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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宪权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制宪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正当性。制宪权是主权国家独立意志的体现,它的具体运用过程与制宪内容,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不受除本民族意志之外的其他意志制约。制宪权并非绝对的权力,制宪权本身是有界限的。在我国,制宪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因此,由它行使制宪权是理所当然的。

制宪权,亦称宪法制定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的原则创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权力。制宪权理论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国家根本法思想,但最早系统提出制宪权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学者西耶斯。此后,随着宪政实践的发展,人们对制宪权的价值给予高度重视,在不同程度上肯定了制宪权的合理性。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制宪高潮的兴起,制宪权从一般理论形态演变为具有操作性的概念,从而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制宪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正当性。制宪权的行使要服从一定的制宪目的,遵循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2)统一性。制宪权作为一种力量或者权限,它的存在形态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可分割和转让。(3)自律性。制宪权是主权国家独立意志的体现,它的具体运用过程与制宪内容,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不受除本民族意志之外的其他意志制约。从一定意义上说,制宪权的自律性是国家独立性的必然要求。(4)阶级性与公共性。在特定社会发展中,制宪权反映特定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另一方面,制宪作为人类治理国家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又在客观上反映着社会公共职能,具有公共性。

制宪权并非绝对的权力,制宪权本身是有界限的。具体说来,制宪权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制约:(1)受到宪法目的的制约。一般说来,制宪目的是确定国家权力活动的组织体系与原则,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以形成社会的统一意志,使宪法具有正当性。具有正当性的宪法,必须正确反映制宪当时的历史、社会和政治情况,反映民众的政治要求。(2)受到法的理念的制约。制宪是在法的领域内进行的,制宪活动当然会受到法的原理的制约。比如,法的理性、平等原则、正义原则等因素都会对制宪过程产生影响。(3)在一定条件下制宪权受到国际法的制约。这种制约主要表现在战败国制宪权受到战胜国宪法的影响或者制宪当时的国际法的影响。上述三个方面的因素,从不同程度上制约着特定国家制宪权的运用过程与程序,以保证制宪权与制宪目的的一致性。

在我国,制宪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不仅行使一般意义上的立法权,即制定和修改法律,而且行使制宪权,即制定和修改宪法。此外,它还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我国将制宪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所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因此,由它行使制宪权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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