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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制度与宪法有着怎样的关系?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获得有效实施不可或缺的制度。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监督保障制度的简称。也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宪法监督_依法治国的民生解读


众所周知,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的关键是宪法实施,宪法实施的关键就是宪法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实施宪法要求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获得有效实施不可或缺的制度。

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监督保障制度的简称。宪法实施监督保障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从广义上看,宪法监督是指为了监控、督促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舆论、公民等的监督;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理违宪事件的制度。也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因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是重要的宪法监督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二是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其中,重点是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也就是违宪审查机制。

所谓违宪审查,就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和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进而决定违宪无效、合宪有效的一种宪法监督行为。西方法学理论认为,所有政府都是不可信任的,因为政府是由人组成的,政府活动是人来完成的,而所有人都是有私心的,所以就算是民意机关也要受宪法的审查监督。违宪审查制度与宪法究竟有着怎样的关系呢?中国人民大学胡云腾教授曾做过一个比喻,违宪审查对于宪法来说,就相当于它的牙齿,如果没有违宪审查制度,或者说违宪审查制度不具有时效性,这部宪法就是一部“没牙”的宪法。那么,这部宪法显然就没有权威性,宪法所体现的那些价值就不可能得到实现。至于由什么机构审查,各个国家有所不同。有的设立宪法法院,如德国、俄罗斯;有的由司法机关来行使,如美国、日本等;还有的设立宪法委员会,如法国。在我国,根据宪法规定,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实施、解释宪法。如果认为哪个规范性文件违反了宪法,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全国人大有关部门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对公民建议进行审议,并将意见转达给国务院,由国务院自行纠正。如果国务院没有纠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可以就此提出议案,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是否撤销该规范性文件。

孙志刚被收容致死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2003年广州务工人员孙志刚因未带身份证,依据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作为“三无”人员收容审查,其间,被殴打致死。事发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许志永、俞江、滕彪三名法学博士以普通公民的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对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要求。经过反复论证,这一《办法》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一事件使人们近距离了解了宪法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作用。从此,以违宪的名义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提出质疑进行维权的事件越来越多,并成为推动宪法实施的重要的社会力量。例如,数以万计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要求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有关公务员体检标准涉嫌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歧视的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女性公务员提出要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女性与男性退休年龄不平等的内容进行违宪审查;在城市化进程中,各地民众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国务院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地方制定有关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涉嫌侵害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内容进行违宪审查。这一系列宪法维权行动虽然并不一定直接达到个人权益保障的目的,却对推动我国宪法实施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2007年9月5日,河南省伊川县平等乡27岁的农民陈超,被洛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教两年。11月5日,在劳动教养学校已经“服刑”2个月的陈超,一纸诉状将洛阳市劳教委告上法庭,认为“作为行政法规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的‘劳动教养’,是一种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违反宪法原则的制度。由于在诉状中涉及了劳教制度违法的内容,因此洛阳市西工区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后,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已经施行50年的劳教制度因个人的诉讼行为引发了废除的呼声。同年12月4日,69名专家学者向全国人大提交公民建议,要求启动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违宪审查。这份公民建议书从违宪、与立法法等上位法相冲突、与国际公约无法接轨,以及政治管理四个方面表达了提请对劳教制度进行违宪审查的理由。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在我国存在了56年的劳教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两个文件同时被废止。

违宪审查制度化规范化是实现宪法监督的重要举措。如何健全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有的学者建议,汲取世界各国的成熟经验和先进做法,可以在全国人大下设一个独立的宪法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来独立行使宪法监督的职权是符合我国现有国情和法治发展需求的一种良策。该宪法委员会就是专门负责宪法监督的机构,不享有立法职能,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它的职能就是对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无独有偶,近几年,在一些地方已经尝试着就宪法专项问题或者就某一宪法原则开展宪法监督审查的制度建设。比较典型的是一些省市尝试建立的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

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是指依据宪法规定,制度化地评估法规政策是否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是否直接或间接地对女性或男性产生了不同的影响,通过修改完善法规政策,促进男女两性在法规政策层面平等受益、协调发展。其法律依据是《宪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从评估机制形成的背景看,1995年国家将男女平等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十八大报告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报告;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在法律法规的起草、论证、审议中促进性别平等提供了新契机;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了“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的主要目标,这些都是评估机制建立的重要依据。据统计,从2012年江苏镇江建立全国首个政策文件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到2015年12月三年间,全国共有江苏、浙江、北京、安徽、天津等14个省(区、市)建立了评估机制,其他省份也在研究制定中。评估机制的建立不但开创了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促进性别平等的中国经验,重要的是探索了一条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实现路径。可称得上是从顶层设计角度推进宪法实质性实施的一个典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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