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行为,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六个基本特征。
1.国家意志性
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所作的行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无论是行政机关或公务员行使职权实施管理,都必须服从国家意志。
2.法律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受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即必须有法律根据。依法行政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与此相适应,任何行政行为都会直接或间接地产生行政法律效果。
3.强制性
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因其法律根据而具有国家强制性,即行政机关有权以强制手段保障行政决定的执行。这种国家强制力也是行政权的基本属性。
4.自由裁量性
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和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及多变性等特点,立法机关在立法时总是给行政主体留下相当广泛的裁量余地。在这种条件下,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积极、灵活地执行和适用法律,提高行政效率和效益。
5.单方意志性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之内,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就可以作出或实施该行为。
6.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没有被有权机关宣布撤销或变更之前,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团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服从。否定行政行为的效力,需要经过有权机关依职权和法定程序审查决定。
此外,行政行为还具有无偿性等特征。因为行政主体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无偿地分担了公共负担(如纳税),行政主体行使公共权力,履行法定职责,为相对人提供公共服务,一般应是无偿的。当然,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是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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