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形式分析路径”之确立

“形式分析路径”之确立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法律界对法律规范的认识存在二元性。理论界普遍持分析实证主义的观点,如“法律规范是由国家颁布并保护着的、有一般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行为准则和标准”等。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对规范性语句形式分析的进路。通过这种形式分析的方法,可以避开从价值和道德、规则或结构上界定规范必然遇到的困惑。按此路径,促进法文本和条文也就成为研究其规范问题的切入点。

(一)“形式分析路径”之确立

我国法律界对法律规范的认识存在二元性。理论界普遍持分析实证主义的观点,如“法律规范是由国家颁布并保护着的、有一般约束力的行为规则”(5)“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行为准则和标准”(6)等。这些理论虽有细微差别,但基本上认同法律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来源于国家权力,权力、义务和责任是法律规范的内容等。至于价值取向和道德判断基本上都没有反映在学理概念中,并且对“准则”“标准”的认识在论述中也模糊不清,分歧很大。而立法界在采取实证主义立场的基础上,也不完全排斥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表现出一种折中的态度,将价值问题、原则或政策(德沃金语)和道德倡导等其他社会规范也纳入法律规范。这一点比较集中地体现在以促进法为代表的新兴法律的规范之中(下文有论述)。

综合来看,理论界之所以坚持一种实证的态度,但存在分歧,且无法解释社会发展对法律的新的需求,原因在于通过观察现象然后概括本质的主观反映客观的方法进路,是一种艰难而效用不大的方式。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对规范性语句形式分析的进路。为了与主观反映路径区别,我们称这种路径为“形式分析路径”或“语义学分析路径”。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曾指出,“我们只能在语言中进行思维,我们的思维只能寓于语言之中”。也就是说,语言构成了人类的存在方式,法律规范作为一种人类的行为规范,也只能通过语言来构建和表述。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1903—1993)也指出,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语句”的语言形式,法律语句与其他语句相同,它也是语词与语词的组合。(7)通过这种形式分析的方法,可以避开从价值和道德(自然法学)、规则或结构(实证主义法学)上界定规范必然遇到的困惑。

德国法学家阿列克西(Robert Alexy,1945—)认为,“规范是规范语句所表示的意义”。他曾采用注重法规种类和外观的形式基准的思路,提出宪法权利规范就是由德国基本法中的宪法权利条文所表述的规范。(8)由此,我们可以推理出这样一个命题:“法律规范就是法律文本中的规范语句所表示的意义。”(9)显然,这里所“表示的意义”仍然是个待定的广义概念,我们将其理解为一种“指导”(10)。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延伸出促进法规范,是指存在于促进法文本中的行为指导或指示。虽然这个定义没有太多实在的意义,但这不是我们的目的,重要的在于,我们寻找到一种研究问题的方法和路径。按此路径,促进法文本和条文也就成为研究其规范问题的切入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