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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的本质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严重程度的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诱发原因,是决定损失程度的内在或间接原因。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对可以认定的道德风险因素所引起的损失,不负责赔偿或给付,并且各国法律对于道德风险诱发的保险欺诈行为一般都会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风险事故是指直接造成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外部原因。风险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四、风险的本质

保险学所定义的风险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而从风险的存在到风险事故的发生再到损失结果的形成,常常受到各种因素或条件的影响,这些因素或条件的性质很不相同,因此需要进一步探讨导致风险由可能性变为现实的风险事故的各种因素与条件及其与所造成损失后果的关系,从而进一步明确风险的本质。

风险的本质可以通过风险与损失的关系予以阐明。

(一)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严重程度的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诱发原因,是决定损失程度的内在或间接原因。概括地说,是指影响某一特定损失发生可能性的大小或其损失严重程度的因素。例如,对于面临火灾风险的建筑物,风险因素是指建筑的材料和结构等因素;对于面临疾病风险的人体而言,则是指健康状况和年龄等因素。根据性质,风险因素可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三种类型。

1.实质风险因素。它是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因素,即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或增加损失机会和损失程度的客观原因和条件。如人体生理器官功能状况,建筑物所在地、建筑材料等,汽车的安全装备、装配水平等。对于这类风险因素,有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控制,对有些则无能为力。

2.道德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品德修养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或条件,如欺诈、纵火等。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对可以认定的道德风险因素所引起的损失,不负责赔偿或给付,并且各国法律对于道德风险诱发的保险欺诈行为一般都会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3.心理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指由于人的不注意、不关心、侥幸,或考虑已购保险等心理,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损失的严重性的因素。例如,企业或个人投保财产保险后放松对财物的保护,产品乱堆乱放,吸烟时随意抛弃烟蒂,从而增加火灾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在火灾一旦发生,不再积极施救,有意无意地使损失扩大。以上种种,都属心理风险因素。

(二)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指直接造成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外部原因。风险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例如,汽车刹车失灵酿成车祸而导致车毁人亡,其中刹车失灵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如果仅有刹车失灵而无车祸,就不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如果说风险还只是损失发生的一种可能性,那么,风险事故则意味着风险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风险的发生。因而,它是直接引起损失后果的意外事件。一般而言,风险事故发生的根源主要有三种:自然力的运动,如地震、台风、洪水等;社会经济的变动,如社会动乱、汇率的波动等;人或物本身行为和运动,如意外伤害、设备故障等。

一般而言,风险因素是促成风险转化为风险事故的诱因或条件,但对于具体的某一事件,是风险事件还是风险因素并不绝对。在一定条件下,事件可能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它就成为风险事故;而在其他条件下,可能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则它便成为风险因素。如下冰雹使得路滑而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这时冰雹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若冰雹直接击伤行人,则它是风险事故。

从风险因素和风险事故间的关系来看,风险因素只是风险事故产生并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或使之增加的条件,它并不直接导致损失,只有通过风险事故这个媒介才产生损失,也可以说风险因素是产生损失的内在条件,而风险事故是外在条件。

(三)损失

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由于风险的存在,就有发生损失的可能。所谓损失,是指因风险事故的发生所致的财产价值或个人所得的减少或丧失,但这种财产或所得的损失,必须以“不确定因素”所导致的损失为限。因而,在风险管理中,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一般以丧失所有权、预期利益、支出费用、承担的责任等形式表现,而折旧、馈赠均不能作为损失。损失可分为两种形态: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由风险事故导致的,而间接损失则是由直接损失引起的费用损失、收入损失、责任损失,值得大家关注的是在现代高度一体化的社会,很多事故发生导致的间接损失远远超过直接损失的额度。

风险与损失的关系还可以从损失机会的角度加以分析。损失机会是指在一个较长时期中损失发生的相对频率,它能够反映特定标的发生损失的机会与严重程度。以火灾损失为例,根据过去数年的统计资料,得知某类房屋每年10万栋中有100栋被焚,因此此类房屋的损失机会为0.1%,或者假定每栋房屋价值10万元,10万栋房屋的总价值为100亿元,若损失总额为500万元,则此类房屋的损失程度为0.05%。

风险与损失机会的关系表现为:一方面,损失机会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风险的程度,损失机会越大,风险越大;另一方面,如果损失机会较多,损失的出现就容易被找出规律,人们掌握起来就容易一些,那么风险的程度也就会一定程度地被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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