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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部门”的分类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按现行法律部门的标准,促进法可以分为宪法性促进法、行政性促进法、民事性促进法、经济性促进法和国际性促进法等。民事性促进法属于间接促进法,或者说“创造需求型”的促进法。和民事法律一样,民事性促进法有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过程。国际性促进法是伴随着近代以来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政治交往而产生的。目前主要集中在人权保障、人道主义保护以及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环境保护等发面。

(二)根据“法律部门”的分类

按现行法律部门(70)的标准,促进法可以分为宪法性促进法、行政性促进法、民事性促进法、经济性促进法和国际性促进法等。

宪法性促进法。几乎任何国家宪法中都有促进法的元素,但都只能以宪法的个别条款形式出现,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71);联邦德国《基本法》(1949)规定联邦政府为了防止对整体经济平衡的干扰或均衡不同经济力量或促进经济增长,可以给各州的重要投资活动提供财政资助。(72)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有“牵一法(发)而动全身”的威力,所以宪法中的促进性条款发挥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性促进法是促进法最重要的部分。促进法旨在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实施大量的促进措施以实现目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讲,促进法本质上属于行政法。在此不再详述。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性促进法中的行政奖励法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治理形式,如晚清政府曾颁行《奖励公司章程》《奖励商勋章程》;民国初年颁布《航业奖励条例》《造林奖励条例》《公海渔业奖励条例》等一批奖励性法规;我国台湾地区为配合高速铁路建设、鼓励民间参与,出台了《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及配套的《民间机构参与交通建设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办法》《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使用公有土地租金优惠办法》(73)等。

民事性促进法属于间接促进法,或者说“创造需求型”的促进法。和民事法律一样,民事性促进法有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过程。它最初起源于民间主体间的意志约定,具有互利共赢的促进作用。随着人类交往发展、商品经济日益发达,尤其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逐渐出现了以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以促进市场交易的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合同法等主体和交易法,以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规范,如《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2005)、《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2005)等。可见,民事性促进法是一种极其广义上的促进法,但这不是本书讨论的重点。

经济性促进法类似于前文所述的产业经济促进法。国际性促进法是伴随着近代以来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政治交往而产生的。目前主要集中在人权保障、人道主义保护以及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环境保护等发面。在权利保护方面,主要有《世界人权宣言》(1948)、《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发展权利宣言》(1986)等;在环境保护方面,主要有《人类环境宣言》(1972)、《环境保护公约》(1974)、《防止大气污染公约》(1979)等,这些国际性法律文件中都包含了大量的政府促进发展的职责和鼓励各缔约国自行或合作采取促进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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