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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船舶进入领海必须向海事报告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十条 如果任何军舰不遵守沿海国关于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而且不顾沿海国向其提出遵守法律和规章的任何要求,沿海国可要求该军舰立即离开领海”。从公约的体系安排来看,第十七条规定的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船舶既包括商船也包括军舰。

笔者认为,全面分析1982年公约的有关条款,最符合公约本义的理解是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分为四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第三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和“第四节 毗连区”。其中“第三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分为A、B、C三分节:“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B分节 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和“C分节 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在“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下规定“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

“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在“C分节 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下规定“第三十二条 A分节和第三十及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除外,本公约规定不影响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

“第三十条 如果任何军舰不遵守沿海国关于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而且不顾沿海国向其提出遵守法律和规章的任何要求,沿海国可要求该军舰立即离开领海”。

“第三十一条 对于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不遵守沿海国有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或不遵守本公约的规定或其他国际法规则,而使沿海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船旗国应负国际责任”。

从公约的体系安排来看,第十七条规定的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船舶既包括商船也包括军舰。

尽管1982年公约第三十二条没有明确指出A分节(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适用于军舰,但这种意思是不言自明的,是第三十二条应有的含义。

(二)公约十九条第2款所列举的12项非无害活动有些只有军舰才可能实施。例如“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在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结束前的一次讨论会上,会议主席许通美指出:“我认为公约在这一点上是十分清楚的,军舰,像其他船舶一样,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而不需要预先征得沿海国的同意或通知沿海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中国代表团副团长沈韦良和副代表许光建认为:“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规定,一切国家的船舶,不分军用或民用,都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现在的公约虽对军舰的通行作了一些进一步的限制,但基本上仍沿袭了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的规定。”[45]他们也是承认1982年公约规定了军舰的无害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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