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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提供法律保障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把实践中有助于维护民族平等、巩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繁荣的体制机制、办法措施用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形成稳定的长效机制,是我们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条重要途径。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措施和办法制定工作稳步推进。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和修改自治条例262件,现行有效的139件;制定单行条例912件,现行有效的698件。

把实践中有助于维护民族平等、巩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繁荣的体制机制、办法措施用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形成稳定的长效机制,是我们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条重要途径。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际,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便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确定下来。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作出具体规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国家根本大法。但随后的十年“文革”,使得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经济社会发展遭到重创,民族法制建设受到肆意践踏,党的民族政策被全盘否定和停止实施,整个民族事业大滑坡。这也从反面说明,我们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繁荣发展不可或缺的政策和制度保障。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拨乱反正,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民族事业从此迎来了新的春天。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强调,“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1984年,在党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在总结民族区域自治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出台,它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范了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党的民族政策第一次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得到了完整全面的体现。2001年,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实际和我们党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做了相应的修改。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条例和单行条例,都严格地体现了宪法的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精神,其中还有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专门从实际出发,就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作出特殊的规定。比如,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就分别规定:“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措施和办法制定工作稳步推进。截止到2012年年底,现行法律法规中,共有115件法律、47件行政法规涉及民族问题规定。尤其是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颁布后,这方面的工作进展加快,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配套规章措施办法制定工作逐步加强。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和修改自治条例262件,现行有效的139件;制定单行条例912件,现行有效的698件。

民族法制建设的稳步推进,为保障各少数民族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依法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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