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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法律有哪些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多层次的。经济法体系与经济法学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济立法体系即列入经济立法规划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它显然不能等同于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取决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经济关系的结构。

第一节 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体系是经济法总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确立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及明确经济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性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组成法的体系的法是多部门多层次的。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本身又有自己的体系。

什么是经济法体系?我国经济法学界的学者有不同的意见。我们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经济法部门是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虽然不同的经济法部门有着不同的调整对象和法律法规,但它们相互关联,共同构成经济法的整体。

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多层次的。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可以把经济法划分为若干个较大的经济法部门,各经济法部门又可分为许多不同的层次。从纵向上说,经济法体系是层次分明而不是杂乱排列的。

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门类齐全的,即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特定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经济法部门予以调整。因此,从横向上说,经济法体系是门类齐全而不是残缺不全的。

经济法体系与经济法学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济法学体系,是指由经济法基本制度和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学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有学者认为,最通行的经济法学体系包括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总论部分主要是经济法的基本制度和经济法规的共性问题;分论包括各部门经济法。经济法体系同经济法学体系有区别,也有联系。它们的区别是: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前者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规,而经济法规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后者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学的分支学科,经济法学分支学科除了与各个经济法部门相对应的经济法学分支学科以外,还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史学及比较经济法学等学科,它往往是学理上的探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经济法体系与经济法学体系也有密切的联系:经济法体系是经济法学体系建立和存在的客观基础,而科学的经济法学体系的完善,必定会促进经济法制的加强,从而促进经济法体系的完善。

经济法体系与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不能混淆。我们通常所说的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规体系即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是指由多层次、多门类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统一整体。经济法体系与它的不同之处在于构成要素不同,前者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部门,后者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律、经济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经济法部门中的法律规范都是经济法律规范,但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未必都是经济法律规范。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经济法体系构成要素的经济法部门中的经济法律规范,除以习惯法、判例法为表现形式的以外,在现代国家大多数是通过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少数是通过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认为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是经济法体系的表现形式有一定道理,但是不能简单地说它们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二是在现代国家,建立经济法体系要求建立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没有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也就不会有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与经济立法体系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济立法体系即列入经济立法规划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它显然不能等同于经济法体系。两者的区别是: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部门,而经济立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是经济法律规范,而作为经济立法体系构成要素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不—定是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是现行的,而作为经济立法体系构成要素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是计划制定的(只有执行经济立法规划,已经制定并开始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才是现行的)。

把经济法教材体系视为经济法体系也不妥。经济法教材是供经济法教学用的,经济法教材体系与经济法体系的联系是不言而喻的,但它们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经济法教材体系是为传授知识需要而编写的课程框架,它针对教学对象,具有实用性、一般性和简明性等特点。经济法的教学实践表明,一方面不能要求把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经济法体系的全部内容一一列入经济法教材体系之中;另一方面,根据实际需要,有些不属于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可以列入经济法教材体系之中。另外,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及构建依据也不同于经济法教材体系。

二、经济法体系的结构

研究经济法体系的结构问题,是为了明确经济法体系究竟应由哪些层次、哪些门类的经济法部门组成或构成。

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取决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经济关系的结构。人们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对经济法体系的概念又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在经济法体系的结构问题上还存在意见分歧。目前法学界对经济法体系结构的争论主要有三种:四分说、三分说和二分说。四分说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主体或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运行或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或涉外经济法四部分组成。三分说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国家经济参与法(投资经营法)、国家经济强制法(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和国家经济促进法(宏观调控法)或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三部分组成。二分说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部分组成。

我们认为,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取决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经济关系的结构,而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应该是在国家管理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因此,不同层次的经济法部门是以不同层次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不同门类的经济法部门是以各层次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不同方面为调整对象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结构决定了经济法的体系应该采取如下结构。

1.市场主体法

市场主体法是经济法的起点,是经济管理的对象,离开了市场主体法,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就失去了管理的对象,经济法的功能就无从发挥。因此,市场主体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为了协调本国经济运行,对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内部机构的设置及职权等进行必要的干预。国家适当干预市场主体,有利于从法律上保证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格主体,成为国际市场竞争中合格的竞争实体。市场主体立法的最终目的和衡量标准,应当是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应以增强企业的活力为主要目标。因此,市场主体立法应当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国民的法律意识。随着改革的深化,企业法律形态分类和立法已经突破了所有制的标准,代之以企业的组织形态和投资者的责任形式。

目前我国的市场主体法主要包括: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

2.市场管理法

市场管理法(又称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有序化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加强对市场的管理,特别是运用法律手段强化对市场秩序的监督,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这是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快速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

市场管理法以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为对象,以保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弱者为原则,排除干扰自由竞争的因素,保证市场自发调节机制正常运转,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市场失灵,体现经济法的效益价值。

市场管理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房地产管理法等。

3.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经济运行实施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

市场机制有着自身不可克服的固有缺陷,这就决定了对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以实现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引导经济健康、快速、稳定增长的基本任务。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紧密结合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突出特点之一,在我国这样一个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尤为如此。

宏观调控法以政府为主要对象,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宏观调控经济运行行为,适度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其通过法律形式赋予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权力,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以实现经济法的实质公平。

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计划法和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证券法价格法、会计与审计法等。

4.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在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竞争、优胜劣汰,势必造成一部分劳动者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而市场又无法解决此类问题,因此需要国家进行干预,建立强制实施、互济互助、社会化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将社会保障法纳入经济法体系,有利于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稳定快速发展。

社会保障法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等。

需要申明的是,法的部门划分及其内部再划分都是相对的,经济法体系的这四个部分自然不可能截然区分开来。

建立完备的经济法体系是一项长期、艰苦的工作。尽管现在出台了大量的法律规范,但是在立法中仍然存在着繁杂、不衔接、不配套,甚至立法空白等情形。因此,必须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借鉴国外成熟的法制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趋势,逐步构建一个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相互协调的经济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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