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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本质的结构论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此种观点认为,司法作为政治社会普遍政治现象,对其本质的抽象只有诉诸它在社会中最为普遍的结构性地位,才能得到科学的说明。这种观点主张从政治、经济或社会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意义上解读司法,并且通过具体的分析后认为,对司法本质应有的概括是:“司法是通过向社会拓展正义促生社会秩序及其变迁的张力结构。”

(四)司法本质的结构论

此种观点认为,司法作为政治社会普遍政治现象,对其本质的抽象只有诉诸它在社会中最为普遍的结构性地位,才能得到科学的说明。这种观点主张从政治、经济或社会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意义上解读司法,并且通过具体的分析后认为,对司法本质应有的概括是:“司法是通过向社会拓展正义促生社会秩序及其变迁的张力结构。”(24)“司法全然不仅仅是一个国人心中的‘打官司’概念,在现实性上它至少是由相关的价值、制度、组织、角色构成的一个与社会互动着的结构。”(25)将司法本质定位于一种系统的结构,在方法论意义上的确可以有效兼容价值论和功能论,视野宏大,概括全面,但在理论上仍存在两个缺陷:一是太过理想主义,很难不让人联想到一种人工设计的完美结构;二是太过静态化,只强调结构整体与社会互动,并未指出司法内部非均衡的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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