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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划界原则和方法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法院指出:“公平并不一定意味着平等。绝不存在完全重塑自然面貌的问题,而且公平并非要求对不临海的国家也分给一块大陆架,也不能将一个海岸线广阔的国家与一个海岸线有限的国家相提并论。本案有三个国家,它们的北海海岸线长度实际上相差无几,因此,它们自然应得到广泛的平等待遇。”

(一)北海大陆架案:德国与荷兰、德国与丹麦在如何划定北海大陆架界线上发生争议:荷兰、丹麦主张依等距离规则划定全部界线;德国认为这种划法不公平,因为德国的海岸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形成交叉,使德国得到的大陆架只是一个与其海岸长度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国际法院指出:“公平并不一定意味着平等。绝不存在完全重塑自然面貌的问题,而且公平并非要求对不临海的国家也分给一块大陆架,也不能将一个海岸线广阔的国家与一个海岸线有限的国家相提并论。本案有三个国家,它们的北海海岸线长度实际上相差无几,因此,它们自然应得到广泛的平等待遇。”“应该考虑的最后一个因素是按照公平原则所完成的划界在归属于有关国家的大陆架的范围和各自海岸线长度间所应产生的合理比例的要素——这种长度应按照海岸线的一般方向加以测量,以便确定在具有直线海岸的国家和那些具有显著凸出或凹陷海岸的国家之间的必要平衡,或者使这种很不规则的海岸线更成比例。”[7]

国际法院以11票赞成、6票反对,裁决如下“……(2)不存在任何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强制性的划界方法;

“(3)适用于当事国北海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如下:甲、划界应通过协议,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以使每一个国家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中和海底的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犯另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乙、如果由于适用前项规定进行划界致使各方的区域相重叠,这些区域应按照协议的比例在各方之间分割,或者在协议不成时由各方平分,除非各方决定对重叠区域或其中任何部分实行共同管辖、使用或开发的制度;

“(4)在谈判过程中,应加以考虑的因素包括:

“甲、各当事国海岸的一般构造以及任何特殊或异常特征的存在;

“乙、已知的或容易查明的有关大陆架的自然或地质构造及其自然资源;

“丙、按照公平原则所进行的划界应该产生的在归属于沿海国的大陆架区域的范围的依海岸线一般方向测算的海岸长度之间的合理比例的要素”[8]

(二)国际法院在1982年的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中指出:“运用公平原则的结果必须是公平的”。“公平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直接源出于正义这一思想。以通过划界执法为己任的本法院有义务运用之。公平的法律概念是一个直接可以用作法律的普遍原则。法院有义务把公平原则当作国际法的一部分来运用,有义务权衡各种不同的、它认为有关的情况,以得到公平的结果。”[9]

国际法院以10票赞成、4票反对,裁决如下:“(A)适用于在执行本判决中,用协议方式对分别属于突尼斯和利比亚的大陆架进行划界的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定是:(1)划界的进行应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B)在获得公平划界时应予考虑的有关情况包括下列情况:……(5)合理的比例要素。按照公平原则进行的划界应该使属于沿海国的大陆架区域和其海岸的有关部分的长度(按海岸线的大方向测定)成合理的比例。”[10]

(三)国际法院在1985年的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中,以14票赞成、3票反对,裁决如下:“A.以协议划定分别属于利比亚和马耳他大陆架区域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如下:(1)划界应依照公平原则,并考虑一切有关情况,以便获得公平的结果;……

“B.为了在本案中实现公平划界,须考虑的情况和因素如下:(1)当事国海岸的一般形状,其相向性以及在总体地理环境中它们的相互关系;(2)当事国海岸的长度差异及彼此之间的距离;(3)在划界时应避免在按照海岸线总的走向测定的海岸线有关部分的长度与划归该当事国大陆架区域范围之间出现过分的不相称现象。

“C.因此,在划界程序的第一阶段先划出一条中间线,使其各点到马耳他和利比亚相关海岸低潮线的距离相等,而后依据上述有关情况和因素对该起始线进行调整,以使划界获得公平结果。”[11]

(四)1993年格陵兰和扬马廷之间区域海洋划界案(丹麦诉挪威)

关于大陆架划界问题,法院判定根据1958年《大陆架公约》(丹麦与挪威均为《大陆架公约》当事国)第六条和关于大陆架的习惯法,都适宜于把中间线当作暂行线,再看有无“特殊情况”要求对该线作出调整或变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六条使用了“特殊情况”的概念。它与其中设想的等距离方法紧密相联。显然,特殊情况指的是那种可能扭曲无条件应用等距离原则而产生的结果的情况。一般国际法曾使用过“有关情况”的概念,这个概念可界定为在划界过程中足以影响双方对某些海域的权利因而必须考虑的事实情况。两者虽然从来源和名称上属于互不相同的范畴,但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六条的特殊情况和习惯法中的有关情况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趋同的倾向,这只是因为两者都意在达到公平的结果。对两岸相对的情况,尤其如此。已经可以看出:和第六条的条款一样,习惯法趋向于要求把中间线作为初步导致公平结果的线。在相对海岸之间以中间线为界,一般地说,会是一种公平的解决办法。但是在本案中,按两个相对海岸的长度和由此生成的海域之间的关系,如适用等距离的方法,就太不成比例了,因此为保证公平解决必须把这种情况考虑进去。对照现有判例法,法院得出结论说,本案中相对的海岸长短悬殊(经测算格陵兰与扬马廷的海岸长度比为9∶1)从而构成1958年公约第六条第1款意义上的特殊情况。鉴于海岸线长短悬殊,应采取把分界线移至离扬马廷近些的方法,对中间线加以调整。[12]

(五)卡塔尔与巴林间海洋划界和领土问题案

国际法院指出,从已决案例中发展出来的关于大陆架的习惯法是适当的,它预先划出一条临时的中间线,然后考虑是否存在有关特殊情况要求对该线作出任何调整或变动。法庭在本案中将采用相同的方法。为了12海里区域外的海洋区域的分界,法庭将首先绘制一条中间线,然后考虑是否存在必须导致该线进行调整的情况。法庭指出,特别适用于领海分界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与1958年以来有关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分界的案例法和国家实践中发展出来的公正原则/相关情况规则是紧密相关的。[13]

(六)喀麦隆和尼日利亚间陆地和海洋边界案

喀麦隆和尼日利亚都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它们分别于1985年11月19日和1986年8月14日批准公约。因此,公约的有关条款,特别是其中涉及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的第七十四、八十三条应该适用。这两条的第1款规定,必须以能够“得到公平解决”的方式划界。法院在本案中将适用公平原则/相关情况方法。这种方法非常类似于在领海划界中适用的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它需要首先划一条等距线,然后考虑是否有什么因素需要调整或移动这条线,以便取得公平结果。[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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