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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官选任过程中的影响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裁判官的选任过程中,压力团体与之相关的内容完全可从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判官须要由总统提名,然后还必须有联邦参议院出席议员的过半数的承认才能获得通过这一联邦宪法的规定中窥视出来。并且,在20世纪这一阶段因未能获得参议院的承认从而未能就任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职位的六名被提名者几乎无一例外地可归因于在选任过程中来自压力团体的强有力的反对运动上。

第二节 在法官选任过程中的影响

一、法官选任过程中的四个阶段的影响

正如丹尼斯·S·伊珀利特(Dennis S.Ippolito)等人所指出的那样,在美国,压力团体一般来说通过三种方法施加影响:(1)在法官的选任过程中实施其影响力,法院的构成人员接受了压力团体立场;(2)通过对法院提出“法院之友”(amicus curiae)的文书进而提起与正在进行中的裁判相关的讨论;(3)在与压力团体成员的利益相关的政策的纷争中,通过提起诉讼这样的方法直接参加到司法过程中去,而且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2]

在裁判官的选任过程中,压力团体与之相关的内容完全可从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判官须要由总统提名,然后还必须有联邦参议院出席议员的过半数的承认才能获得通过这一联邦宪法的规定中窥视出来。

一般来说,通过四阶段而产生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选任过程,首先是从司法部开始的。对于法官的选任,司法部首先将候选者的名簿作成,对有力候选者的背景以及资格条件负有审查的责任。如果候选者是由司法部选送的,就必须将候选者的名簿送至总统那里。在第二阶段,总统亦要将候选者缩至一人,并对其进行提名。如果是根据总统的意见法官得以提名的,此案将进而需要建议和同意(advice and consent),并提交给参议院(第三阶段)。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将对提交上来的名单进行讨论和审查,并负有提出同意与否的建议义务。到了最终阶段(第四阶段),即由该会对该提名进行最后定夺,即就该提名的同意与否进行表决。

二、压力团体的院外活动

压力团体在这一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通常可以做到的是通过院外活动试图对法官的选任施加影响。在这种场合里,院外活动的对象基于不同的阶段分别针对司法部、总统、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在关联到参议院全会的情况下经常是针对议员个人进行游说。事实上像这样对决定的形成拥有决定权的议员个人施加影响,就压力团体而言,完全可以说只不过是构成其日常活动的部分内容而已。并且,在20世纪这一阶段因未能获得参议院的承认从而未能就任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职位的六名被提名者几乎无一例外地可归因于在选任过程中来自压力团体的强有力的反对运动上。压力团体该一活动本身亦受到了广泛而肯定的评价。

首先,胡佛总统于1930年对约翰·帕克的任命之所以遭受失败,就是因为工会团体的反对,而在1968年约翰逊总统对埃伊布·佛塔斯的任命同样也遭受到失败,起因也要归结到保守团体的极力反对上。另外,尼克松总统在1969年提名库莱曼特·海伊因兹瓦斯时遭到的却是“工会、公民权、教会、社会等诸多团体联合起来”[3]的阻止,并且,第二年尼克松总统对G·哈罗德·卡兹威尔再次行使提名权时同样因为遭到上述团体的反对而不得不以失败告终。事情不仅如此,例如在1987年,里根总统对罗伯特·鲍克的任命最后之所以流产在绝大程度上完全可以看做是公民权团体反对的结果[4]

但是,像这样的压力团体的活动,并不是仅在选任失败完结的场合才加以展开的。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1991年10月,克拉莱恩斯以五十二比四十八这一“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提名承认的历史中最小的差距”[5]而获得了参议院承认。即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审议过程中,围绕着由突然冒出的托玛斯性骚扰问题而产生的纠纷而对托玛斯的保守指向所进行批判。这当中,以“在安全、合法的前提下堕胎的选择将被视为可能”[6]为活动目的的全美堕胎同盟(National Abortion Rights Action League)、保持美国方式团体(People for American Way)以及全美女性组织(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Women)等各个团体在背后的活动异常活跃[7]

总而言之,正像杰姆斯·麦克格雷格·博恩斯(James MacGregor Burns)等人所论述的那样,虽然“联邦法院对于法官的选择通常只是形成了政治过程的其中一部分”[8],但是类似这样的法官选任过程之中存在的压力团体的活动,与在选举过程之中给予那些对自己友好的候选者以支持,以及通过对议会中友好议员的拥护而希图最大限度地提高在立法过程中的影响力的活动完全同出一辙。D·S·伊珀利特等人在涉及这一点时于以下所作的说明应该说是极其妥当的。

根据在法官选择过程中所持的相关内容,利益团体所期待的是确保那些对公共政策问题有关联的并且是持有好意立场的候选者成为公职担当者,以便对政治施加影响。利益团体持有着对立法机构、行政机构选举运动关联,作为对确定行政职务的总统任命施加影响居于同样的理由而深入到对法官进行补充的过程当中去。对一些由个别团体所代表的利益而持有好意的公职者,在类似联邦议会那样的场合,在行政机构内部,以及在联邦法院内部,恐怕也是为这些团体的目标达成而尽心尽力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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