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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补休还是要加班费

时间:2022-07-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某知名企业职工董小姐在春节期间被公司安排值班,她当初很不情愿,但是公司领导再三劝说,并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发放加班费,不低于平时工资300%的报酬。按照这个标准,董小姐的加班时间是春节,春节的正月初一至初三是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所以她所在企业应该付给她当初许诺的加班费,而不能以补休的方式来代替,否则就是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所以说在这个事件中,方女士的要求是无理的,她应该服从经理的安排。

2 要补休还是要加班费

聪明人明算账——加班的N种好处:

减轻工作压力,今天多干些,明天轻松些;增加个人积蓄,能挣些加班费,就算没有,还得节省平时不加班时的娱乐开销;改善同事关系,面对加班,共同的抱怨会拉近彼此距离;免看老板脸色,那些不愿掏加班费的老板大都和蔼可亲、笑容可掬;逃避家务劳动,加班回家,爱人心疼之下就会主动承担家务;交通便捷通畅,写字楼门口有成排等待的出租车,深夜一定不会堵车;享受免费空调,办公室的空调会为你带来冬暖夏凉的超级享受,而且还省了自家的电费


补休和加班费向来都是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利益矛盾点,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补修和加班费哪个划算呢?企业总想以最低的成本完成更多的工作,而员工则想以最少的劳力挣最多的工资。总之一句话,谁都不想吃亏,都想在这种博弈中成为赢家和赚家。于是职场中,一场场围绕着补休和加班费为主题的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也就不断地粉墨登场了,其中到底谁有理谁没理,让我们来算算这笔账。

某知名企业职工董小姐在春节期间被公司安排值班,她当初很不情愿,但是公司领导再三劝说,并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发放加班费,不低于平时工资300%的报酬。为了拿到高额的加班费,再加上领导出面劝说,董小姐就答应了。原以为能顺利拿到加班工资,可是春节后董小姐上班时,公司领导却说:“春节值班人员的假期,公司将以补休的方式来补偿你们的加班。”所有值班人员对公司的做法都非常不满,在这场关于补休和加班费的纠纷中,到底谁对谁错?企业为什么要变卦呢?很明显,支付300%的加班费显然对企业来说是不小的支出,如果要以补休来代替这笔加班费的支出,那么企业当然是稳赚不赔,不但在春节这个最大的节日期间,有人为企业加了班,而且还不用支付高额的加班费,只是以补休几天的方式就搞定了。这种捡便宜的好事儿当然够划算,但是也够黑!对于董小姐这些加班的员工来说,如果以补休的方式来补偿春节加班费,那就亏大了,因为春节不比其他平常的日子,是中国最重要的节日,而他们牺牲了这么重要的日子,放弃了与亲人团聚的机会,就是冲着加班费来的,可是结果却是以几个平常的补休日就被企业敷衍了,钱也没捞着,春节也没休成,怎么算怎么亏啊!

谁都不是傻子,遇到这样的纠纷,到底应该怎样处理呢?有没有一个公平的参照标准呢?还是看看法律条文吧。

在企业中,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是很平常的,但加班后,是应安排补休,还是应支付加班费呢?《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按照这个标准,董小姐的加班时间是春节,春节的正月初一至初三是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所以她所在企业应该付给她当初许诺的加班费,而不能以补休的方式来代替,否则就是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而其他的加班日如果不能按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可以用安排补休来代替“双薪”。其实就算企业支付给了董小姐300%的加班费也并没有吃亏,只能说两者扯平了。

对于那些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员工完全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如果要申请劳动仲裁,要准备好你的加班记录、劳动合同、书面材料等,一定不能放过这些“周扒皮”们!

我们再来看看这种情况。周日,某公司经理安排技术开发人员加班,30岁的工程师方女士本来想在周日给3岁的女儿庆祝生日,如果加班,整个计划就要泡汤了。但她转念又一想,别人都来加班,只有自己不来,经理一定不高兴。而且,按照以前单位的做法,每次加班都按工资的200%发放加班费,想想也挺划算。于是方女士就答应了经理加班的要求。

可谁知紧张的加班过去后,经理却通知大家:“这次公司将以补休的方式来补偿今天的加班,下周一全部门统一休息。”方女士对公司的做法很不满,对经理抱怨道:“我今天是牺牲了给女儿过生日的时间来加班的,不是为了要一天的补休,为的是能挣点儿加班费,你现在为了不给我们加班费,改为补休,我不同意。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要求公司按工资的200%发给我加班费。”

这位方女士说得有道理吗?这个情况和前面董小姐的情况很相似,但是这次却不是经理没理了,而是方女士没理了。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这个规定其实质上对于企业和员工双方都是有利和公平的。因为这里面还牵扯到职工身体损耗的因素,企业安排员工补休,能够使员工恢复体力,精力充沛地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而员工本人不应眼睛只盯在加班费的几个钱上,而不顾自己的身体健康,不顾生产劳动中的安全。所以说在这个事件中,方女士的要求是无理的,她应该服从经理的安排。

关于补休和加班费的问题,现在你头脑中是否已经有了一些眉目了呢?法定节假日、周日、加班的身体损耗、生产安全、200%的加班费、300%的加班费、补休,这些东西都是有价值的,但是价值的大小却不一样。

法定节假日的价值=300%的加班费>补休,所以用补休来代替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对员工来说当然是不公平的,企业必须支付给员工300%的加班费,才能弥补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所受到的损失。

而加班过程中的身体损耗和生命安全=补休>200%的加班费,所以员工加班后企业要及时安排补休让员工得到休息,如果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才能以支付200%的加班费来补偿员工在加班期间的损失。

所以,作为员工的你可不要只认钱不认人哦。要知道,你的身体可比区区的加班费值钱多了,不要到头来,手里虽然拿了一大把的钞票,但是转眼又拱手送给了医院。如此一算,这不但没赚到加班费,反而搭进去了自己的健康,还是亏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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