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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可谓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难点,因为在不同条件下,适用不同的计算方式和合并方式。如按该条文类推,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法定一次性给付的项目,应当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作为时间标志。如以死亡日计算,儿子已成年,无权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而对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每增加1岁减少1年,显然是宽度计算方法。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依据被扶养人的不同年龄,适用不同的计算公式,其中下列第1项、第2项公式,属于法律规定的一般计算公式,但当被扶养人为60周岁以上时,适用第3项、第4项特别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系数(一级伤残的按100%计算,二级伤残的减少10%,其他以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被扶养人的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既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伤残等级系数(一级伤残的按100%计算,二级伤残的减少10%,其他以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系数(一级伤残的按100%计算,二级伤残的减少10%,其他以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扶养人的年龄-60岁)]

4.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伤残的按100%计算,二级伤残的减少10%,其他以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可谓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难点,因为在不同条件下,适用不同的计算方式和合并方式。不过,在详细说明计算方式之前,不妨先对每一个参数作一个简要的说明:

1.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计算问题。该标准由各省、市根据地区情况制定,各地的数额均有不同,而且每年更新。对于某些跨年的案件,如事故在2014年发生,但却在2015年提出起诉,应该适用哪一年的标准呢?实务中有不同的理解及处理方式,有人认为以事故发生日为准,有人认为以起诉日为准,等等。但笔者较为认同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作为时间标志,皆因《人损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如按该条文类推,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法定一次性给付的项目,应当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作为时间标志。同时,残疾评定之日,也常常被法官采纳作为计算赔偿的时间基准。

2.被扶养人年龄计算的时间基准问题。适用不同的时间基准,案件会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请看如下例子:2015年2月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5月1日死亡,遗有父亲、母亲和儿子3个被扶养人,父亲生于1955年4月1日,母亲生于1956年5月2日,儿子生于1997年4月30日。

如以死亡日计算,儿子已成年,无权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有人认为,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则受害人在抢救期间也是无劳动能力的,故可以事故发生日为计算基准日。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死亡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发生才是扶养费发生的基础,所以必须以死亡时间为计算基准日,同理,受害人未死亡,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应以鉴定结论确定之日为基准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至于治疗期间(抢救期间)的赔偿问题,包括对被扶养人的扶养费问题,已由赔偿义务人在赔偿的误工损失中得到了解决。

3.赔偿年限。宽度方法以年为基数计算,如受害人于2008年5月1日死亡,儿子生于1990年4月30日。受害人死亡之日,儿子尚未成年,虽然儿子的生日距受害人死亡之日只差2天,但属于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故按照1年赔偿生活费。依河北省2008年赔偿标准,城镇居民赔偿8235元,农村居民赔偿2787元。采取严格方法计算到月或日,仍以此例说明。受害人死亡之日,儿子尚未成年,但儿子的生日距受害人死亡之日只差2天,故只计算2天的生活费,依河北省2008年赔偿标准,城镇居民赔偿8235元/年÷365天(1年)×2天=45.12元,农村居民赔偿2787元/年÷365天(1年)×2天=15.27元。

关于60周岁以上的人扶养费的计算,有宽度方法、严格方法两种。宽度方法对增加满1岁的,减少赔偿1年,增加不足1岁的,不减少赔偿。如上述案例中,受害人死亡之日父亲年龄为60周岁零1个月,按照“宽度方法”不减少赔偿,即仍赔偿20年生活费,而依“严格法”则计算到月或日,则生活费赔偿年限为19年零11个月。

笔者认为,对不满18周岁的被扶养人应采用严格法,而对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应采用宽度法。理由是,《人损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未成年人的计算是严格的,即计算到18周岁,这里的18周岁应当理解为18周岁的出生日。而对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每增加1岁减少1年,显然是宽度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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