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收养的子女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收养的子女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蔡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其妻子欲对肇事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但在其主张两个孩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却碰到了难题。所以,受害人与收养的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的子女相当,只要确定了由受害人蔡某需要对蔡天天承担扶养义务,那么事故责任人还是应负担被扶养人生活费。例如,本案中的蔡天天,笔者倾向于交由其生父母继续抚养,不支持支付蔡天天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蔡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其妻子欲对肇事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但在其主张两个孩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却碰到了难题。

蔡某夫妇有两个孩子,一个是亲生的儿子蔡维雄(14岁),另一个是收养的女儿蔡天天(10岁)。蔡天天是蔡某的远房亲戚交给蔡某收养的,而且蔡天天的亲生父母每年过年都会来探望她一次,还会留下一些钱托付蔡某照顾天天。

有人对蔡某的妻子说天天没有权利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为她的亲生父母都在世,蔡某死后,天天的亲生父母应当自行照顾天天。但蔡某妻子认为天天一直由他们夫妇二人照顾,两人已视其为亲生女儿,蔡某死后,她一样得将天天带大,还得供天天上学,按理天天应得到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害人收养的子女能不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得看是否满足以下的条件之一:

1.被扶养人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2.被扶养人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受害人与收养的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的子女相当,只要确定了由受害人蔡某需要对蔡天天承担扶养义务,那么事故责任人还是应负担被扶养人生活费。

收养子女需满足法定的条件,按照法定的程序签订收养协议并办理民政登记,这样才属于合法的收养关系。《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十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故此,蔡某的妻子需要举证证明天天是蔡某夫妇合法收养的,他们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

不过在笔者办案的过程中,曾碰到被收养人与受害人没有进行收养登记的情况。如果受害人与被收养人未办理合法收养登记,那么被收养人是否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呢?

针对这个问题,实务界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笔者认为,根据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的情况,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做如下安排:

1.如果被收养人的生父母还健在,并且现在还有扶养能力的,那么被收养人应由其生父母领回抚养,不能认定为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致残前扶养的被扶养人。例如,本案中的蔡天天,笔者倾向于交由其生父母继续抚养,不支持支付蔡天天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2.如果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已经去世,或者被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或者已经丧失扶养能力,那么被收养人还应继续视为被扶养人。如果是这种情况,笔者建议当事人立即到民政部门补办收养登记手续。

1.户口本。如父母与子女存在收养关系,通常会在户口本上找到相关信息。

2.收养登记证。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登记证是证明收养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1.当事人补办收养登记手续的,应当将相关情况马上通知法官。因为案件有审理期限限制,但收养登记证的办理周期却比较难控制。若法官对此不知情的话,很容易出现收养登记证未办理成功,法官已根据案件现有证据作出判决的情形。

2.蔡某妻子应当提供蔡天天的生父母丧失扶养能力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判决被收养子女扶养费的合理性。比较常见的证据有:退休证、能证明其有慢性病的诊断证明书等。笔者曾在一起案件中,要求法院组织对生父母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法院根据鉴定意见,支持了笔者的诉讼主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