时工作制,其基本稳定是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前后。

(二)我国新中国成立后工时立法的发展

我国最早是在具有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里规定,公私营企业一般实行8小时至10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工作刚刚结束,政务院在《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为保证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为扩大就业面,应有计划地、有步骤地坚持贯彻8小时至10小时工作制,一切较大的公私合营工矿交通运输企业均应尽可能实行8小时工作。一切公私企业的加班加点均应受到严格的限制。”1956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筑业实行八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的规定》,指出:目前建筑业工时制度混乱不统一,有8小时、8小时半、9小时的,甚至有10小时的。由于工时过长,影响着职工的身体健康以及文化、技术水平的学习提高,因而决定:从今年的7月1日起,建筑业一律实行8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20世纪七十年代以后,我国对高山、井下、化工冶金、纺织等行业或工程的工时进行了改革。目前,纺织业已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煤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化工行业根据1981年化工部和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关于化工有毒有害行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对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依生产的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三工一休”制度(即工作三天,休息一天),和6小时7小时工作制。“定期轮流脱离接触”一个半月至两个月,再回到原工作单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备。1994年2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作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新工时制度施行半年后,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不但将新工时制度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同时强调两个“不超过”的工时制度,即“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将其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至今。

从工时立法的沿革过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工时立法是现代劳动法内容体系中最传统也最有代表性的部分;

(2)缩短工时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要求,也是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

(3)缩短工时已成为一种普遍和长期的趋势;

(4)工时的缩短,不仅仅被看做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保护,而且标志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进步的程度;

(5)各国现有的工时立法或关于工时的现行劳工标准正日益受到挑战。挑战来自经济发展,就业结构的改变,灵活用工形式的出现,如弹性工时制、非全日工作制和临时工现象,包括劳务派遣,还有一种情况——远程工作。因此,工作时间如何确定,会面临一些新的问题。

三、我国基本工作时间制度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两种,即标准工时制和非标准工时制。

(一)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现行的标准工作时间长度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是其他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作制。

标准工作时间是一般劳动者从事工作的最高时间,特点为:

(1)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代表一个国家的工时状况;

(2)以每日8小时为基准,并确定工作时数;

(3)是其他工时形式存在的基础。

我国标准工作日的计算: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休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除以4=62.5天

(3)月工作日:250天除以12=20.83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非标准工时制

非标准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5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里的“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方法”指的就是特殊工时制。作为一项制度,特殊工时制包括许多种具体的工时制度,我国已实行的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其他工时制。

1.缩短工时制

缩短工时制是指在特殊条件下每日工作时间依法应当短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制度,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少于40小时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可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国务院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劳动部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缩短工时制只限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的职工。就现阶段而言,具体包括:①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以及纺织、化工、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或岗位的职工;②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夜班工作时间一般指当晚10时至次日晨6时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夜班工作改变了正常的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紧张状态,因而夜班工作时间比标准工时减少1小时;③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④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劳动者。

2.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是指特殊条件下,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要以周、月、季、年等周期综合计算的工时制度。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应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要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行业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①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②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③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某些职工实行的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②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其他工时形式

(1)记件工时制。记件工时制是指以劳动者在同一劳动中完成的劳动定额为计酬标准的工作时间制度。劳动定额的标准是以劳动者在一个标准工作日或一个标准工作周内能够完成的记件定额数为依据制定的。

《劳动法》第37条对计件工作日作了如下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计件工作时间实际上是标准工作时间的特殊转化形式,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来说,当用人单位合理地确定了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后,劳动者可以比实行标准工作日的职工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即当其完成了当日或当月的定额后,可以把剩余的时间作为休息时间,也可以超定额以取得相应的额外报酬。如果未完成当日的定额,则可以在8小时的工作时间之外加点来完成定额。

劳动定额是在一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为生产一定量的产品或完成一定的工作,所规定的劳动消耗量的标准。劳动定额有工时定额和产量定额两种形式。工时定额也可称为“时间定额”,是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一定工作量所规定的时间消耗量。产量定额也可称为“工作定额”,是在单位时间内(如小时、工作日或班次)规定的应生产产品的数量或应完成的工作量。定额水平过高,职工经过努力达不到,便会挫伤积极性,影响定额的贯彻;定额水平过低,职工不经过努力就可轻而易举地超额,对生产也没有促进作用。所以,合理的定额水平是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多数职工经过努力可以达到或超过的定额。

(2)弹性工作时间。弹性工作制是指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固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员工可以灵活地、自主地选择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以代替统一、固定的上下班时间的制度。通常情况下,弹性工时制把工作时间分为两段,一段是核心工作时间,在此期间,员工必须在工作现场工作;另一段时间是非核心工作时间,员工可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来选定上下班时间。但为了保证工作时间充足,一般限定在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内,平均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仍不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一般为8小时)。

在国外,从20世纪60年代起在国际上开始流行“弹性工作制”,其形式多种多样,比如有的虽是8小时不变,但每天上班时间、下班时间、午休时通常由个人来定,不过每天有一段时间,如上午9点到11点、下午1点到3点,是全体劳动者必须在各自的岗位上工作的时间;有的则是40个小时的工作时间不变,但工作日可以减为4天或4天半。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既未确认也未禁止。

历史地看,从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已逐渐弱化。“世界进入了弹性劳动与经济不稳定、工作不稳定的阶段。”弹性工时制给予员工更多的自主权和责任感,顺应了员工的精神需求,员工可自主安排上下班时间,减少了员工对上下班匆忙和拥挤的焦虑,使员工在处理家庭及个人社交事务上赢得了较为自由和充足的时间,员工“自我管理”的尝试受到尊重,激发了员工自主贡献的热情,进而从另一个侧面展示出企业高效率的工作氛围。弹性工时制是放开时间管理的尝试,也是向员工完全自主管理的一个过渡,纵然它在实行中仍然存在诸多局限和挑战,但其产生的激励作用,却诱发了研究者或从业者浓厚的探索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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