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商号权的保护模式

商号权的保护模式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有关商号权的行政法保护条款,主要规定在商业登记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政法规的相关条文中。该公约不仅首次提出了商号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也为各成员国制定本国的保护规则划定了一个基本框架。该文件第47条至第49条对商号权的保护规定得比《巴黎公约》更加全面和清晰。

(一)商号权的保护模式

商号权的保护模式大体分为两种:一是国内法保护模式,二是国际法保护模式。

1.商号权的国内法保护,是指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对商事主体的商号权予以保护。各国国内立法大都按照权利设立、权利界定、侵权的惩罚与救济方法对商号权施加法律保护。这种保护从保护方法的角度讲,可分为两种:一是对商号权的民法保护。由于商号权性质上是一种支配权,因而,当该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适用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予以救济。有关商号权民法保护的条款,被分散规定在民法典商法典及相关的民商事特别法中。二是对商号权的行政法保护。即有关机关在对商事主体的营业行为进行监督时,如果发现有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不法使用他人商号者,将依法认定其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不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有关商号权的行政法保护条款,主要规定在商业登记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政法规的相关条文中。当然,这不是绝对的。由于各国商法均有公法化的趋势,因而在私法性质的商法典中,出现一些关于追究不法行为人行政责任的条款,也在情理之中。

就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由于我国采民商合一体制,因而,对商号权的民法保护是通过《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和一系列民事特别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来完成的。而对商号权的行政法保护,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均有规定。但我国立法关于商号权的民法保护与行政法保护的分野并不十分清晰,将二者混合规定,甚至以行政处罚取代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是我国在商号权保护立法问题上的一大特色。

2.商号权的国际法保护,是指对于跨国从事营业的商事主体,依其所在国的国内法规定而取得的商号权,要想在其他国家获得同等的法律保护,就应当通过各国间缔结双边条约或多边国际公约的方式来加以解决。对商号权的国际保护起源于1883年3月由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瑞士等21个国家发起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不仅首次提出了商号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也为各成员国制定本国的保护规则划定了一个基本框架。《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工业产权的范围包括“厂商名称”;第8条明确提出了保护商号权的最低限度要求——商号权的使用取得主义;第9条、第10条则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巴黎公约》之后,另一个涉及商号权保护的国际组织文件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商标、商号及不正当竞争示范法》。该文件第47条至第49条对商号权的保护规定得比《巴黎公约》更加全面和清晰。这部示范法加大了商号权保护的力度,从而使具有良好声誉的商号可以获得类似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