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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规则格局演变与新趋势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贸易规则的发展变化与国际贸易格局的演变密切相关。当前,以TPP、TTIP和TISA为代表的新贸易或投资协定正在引领全球贸易投资新规则、新标准和新范式的制定。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随即成为新一轮国际贸易投资谈判和规则制定的核心内容,而WTO多边贸易体制则存在被边缘化的风险。

国际法视角下的国际贸易规则格局包括三个层次的条约与规范:一是以WTO规则为框架的全球性的多边贸易规则;二是以区域贸易协定(RTA)为框架的双边或多边区域贸易规则,其外延包括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三是某国家或地区针对其参与的国际贸易制定和实施的单边管理制度。国际贸易规则的发展变化与国际贸易格局的演变密切相关。

当前,亚太地区事实上已经形成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RCEP)和中日韩自贸区并行的区域合作谈判格局。如何平衡、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中国参与和推动地区一体化进程、维护自身在亚太区域合作中的主体地位至关重要。同时,由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和“服务贸易协定”(TISA)所引领的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的“重构”正在成为影响未来中国发展的新的重大的外部因素,牵涉到下一步的经济发展大计、战略走向和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定位

1)标准与规则制定成为新一轮国际贸易投资谈判的核心内容

当前,以TPP、TTIP和TISA为代表的新贸易或投资协定正在引领全球贸易投资新规则、新标准和新范式的制定。无论是TPP、TTIP还是TISA或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BIT2012),都倾向于在服务贸易和投资准入上相互提供更加宽泛的国民待遇,并以负面清单形式提出对不符措施的保留。在美国“有顺序的谈判”(sequential negotiation)和欧盟“以双边带动多边”战略的持续推动下,以“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为核心的第三代贸易与投资规范正在演变成为欧美重塑国际贸易、投资和世界经济格局的战略手段。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随即成为新一轮国际贸易投资谈判和规则制定的核心内容,而WTO多边贸易体制则存在被边缘化的风险。

中国作为一个具有全球视野的新兴大国,有必要就国际最新规则对中国参与区域、多边体系构造的影响有清楚的认识。未来中国的区域经济合作必须要有“明确的指导原则”和“清晰的战略框架”。唯有如此,才能在未来的区域和全球治理中拥有一席之地,在国际规则的重构中获取必要的话语权

2)中国的策略选择

目前,在中国的区域合作战略中,已经提上议程的有中韩、中日韩、中澳(大利亚)和RCEP等贸易自由化安排。鉴于中国的经济规模、地缘优势和在全球产业链中的重要位置,不管是TPP还是RCEP,如果没有中国的深度参与,亚太地区任何区域合作机制都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由于中国在东亚地区已经具备了制度选择能力,未来东亚一体化的走向将从根本上取决于“中国自身实力的增长和政策选择”。

中国需要在正确认识、客观评估TPP、TTIP和TISA的同时,更多着眼于实现国内经济的可持续增长,着力于中国经济影响力向战略影响力的转换。从长远看,增强中国内部建设才是中国直面TPP、TTIP挑战的根本之策,也是中国推动东亚一体化进程的关键。中美在亚太地区的博弈将是一个长期过程,让周边国家从心理和行为上逐渐适应、认可并接受中国崛起大国的地位也需要时间。东亚合作,欲速则不达。深化东亚合作并不意味着要放弃多边框架下的贸易自由化进程。

随着中国经济和海外权益的增长,未来一段时期,中国对外部市场和资源的需求将更为迫切。同时,各国围绕市场、能源资源安全、气候变迁、标准与规则制定等全球性问题的博弈也将更趋激烈;发达国家试图通过更加严格的减排规则和技术标准,为全球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制定新的游戏规则,以提高发展中国家或新兴经济体的进入成本。中国因此需要重新评估准入前国民待遇和完全准入后国民待遇所带来的潜在的战略收益。在此期间,中国有必要以区域贸易谈判为契机,在重新构建地区相互投资秩序和统一架构的同时,积极参与并推动制定更加开放的区域或多边投资规则,“以确保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全球空间和海外投资安全”。为此,中国需要从战略高度,结合新一轮国际贸易谈判和区域贸易协定的最新发展趋势,在世界经济规则重构过程中提出既基于现实能力,又着眼于未来制高点的战略与行动方案,以增强中国在区域和全球治理中的规则制定能力,提高中国在全球标准制定和亚太区域合作框架重构中的话语权。

从务实角度,不妨以中韩、中澳等领域贸易安排为突破口,小范围内先行推动部分领域的高标准开放。技术上可以通过对“相关投资”进行定义的方式严格享受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范围。还可以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借鉴欧美在“国家安全审查”和“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等不符措施方面的经验,进一步开展准入前国民待遇与“非禁即入”的试点。同时还可以根据中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进展情况,适时探讨在两岸或两岸四地贸易安排中率先尝试以不符措施形式提出对完全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留。由于两岸四地已经签有《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在未来一段时期,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合作将是两岸四地经贸关系的重要增长点。鉴于台湾与香港地区正在WTO框架下参与TISA谈判,加快两岸四地的贸易一体化建设或许会为两岸四地以“共同市场”名义参与亚太区域合作创造新的条件、奠定新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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