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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实施我国现行国际私法的过程中,我国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审理了大量的涉外民事、经济案件,已有不少典型的国际私法案例。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国际立法协作方面也开展了许多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1987年7月3日,我国正式成为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这是我国加入的第一个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订立的公约。

一、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众所周知,在立法方面,从1979年到1987年,我国陆续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民法通则》、《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等许多法律都含有各种国际私法规范。近年来,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尤其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会通过的新的《民事诉讼法》,对原来试行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作了许多重大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涉外民事诉讼法制更加完善。

在司法方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继1984年发布《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1986年发布《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等,对涉外民事诉讼、涉外继承和涉外诉讼管辖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之后,又于1987年发布了《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于1988年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前者对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的实体法和冲突法规定都进行了充分的解答,使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制,尤其是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度日臻完善。而后者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第七部分从司法解释上创造性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国际私法法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实施我国现行国际私法的过程中,我国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审理了大量的涉外民事、经济案件,已有不少典型的国际私法案例。例如,大连海事法院初审后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中国广州海运管理局诉美国金鹰航运公司案就是关于涉外管辖权的一个典型案件。而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海南省木材公司诉新加坡泰坦船务公司和达斌私人有限公司案则开我国法院运用公共秩序保留这一国际私法制度的先河。

此外,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和国际仲裁发展的要求,1988年6月21日经国务院批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已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而且,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改了原有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改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两个新的仲裁规则在受理案件的范围、仲裁员的聘请、首席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员的回避、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和仲裁费收取标准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这些修改完善了我国涉外仲裁体制,使我国涉外仲裁制度更加国际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我国还于1986年12月加入了1958年在纽约订立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已从1987年4月22日起对我国生效。加入该公约为我国和其他缔约国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各自的仲裁裁决开辟了道路。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国际立法协作方面也开展了许多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自1981年起,我国曾多次应邀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特别委员会会议。1986年10月,我国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提交了加入申请。1987年7月3日,我国正式成为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1988年10月,我国第一次派出政府团参加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第十六届大会。会议期间,我国代表团积极参与了确定第十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工作议题以及审议通过《死亡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公约》的工作。尤为可喜的是,我国于1991年正式加入了迄今国际上有关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方面最为完备的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即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65年12月15日订立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这是我国加入的第一个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订立的公约。总部设在意大利罗马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是国际上另一个以统一和协调不同国家以及国家集团的私法规则为宗旨的政府间组织。1983年初,中国政府应该组织的邀请派代表参加了在日内瓦召开的讨论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的外交会议,同该组织建立了联系。1985年6月,中国正式加入了该组织,随后就一直积极参与该组织统一私法的国际活动。而且,自1987年以来,我国还分别同法国、比利时、波兰、蒙古、意大利、罗马尼亚等国正式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同古巴和土耳其等国草签了司法协助协定。大家知道,在过去的实践中,我国主要通过外交途径来开展一些司法协助工作,而近年来我国通过参加或缔结多边和双边有关司法协助的协议,使我国司法机关开展国际司法协助工作迈开了新的步伐。总而言之,我国开始积极参加国际上在国际私法领域的统一化活动,大大推动了我国国际私法制度的国际化和现代化,增进了中外国际私法界的了解和交流,弥补了我国国际私法国内法制的空缺和不足,有利于我国依法调整涉外民事、经济法律关系,及时解决有关涉外法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改革和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促进中外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文化交流和人员来往,都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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