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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不应“缺席”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长此以往,势必削弱协商民主在人大工作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利于人大职能的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与行使国家权力。总之,人大协商民主作为人大选举民主的一个有益补充,它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我们尽可以争论,但绝不能因为没有现成的法律规定和经验可循而“缺席”。

协商民主作为一种以协商为特点、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具有广泛适用性的社会主义基本民主形式,因其能够促进基于共同利益的多元诉求、表达与共识的达成,已广泛渗透到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然而,就目前人大协商民主发展而言,还存在一些思维和认识误区,部分同志往往认为协商民主主要是政协的事情,而人大主要是选举民主和监督工作。长此以往,势必削弱协商民主在人大工作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利于人大职能的充分发挥。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并系统论述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而新近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指出要积极开展人大协商、基层协商、人民团体协商,通过推进协商民主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事实上,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无论是选举和票决,还是监督和立法,抑或是会议审议、代表意见建议办理等,都可以看到协商民主的身影。而这种协商民主,不仅有序扩大了公民对人大工作的参与,有效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而且有利于促进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升人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进而更好地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从这个意义上说,协商民主,人大不能“缺席”。

人大发展协商民主,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以尊重差异、鼓励对话、强调共识为前提,围绕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以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等为内容,通过听证会、网议互动、专家论证会、民主恳谈会、公民旁听、问卷调查等方式,加强与党委、“一府两院”、社会组织、人大代表、相关专家学者、社会普通公众等的协商,充分听取各方面的利益诉求,消弭分歧,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不断提升人大履职能力和依法监督、科学监督水平。

人大发展协商民主,关键是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要以人大立法协商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协商民主实现形式,不断完善协商民主程序,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实现人大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互促互补。如就立法而言,既要探索与党委协商沟通的渠道,努力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使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又要完善与“一府两院”部门、社会公众等协商沟通的方式,不断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完善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论证咨询机制、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与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等,以民主协商促进公正、公平、公开的立法原则,做到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真正发挥立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人大发展协商民主,核心是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尊重代表的主体地位,加强与代表之间的协商沟通,健全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工作制度,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监督工作等方式扩大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完善代表意见建议办理落实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和表达渠道,使代表能够更多地参与、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要加强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协商沟通,规范代表接待选民、联系选民制度,积极推行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更好地发挥代表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纾解民怨、集中民智方面的独特作用,使代表真正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

总之,人大协商民主作为人大选举民主的一个有益补充,它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我们尽可以争论,但绝不能因为没有现成的法律规定和经验可循而“缺席”。

(肖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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