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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理有何区别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但为严格行政管理程序,保障公正执法,保护当事人权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的,应比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因此,违法者履行法定义务,并不能因此而免受行政处罚。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权是劳动保障行政权的一部分,只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

1.责令改正是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给予的必须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责令改正本身是教育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明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无论对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无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何种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都应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首先需要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其改正。不能“只罚不管”或“以罚代管”。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对立即改正确有困难的,应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由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旨在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因此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对于涉及具体金钱给付义务的,可以不作出具体数额要求,而只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改正;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以下行为,可责令改正: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的;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等行为的。

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但为严格行政管理程序,保障公正执法,保护当事人权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的,应比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2.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对劳动保障行政相对人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定义务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其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具有如下特征:

劳动保障行政处理的前提是劳动保障行政相对人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和法规,拒不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定义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理必须以劳动保障行政相对人负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具体规定的义务又拒不履行为前提。劳动保障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必须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理,责令其履行。无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具体规定的义务或未到限定期限的义务,不能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的目的在于保障和促使行政相对人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而不是制裁其违法行为;主要是对损害他人权益进行补救或者是对原状的恢复,而不是新义务的科处。因此,违法者履行法定义务,并不能因此而免受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权是劳动保障行政权的一部分,只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说,行政处理作为法定职责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或自由处置。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保护其劳动保障权利的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而未作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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