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幼儿园与家庭、社区都是教育实施的主体,三者应是互动、合作的伙伴关系,共同担负着教育幼儿的任务。三者合作的核心是幼儿园与家庭、社区,以及教师与家长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幼儿的发展。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接连颁布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明确提出幼儿园与家庭、社区的共同合作,以实现教育影响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幼儿园与家庭、社区的合作,有利于贯彻和实施以上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都是教育实施的主体,三者应是互动、合作的伙伴关系,共同担负着教育幼儿的任务。三者合作的核心是幼儿园与家庭、社区,以及教师与家长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幼儿的发展。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接连颁布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明确提出幼儿园与家庭、社区的共同合作,以实现教育影响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规定:“幼儿园应主动与家长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幼儿教育的任务。”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1)提出“家庭是幼儿园重要的合作伙伴。应本着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则,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并积极支持、帮助家长提高教育能力”。《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2012)则指出“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合作,共同促进幼儿发展,协助幼儿园与社区建立合作互助的良好关系”。《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试行)》(2014)则指出“建立幼儿园对外合作与交流机制,开放办园,形成幼儿园与家庭、社会(社区)及园际间的良性互动”,以及“加强幼儿园与社会(社区)的联系,利用文化、交通、消防等部门的社会教育资源”。幼儿园与家庭、社区的合作,有利于贯彻和实施以上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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